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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川县人民政府关于龙川县2018年度第四批次土地征收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9-05-06 10:13:50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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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府〔2019〕3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自然资源厅批准,我县决定征收老隆镇莲塘村幸福六经济合作社,老隆镇莲塘村幸福七经济合作社,老隆镇莲塘村幸福八经济合作社,老隆镇水贝村大丰山经济合作社,老隆镇水贝村胜利经济合作社,老隆镇水贝村老围经济合作社,老隆镇水贝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25.3401公顷。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文号、时间、用途

本项目征地已通过省自然资源厅审批,批准文号为粤府土审(01)〔201995号,批准土地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服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本项目征地位于老隆镇莲塘村幸福六经济合作社,老隆镇莲塘村幸福七经济合作社,老隆镇莲塘村幸福八经济合作社,老隆镇水贝村大丰山经济合作社,老隆镇水贝村胜利经济合作社,老隆镇水贝村老围经济合作社,老隆镇水贝经济联合社。土地面积25.3401公顷,其中耕地3.9704公顷、林地13.5431公顷、其他农用地2.6457公顷、未利用地5.1809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

(一)征地补偿标准:上述涉及被征地村集体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龙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川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龙府〔201757号)规定的一类区补偿标准执行。具体见下表:

土地类别

单位(亩)

一次性综合补偿

水田

47200

旱地

44800

其他农用地(养殖水面)

51800

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

24200

园地

31600

林地

21300

宅基地

24200

未利用地

12100

上附着物(含坟墓)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按《龙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川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龙府〔201757号)的补偿标准执行

(二)本项目主要采取货币补偿安置、社会养老保险安置、留用地安置等途径安置被征地农民。

四、土地征收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在本通告后30天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登记地点在老隆镇莲塘村村委会、老隆镇水贝村村委会。

自本征地通告后,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通告

龙川县人民政府

201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