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府〔2019〕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自然资源厅批准,我县决定征收登云镇新街经济联合社,通衢镇梅东村陶坑经济合作社,通衢镇梅城村红一经济合作社,通衢镇梅城村红二经济合作社,通衢镇梅城村红三经济合作社,通衢镇梅城经济联合社,通衢镇梅城村茶壶耳经济合作社,通衢镇梅城村红四老屋、红四新屋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7.1616公顷。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文号、时间、用途
本项目征地已通过省自然资源厅审批,批准文号为粤府土审(01)〔2019〕93号,批准土地用途为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本项目征地位于登云镇新街经济联合社,通衢镇梅东村陶坑经济合作社,通衢镇梅城村红一经济合作社,通衢镇梅城村红二经济合作社,通衢镇梅城村红三经济合作社,通衢镇梅城经济联合社,通衢镇梅城村茶壶耳经济合作社,通衢镇梅城村红四老屋、红四新屋经济合作社。土地面积7.1616公顷,其中林地6.3443公顷、园地0.3330公顷、其他农用地0.4843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
(一)征地补偿标准:上述涉及被征地村集体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龙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川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龙府〔2017〕57号)规定的二类区补偿标准执行,具体见下表:
土地类别 |
单位(亩) |
补偿(元) |
水田 |
亩 |
42400 |
旱地 |
亩 |
40000 |
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 |
亩 |
17300 |
园地 |
亩 |
29100 |
林地 |
亩 |
17800 |
宅基地 |
亩 |
21800 |
未利用地 |
亩 |
12100 |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按《龙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川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龙府〔2017〕57号)的补偿标准执行。
(二)本项目主要采取货币补偿安置、社会养老保险安置、留用地安置等途径安置被征地农民。
(三)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由我县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发布补偿安置方案。
四、土地征收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在本通告后30天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登记地点在登云镇新街村村委会、通衢镇梅东村村委会、通衢镇梅城村村委会。
自本征地通告后,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通告
龙川县人民政府
2019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