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交函〔2018〕13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安全监督局,河源海事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渡口渡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如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我局反映。
河源市交通运输局
2018年11月28日
河源市渡口渡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确保渡运安全投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广东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源市各县区政府审批设置的义渡、半义渡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金是指河源市市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用于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安全设施设备投入、渡船维修保养、船员乘客意外伤害险和船员生活补贴等补助资金。
各县区政府应根据本行政区内渡口渡船实际,在本级财政年初预算中安排不低于市级财政补助标准,用于本辖区内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经费以及渡船的维修保养、船员乘客意外伤害险和船员生活补贴等补助资金。
第四条 各县区政府应制定相关制度,规范管理使用市、县两级财政预算专项资金。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负责资金的预算、拨付、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牵头组织海事、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按照《河源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标准》(见附件)的要求做好渡口渡船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并予以公布。
考核每年一次,考核时间为当年的12月。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年度财政预算资金安排和资金使用管理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八条 资金补助标准和范围:
(一)渡船船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500元;
(二)渡船日常维护保养和上坞检验补助标准:每艘每年5000元;
(三)渡船船员教育培训补助:每人每次1000元;
(四)渡船船员意外伤害险补助:每人每年500元;
(五)渡船乘客意外伤害险补助:每艘每年500元;
(六)渡口渡船人员奖励:每人奖励1000元(不超过10名);即对在每年全市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考核中达到《河源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标准》的要求,且成绩优秀的渡口渡船人员给予奖励;
对渡口码头建设、信息化建设、渡船更新改造、渡船安全设施设备配置,可给予适应的补助;对渡口渡船应急抢险以及其他需经市政府批准的补助事项,按批准的资金额度给予补助。
第九条 渡船船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任职证明、船员教育培训证明,渡船必须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购买保险证明等,才能按照第八条的规定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条 本办法渡船船员补助和奖励资金按渡船所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最低配员证书》所要求配备的船员数量拨付。
第十一条 当年渡口渡船发生伤亡责任事故的,不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公布的考核结果及本办法的规定以文件方式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提出补助资金申请,市交通运输部门审核后,以文件的方式予以批复,并按规定拨付补助和奖励资金。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建立完善资金管理台账。
第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根据全市渡口渡船实际和本办法的补助、奖励标准,做好年度财政预算报市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资金的管理,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到位,做到公开透明。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套取或挪用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河源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