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府〔2016〕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8日
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121号)精神,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到2018年,全市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基本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残疾人小康进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协调、相适应。到2020年,残疾人收入水平大幅提高、生活质量明显改善,融合发展持续推进,残疾人安居乐业,生活殷实、幸福、更有尊严,达到高质量的全面小康水平。
二、扎实做好残疾人基本民生保障
(一)加大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力度。逐步提高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水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适时适度扩大覆盖范围。继续落实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保尽保,对低保重度残疾人按分类施保标准进行保障;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监护人无经济能力的低保对象以及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对遭遇突发性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和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残疾人,民政部门优先将其纳入临时救助;对于享受民政部门临时救助后仍有困难的残疾人家庭,由各级残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充救助。
(二)帮助残疾人普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负担部分由政府支付,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等特困群体,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者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范围,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抢救性康复治疗和训练项目及肢体残疾人假肢矫形器适配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提高残疾人康复医疗保障水平。将因病超出家庭经济负担能力,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残疾人,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应急医疗救助支付后仍然困难的,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按规定优先给予医疗救助。
(三)优先保障城乡残疾人基本住房。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住房困难家庭纳入政府保障性住房和危房改造工程优先保障对象,及时给予住房救助。到2018年全市残疾人危房户改造全面完成。加大残疾人家庭居家无障碍环境改造力度,当地政府对贫困残疾人家庭给予补助,力争到2020年全市残疾人居家无障碍环境改造实现应改尽改。政府保障性住房要针对下肢残疾人等家庭进行无障碍规划或改造,新建保障性住房要有适量比例的无障碍住房,在楼层、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照顾,并给予租金减免优惠。对已入住没有配套无障碍设施保障性住房的残疾人要根据其需求在建筑设计规范允许的条件下针对性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
(四)不断提升残疾人福利待遇。落实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用电、水、气等费用优惠和补贴政策。医疗机构要设置残疾人优先就诊的“绿色通道”,非营利性医院按规定对困难残疾人减收相关费用。各类车站要设置残疾人优先购票和出行的绿色通道,落实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免费进入对公众开放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纪念馆、美术馆、展览馆、博物馆、体育场(馆、中心)、文化馆(室、中心)、文物古迹遗址、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参观游览。对盲人、智力、精神残疾人、双下肢残疾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允许1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上述场所。推进电信运营公司对残疾人手机话费和网络宽带资费套餐优惠,鼓励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推出其他面向残疾人的电信消费优惠套餐。
三、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及其家庭增收
(五)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等7部门《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3〕11号)要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招录和招聘残疾人就业,到2020年,市级残工委主要成员单位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各县(区)残工委成员单位要带头依法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各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要有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招录残疾人岗位,要给予放宽开考比例等倾斜政策;各地应将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纳入各类先进单位评先标准,对不履行义务的用人单位,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不能参评先进个人。建立全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公示制度,建立和完善按比例就业奖励制度,对超出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奖励,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实际招用残疾人数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六)促进残疾人集中就业。积极培育残疾人集中就业的生产企业和服务企业。到2018年,市本级至少建立2个以上、各县(区)建立1个以上规模化残疾人集中就业基地,政府要加大对其设施设备、无障碍改造等的支持力度。规范和支持盲人按摩服务业发展,实行品牌化和规模化经营。搭建市残疾人集中就业产品展销平台,将社会福利企业、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项目优先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采购。
(七)大力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吸引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辅助性就业机构;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设施设备、无障碍改造给予扶持;在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中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岗位,对其从业人员中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可纳入当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范围;对为辅助性就业机构提供就业项目、经营场地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企业或单位,给予补贴或奖励。进一步完善社区康园网络建设,为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提供社区日间托管、职业康复、文体康乐和庇护性就业场所,到2018年,每个乡镇(街道)至少要建立1个社区康园中心。
(八)建立完善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机制。进一步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作用,加强残疾人就业援助和服务、创业扶持以及职业培训。完善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制度,支持残疾人通过按比例就业、集中就业、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等方式实现就业增收。积极落实残疾人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将残疾人就业创业纳入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补贴范围,享受相关就业创业补贴。鼓励和支持助残社会企业的发展,对能够带动残疾人就业创业、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给予资金、场地或租金补贴、贷款贴息、税收、土地等方面的优惠。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或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的残疾人。将镇(街)、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纳入公益性岗位管理,进一步优化镇(街)、村(社区)专职委员队伍,落实专职委员办公场地、办公设备和办公经费等。
(九)进一步提升残疾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水平。统筹各类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资源,免费为残疾人提供技能培训、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继续推进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加强服务人员专业化建设,实行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状况实名制动态监测,及时掌握残疾人就业需求,提供个性化评估及就业服务。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指导,依托各级职业培训基地和各类就业(扶贫)基地,向安置残疾人集中就业的企业或就业基地提供专业化服务,向安置精神、智力、多重残疾人的企业、事业单位提供支持性就业服务,指导雇主科学编排适合残疾人的岗位、工种。
(十)全力推进残疾人精准扶贫。认真实施《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市、县(区)财政、扶贫办等有关单位统筹现有相关扶贫资金,将相对贫困、有劳动能力且有意愿通过劳动致富的残疾人扶贫脱贫统筹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城乡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全面完成精准识别建档立卡工作,统筹相关扶贫资金,精准实施扶贫方案。大力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和发展生产,实行服务对象实名制补贴制度。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扶贫基地,带动残疾人家庭稳步增收。组织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参与合作经济组织和产业化经营,保障残疾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合法收益。参照国家康复扶贫贷款管理规定,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为残疾人扶贫、培训、集体从业、自主创业和就业基地、创业孵化基地提供贷款贴息。
四、着力提升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十一)加强残疾预防工作。各县(区)和相关部门要充分运用多样化宣传手段,普及优生优育、疾病防治、用药安全、交通生产安全、职业病防治、精神卫生等残疾预防知识,将残疾预防的有关知识列入“新婚学校”“孕妇学校”、学生健康教育以及居民健康教育等教学内容,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建立完善残疾报告、评定、残疾人服务转介制度。依托现有的出生缺陷监测网、妇幼卫生监测网等平台,加强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建立0—6岁残疾儿童筛查随报制度,对筛查出的残疾儿童及时转介康复治疗,有效控制儿童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十二)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和重点康复项目。重点实施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服务,加快推进全市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依托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治疗,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进一步完善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网络;加强残疾儿童康复管理规范化,确保有需求的残疾儿童都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康复服务;2016年起将听力、言语、智力、肢体(脑瘫)残疾和孤独症儿童在定点民办康复机构康复训练的资助标准提高到2万元。开展多层次康复服务,建立医疗机构与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双向转诊制度,实行分层级医疗、分阶段康复。依托专业康复机构指导社区和家庭为残疾人实施康复训练,将残疾人社区医疗康复纳入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考核内容。实施重度肢体残疾人居家康复训练、贫困重度残疾人居家无障碍环境改造、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补贴及住院补贴等重点康复项目,所需经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建立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保障制度。加大市、县(区)两级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力度,完善辅助器具服务场地、设备,加强技术人员培训,探索医疗资源与辅助器具适配资源互补共享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医院开展假肢、矫型器装配和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并纳入三级医疗服务机构评审项目。有条件的县(区)可以对基本型辅助器具配置给予补贴,逐步实现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辅助器具适配服务。
(十四)不断提升特殊教育发展水平。建立完善布局合理、学段衔接、普职融通、医教结合的特殊教育体系。整合资源将市博爱学校建设成综合性特殊教育学校,使其成为我市特殊教育的实验基地、指导中心、培训中心和教学研究中心。市博爱学校要于2016年开办残疾人普通高中部或中职教育班。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学前教育,面向残疾儿童的康复幼儿园要参照规范化幼儿园标准和残疾儿童康复需求合理配置资源。以实施国家特殊教育实验项目为抓手,进一步完善随班就读、送教上门体系,保障每个残疾少年儿童接受教育的权益。普通高中要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探索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各县(区)特殊教育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办)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普通高中教育部(班)。
(十五)加大残疾人教育资助和奖励力度。落实从学前到高中阶段残疾学生15年免费教育政策,免收学杂费、课本费。落实义务教育阶段贫困残疾家庭学生生活补贴政策、高等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助学政策。各县(区)要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资助水平,根据实际对残疾学生提供交通费补助,免除寄宿制学校学生住宿费。落实特殊教育津贴政策,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机构教师同等享受提高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的专任教师待遇、编制和生均公用经费等。将从事残疾人教育的优秀教师纳入“南粤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暨特级教师”“全省自强模范暨扶残助残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等评比达标表彰范围。
(十六)强化残疾人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在残疾人服务设施立项、建设用地、资金安排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推进和完善市、县(区)级残疾人康复、托养等服务设施。实施“全民助残健身工程”,各县(区)建成一批残疾人体育健身示范点,普及推广适合各类残疾人的体育健身项目。扶持发展特殊艺术,培育残疾人文化艺术品牌。文化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文化活动室、社区文化中心要结合当地文化特色,组织开展适合残疾人特点、方便残疾人参与的文化艺术和群众性体育活动。
(十七)全面推进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认真执行国家、省关于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条例、规定,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职责和义务,促使无障碍设施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投入使用。各县(区)要切实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城镇化、信息化和新农村建设规划,加强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加快推进政府机关、学校、医院、社区、社会福利、公共交通等公共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建设与改造。大中型公共服务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应当为肢体残疾人驾驶或乘坐的车辆设置并标明残疾人专用无障碍停车位,按规定免收停车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对占用无障碍停车位行为的教育和处罚。在推进公共交通均等化、智能化中要充分考虑视力、肢体及听力言语残疾人无障碍乘坐公交的需求,保障其无障碍出行权益。逐步推进政务网站、公共服务网站等无障碍改造工作。大力推进金融、旅游、药品、食品信息识别等行业无障碍服务。市本级及有条件的县(区)公共图书馆设立盲人阅览室,配备盲文图书、有声读物和阅听设备。市广播电视台开办助残栏目,主要新闻栏目逐步加配手语解说和字幕。
五、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残疾人事业
(十八)支持残疾人慈善事业发展。倡导社会公众、社会组织开展捐款捐物、扶贫开发、助学助医等助残行动,将捐赠助残、服务助残形成慈善事业新常态。鼓励、支持以服务残疾人为宗旨的各类公益慈善组织发展,为残疾人提供公益性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托养照料、社会工作服务,采取公益创投等多种方式,在资金、场地、设备、管理、岗位购买、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扶持。培育个性化助残项目,落实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
(十九)广泛开展志愿助残服务。健全志愿助残服务体系和工作机制,完善助残志愿者招募注册、教育培训、服务对接、服务记录、组织管理、评价激励、权益保障等制度。依托广东志愿者信息管理平台,完善志愿助残信息数据库。推动助残志愿者组织与康复中心、社区康园中心、特殊教育学校等各类残疾人服务机构全面结对,基本实现助残志愿服务对城镇残疾青少年的全覆盖。推广河源市助残志愿者服务总队“社工+助残志愿者”服务模式经验,发挥“志愿在康园”“义起同行”等志愿助残服务效应,加大助残志愿组织培育力度,在全市广泛开展志愿助残阳光行动,到2018年,实现五县一区建立志愿助残工作站目标,按照“工作站+志愿助残队伍+残疾青少年”结对服务模式,打造专业化、网格化志愿助残服务活动品牌。
(二十)大力发展残疾人服务业。科学统筹全市残疾人服务业发展总体布局,支持各县(区)找准定位、错位协同发展,促进区域间残疾人服务业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积极培育社会助残组织,创新社会助残组织管理,通过民办公助、公办民营、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兴办残疾人服务机构,开展多元化的社会康复服务。以残疾人康复、托养、护理等服务为重点,深化残疾人服务项目,逐步建立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加大政府采购力度。到2018年,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残疾人服务制度,规范服务标准,健全监管机制。落实国家有关残疾人服务相关职业设置、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的规定,加快培养残疾人服务专业人才。研究制订并贯彻落实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政策措施。
六、切实加强保障措施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各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发挥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作用。各相关职能单位要将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纳入本部门职责范围,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水平。城乡基层组织要发挥在加快推进残疾人进程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将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列入社区建设规划,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各级残联要进一步履行好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发挥“枢纽”作用,全面推进残疾人各项工作。
(二十二)完善工作保障机制。各级财政要建立完善稳定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按照支出责任合理安排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所需的经费。有关政策、资金、项目要重点向西部地区、农村和基层倾斜。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助残服务网格化。加强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建设,强化教育培训,提升职业素养,增强服务意识,更好地服务残疾人。
(二十三)强化残疾人权益保障。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建立残疾人权益保障服务热线,依托12345政府热线开通12385残疾人服务热线,建立提供残疾人便民咨询、及时解决残疾人热点难点问题的畅通渠道,提高残疾人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将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纳入全市普法计划,加强执法检查,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形成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十四)营造支持残疾人奔小康的良好社会环境。将扶残助残工作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及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大力宣传党和政府扶残助残政策措施和经验成效。宣扬助残和自强模范先进典型,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理念;鼓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积极参与社会建设,与全市人民一道共创共享小康社会。
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按照职责和重点任务分工抓紧制订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加强对实施情况的跟踪督促,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将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信息来源: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