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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江东新区发展股权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1-23 00:00:00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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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府办〔2016〕49号

 

 

江东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江东新区发展股权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3日

 

 

河源市江东新区发展股权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源市江东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江东新区管委会)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及PPP项目运作,设立河源市江东新区发展股权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采用股权形式滚动投资,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为规范基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由江东新区管委会下属全资国有企业作为出资主体(以下简称政府出资主体),引入专业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撬动引入社会资金,设立基金,滚动投资于江东新区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及PPP项目;并由政府主管部门把控与引导基金投资的方向,建立规范的投资决策机制和有效的投资退出安排。
  第三条  基金投资方向。基金主要投向河源江东新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政府采购项目和PPP项目。
  第四条  基金投资方式。基金投资采用增资扩股的形式投入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每期向基金支付当期投资收益。
    第五条  基金投资决策。由政府出资主体、出资融资银行及基金管理人共同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审核拟投项目尽职调查报告和项目投资决策申请报告等,对基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交易结构、退出安排、风险控制及监督管理等事务进行论证和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由基金管理人牵头拟定,议事规则经基金合伙人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退出方式。基金退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约定回购)、项目公司的累积收益分配退出、项目公司整体上市退出等;若以上方式不能保证基金如期足额退出,则由政府出资主体回购基金的优先级份额;若政府出资主体仍无法完成如期足额回购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处置所持项目公司股权。
  
  第二章 规划及财政承受能力评估

  第七条  江东新区管委会、江东新区发展财政局负责将纳入基金投入范围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及PPP项目列入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或PPP项目开发目录,向基金管理公司出具项目确认文件。
  第八条  江东新区管委会应制定本地区财政规划,明确本地区未来年度(5—7年)基建的规模总量以及分年度建设的行动纲要;测算本地区财政购买服务和运营补贴支出的承受能力,明确购买服务及运营补贴支出的规模总量以及分期购买或分期支付的计划安排等。要确保购买或运营补贴支出的规模和总量与当地财政实力相匹配,确保基金投资收益及股权回购。
  
  第三章 政策准备

  第九条  江东新区管委会、江东新区发展财政局负责将上述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及PPP项目列入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和PPP项目开发目录,基金退出资金来源于政府采购资金(含PPP项目运营补贴资金)或企业回购资金,严格按照购买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回购基金公司的出资。当江东新区年初预算安排有缺口需举借政府债务时,市政府可按照国家规定的地方政府债券用途安排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予以支持;同时,市政府将督促市财政局统筹财政资金及上级拨款补助等资金为政府出资主体回购提供流动性支持。
  
  第四章 基金方案实施

  第十条  江东新区管委会确定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和PPP模式实施相关项目后,授权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PPP项目的回购主体(以下统称购买主体)。
  第十一条  购买主体应会同本级政府主管部门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限期完成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确保购买服务事项或PPP项目如期实施,基金及时投放。
  第十二条  江东新区发展财政局应就本级政府具体购买服务事项和PPP项目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反馈基金管理公司。
  第十三条  购买主体应当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或PPP项目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并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规定积极帮助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或PPP项目公司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
    第十四条  承接主体或PPP项目公司可向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基金支持,基金管理公司对项目进行独立审批。承接主体或PPP项目公司可以购买服务合同或PPP项目合同项下权益向基金提供质押担保。
    第十五条  承接主体或PPP项目公司确保按照监管部门及基金管理规定依法合规使用资金,积极主动履行回购义务。
  第十六条  承接主体或PPP项目公司应当按合同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转包行为。
  
  第五章 预算及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江东新区发展财政局要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协议或PPP项目合同要求和基金合作协议,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做好购买服务资金(含PPP项目运营补贴资金)安排,及时拨付资金,确保基金投资收益拨付与股权回购。
  第十八条  江东新区管委会可用的财政资金来源包括省市财政补贴资金、税收及非税返还收入、土地出让收入等。江东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通过江东新区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统筹安排基金项目投资收益与股权回购资金。
  第十九条  政府承接主体或PPP项目公司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或PPP项目台账,记录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项目和资金批复、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工作汇报总结、重大活动和其他有关资料信息,接受和配合基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政府承接主体或PPP项目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或PPP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政府承接主体或PPP项目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要求向购买主体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
  
  第六章 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江东新区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以及预算公开和PPP项目财政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开财政预算及部门和单位的政府购买服务活动和PPP项目的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第二十三条  购买主体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和PPP项目的全过程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将承接主体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或PPP项目公司的投资、建设和运营行为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第二十四条  江东新区民政、工商管理及行业主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或PPP项目公司的投资、建设和运营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二十五条  江东新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购买主体建立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或PPP项目公司的投资、建设和运营行为信用记录,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和PPP项目公司,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和PPP项目投资人黑名单。
  第二十六条  江东新区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和PPP项目的监督、审计,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和PPP项目运营补贴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东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信息来源: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