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府办〔2016〕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计生局)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2日
河源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016年工作要点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粤府办〔2016〕7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15〕5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确定我市2016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下简称医改)工作要点。
一、全面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一)落实政府责任。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卫生服务体制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粤府函〔2016〕128号),组织编制《河源市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和修订《河源市医疗设置规划(2016—2020年)》,各县区要按时保质编制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明确各类机构功能定位,加强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全面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投入责任。(市卫生计生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分别负责)
(二)健全科学补偿机制。巩固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的改革成果,进一步完善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补偿渠道。制订完善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政策措施,实行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为主,增加政府补助、改革支付方式、医院加强核算及节约运行成本等多方共担的补偿机制。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逐步理顺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和医疗服务项目的比价关系。按照“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步骤理顺医疗服务价格:通过集中采购、医保控费、规范诊疗行为等降低药品、器械、耗材等费用,严格控制不合理检查检验费用,为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腾出空间;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不能仅针对取消药品加成部分调整价格,调整的部分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加强医疗服务价格、医保支付、医疗控费、分级诊疗等政策的统筹衔接,确保医疗机构发展可持续、医保基金可承受、总体上不增加群众负担。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要与医保支付、医疗控费等政策同步实施,稳妥推进,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市卫生计生局、市发展改革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分别负责)
(三)完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推动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落实公立医院人事管理、内部分配、运营管理等自主权。推动实现院长职业化、专业化,建立院长培训认证、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和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探索医务人员评价制度。加强公立医院财务预算管理、成本核算和控制,强化内部控制,推动三级公立医院落实总会计师制度。(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参与)
(四)深化编制人事制度改革。在现有编制总量内,合理核定开展综合改革的公立医院编制总量。创新编制管理方式,完善编制备案管理办法,逐步实行编制备案制。在岗位设置、收入分配、职称评定、管理使用等方面,对编制内外人员待遇统筹考虑。按照国家规定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公开招聘制度。对医院紧缺、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由医院采取考察的方式予以招聘,结果公开。(市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分别负责)
(五)加快建立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制定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逐步提高医务人员收入待遇和医疗机构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公立医院院长的绩效工资可由政府办医机构确定。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医院的药品、耗材、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局分别负责)
(六)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落实省相关政策措施,制订出台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实施方案,按省设定控制目标制订全市医疗费用增长控制目标。结合医疗费用水平和增长幅度以及不同类别医院的功能定位等实际情况,分类确定控费要求并进行动态调整。2O16年10月底前,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并量化区域医疗费用增长幅度。(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参与)
(七)同步推进公立中医医院综合改革。制订落实对中医医院投入倾斜政策,实施差别化价格调整、绩效考核等政策,建立维护公益性、突出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公立中医医院运行新机制。加强临床路径推广应用,合理调整中医医疗服务价格。(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局参与)
(八)大力改善医疗服务。进一步落实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重点做好预约诊疗、日间手术、信息推送、结算服务、药事服务、急诊急救、优质护理等工作。三级医院全面实施预约诊疗,提升医疗服务水平,改善群众就医感受。健全医疗纠纷预防调解机制,依法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市卫生计生局、市司法局分别负责)
(九)加强公租房保障。为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就近提供公租房保障,具体条件和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出台。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卫生计生局等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市住房保障办、市卫生计生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参与)
二、加快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一)全面推开分级诊疗工作。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6〕128号),按照“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要求,在全市全面开展分级诊疗工作。2016年底前,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诊疗和管理率要达到30%以上。逐步扩大分级诊疗试点病种,将多发病、慢性病和结核病等纳入试点病种范围。(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参与)
(二)扩大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试点。制订出台我市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施方案。明确签约服务主体,优化签约服务内涵,完善签约服务激励约束机制,加强签约服务绩效考核。签约服务费用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个人分担。2016年底前,试点县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15%以上,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30%以上。(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残联参与)
(三)提升基层服务能力。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卫生强基创优行动计划(2016—2018年)的通知》(粤府函〔2015〕364号)部署,实施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启动县级人民医院设备装备建设以及县级公立医院专科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围绕县外转出率较高的病种,加强重点专科建设和适宜技术推广工作,提升县级医院疾病诊疗能力。鼓励二级以上医院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向基层和农村流动。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制度,基层医疗机构可自主调整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自主从单位上年度收支结余部分中提取不低于60%用于增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实行核定任务与定额补助挂钩、适时动态调整等办法,加强绩效考核,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参与)
(四)完善配套政策。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医疗联合体,制订相关政策措施。探索县镇医疗卫生一体化管理模式。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完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医保差异化支付政策,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和支付比例差距。探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患者按人头打包付费。明确常见病种出入院标准和双向转诊规范,落实二、三级综合医院功能定位,推进落实常见肿瘤、心脑血管疾病分级诊疗。鼓励独立设置病理、检验、影像、血液透析机构。扩大临床路径覆盖面和管理质量,力争全部三级医院、80%以上的二级医院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市卫生计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参与)
三、巩固完善全民医保体系
(一)建立稳定可持续的筹资和保障水平调整机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城乡医保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不低于420元/人,个人缴费不低于150元/人。新增筹资主要用于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加大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支持力度。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稳定在75%左右。结合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全面推进付费总额控制。研究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稳定可持续的筹资和报销比例调整机制。推进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市卫生计生局参与)
(二)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按照《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关于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六统一 ”的要求 ,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保基本政策和管理办法。创新基本医保经办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市卫生计生局、市财政局参与)
(三)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实现大病保险全覆盖,让更多大病患者减轻负担。对包括建档立卡扶贫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对象在内的城乡贫困人口实行倾斜性政策,不断提高受益水平,进一步减轻大病患者负担。规范大病保险经办业务,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落实承办主体责任。完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救助有效衔接的政策。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广东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4〕63号)。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完善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措施,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分别负责,市总工会、市残联参与)
(四)进一步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政策措施,加快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全面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门诊统筹实行按人头付费,住院和门诊特定病种保障推行按病种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等复合式付费方式。探索按疾病诊断相关组(DRGs)付费。支持开展日间手术等。按省要求开展将住院前门诊检查费用纳入住院结算试点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参与)
四、完善药品供应保障机制
(一)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巩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成果,继续推进村卫生站和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推进二、三级公立医院按规定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加强基本药物临床应用和处方集培训。推进保障老年人和儿童基本用药工作。(市卫生计生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负责)
(二)全面推进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稳步推进“两票制”(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严格按照省规定的药品、医用耗材交易、结算办法进行采购和结算,加强流动监督检查。(市卫生计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三)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强化药品价格行为监管,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依法查处价格欺诈和垄断行为,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探索推进医药分开,禁止医院限制处方外流,患者可自主选择在医院门诊药房或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市发展改革局、市卫生计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负责)
(四)构建药品生产流通新秩序。建立完善药品生产质量、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政策体系并监督实施。严格药品经营企业准入,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严厉打击药品购销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预防和遏制药品、医疗器械与耗材采购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试行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鼓励连锁药店发展。组织医疗机构处方信息、医保结算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共享试点,推动医药分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参与)
(五)提高药品供应保障能力。建立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和预警机制、多部门会商联动机制,选择若干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为短缺药品监测点,完善短缺药品信息报送制度。支持建立定点生产基地和小品种生产基地。推动建立常态短缺药品储备制度。大力推进重大新药的自主创新与产业化,加快推进医疗器械国产化和品牌化发展。深化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研究制订深化药品流通领域改革的政策文件。建立生产、配送企业约谈制度,重点提高乡村、边远地区药品配送管理水平,完善短缺药品配送管理。(市卫生计生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参与)
五、建立健全综合监管体系
积极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健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开展经常性督导检查。加强医疗质量监管,强化医疗服务收费和价格监督检查。建立辖区全行业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费用等信息公开机制。加大医疗卫生行业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非法行医,严肃查处出租承包科室和违反技术准入有关行为。加快推动医药卫生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扩大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制度和医疗责任险覆盖面,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参加医疗责任险。(市卫生计生局、市司法局负责,市综治办、市发展改革局、市工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与)
六、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一)继续加强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加强宣传,落实农村订单定向培养等相关政策。开展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进中医药继承与创新型人才培养。全面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按规定对每个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给予补助,强化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内涵建设与动态管理,深入开展培训工作评估。加强医院院长职业化培训。(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参与)
(二)加强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开展县市级儿科医师转岗培训,加强儿科医务人员队伍建设。鼓励二级以上医院扩充产科、儿科、精神科病床,增加人员配置,薪酬分配向儿科、产科、精神科、急诊科等紧缺专业人才倾斜。加大老年医学、康复、健康管理等方面的人才培养力度。(市卫生计生局、市教育局负责,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参与)
七、提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
(一)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按省要求,将全市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45元。进一步扩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覆盖面,拓展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局负责)
(二)健全分工协作机制。落实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管理与指导。加强项目人员培训、实施效果监测和绩效评估,实行考核结果与经费拨付挂钩。完善项目资金管理和支付方式。合理分配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提高居民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增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效果。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综合督查评估。(市卫生计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三)加强妇幼健康保障。继续实施妇幼健康行动计划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面实施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出生缺陷综合防控等项目,实施孕产妇安全分级管理与服务。按照省部署,启动实施流动人口健康促进行动计划,全面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工作。提供从婚检、孕前检查到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等覆盖生育全过程的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全面开展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市财政局、市妇联参与)
八、加快推进卫生信息化建设
(一)构建医疗卫生信息化体系。加快市卫生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完善分级诊疗信息系统,实现区域内预约诊疗服务、双向转诊等分级诊疗信息管理功能。加强二级以上医院信息化建设,实现与市诊疗平台、社保管理系统的无缝接入、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打通信息孤岛。积极探索开展“基层检查、上级诊断”的有效模式。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医疗资源纵向流动,提高优质医疗资源可及性和医疗服务的同质性。(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参与)
(二)积极推进“互联网+健康医疗”服务。整合健康管理及医疗信息资源,推动预约诊疗、线上支付、在线随访以及检查检验结果在线查询等服务,积极发展远程医疗、疾病管理、药事服务等业务应用。加强临床医学、公共卫生大数据应用发展工作。(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与)
九、大力发展健康服务业
(一)加快发展社会办医。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O16〕51号),制订《河源市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方案》,形成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优势互补、良性竞争、分工协作、健康发展的新格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市财政局参与)
(二)稳步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按省出台的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实行所有类别的医师及护士第一执业地点报备制、区域注册制、多点执业注册网络备案制。(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与)
(三)加强中医药强市建设。继续推进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推进中医药健康促进工程,提升“治未病”服务能力。大力发展“南药”,拓展中医药服务范围,发展中医药健康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参与)
(四)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促进中医药与养老服务结合。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和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专业医疗机构。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鼓励发展健康管理、医疗旅游。(市卫生计生局、市民政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旅游局参与)
十、启动城市公立医院改革
2016年12月底前,开展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申报,并按省的有关要求启动重点领域改革。(市卫生计生局负责)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强有力的医改组织领导体制和工作推进机制。充分发挥医改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各县区要切实落实政府办医责任,支持和鼓励建立医疗、医保、医药统一的管理体制,将医改工作纳入当地政府的目标考核等约束机制。各级、各部门要明确责任和任务,制定工作目标和时间表,确保改革任务落实。加大督促指导力度,强化责任落实。(市卫生计生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二)加强医改宣传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医改政策、医保支付、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分级诊疗等惠民政策的的正面宣传力度,及时解疑释惑,引导群众合理预期和就医行为。(市委宣传部、市卫生计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信息来源: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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