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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8-12 00:00:00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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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府办〔2016〕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6〕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粤府办〔2016〕35号),进一步健全我市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机制,全面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切实解决扰乱旅游市场秩序、侵害游客权益等突出问题,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旅游市场综合监管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遵循统一领导、各司其职、统筹协调、属地管理原则,坚持“严执法与讲服务并肩行、严处罚与促发展相结合”,切实加强旅游市场监管工作。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本部门旅游市场监管工作制度,制定本部门旅游市场监管工作年度计划,抓好相关旅游市场监管常规执法检查,共同提升全市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效率和整治效果。
  (一)旅游部门:承担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协调落实领导小组关于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各项工作;制定并协调实施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年度计划;协调组织实施旅游市场综合监管联合执法督查检查;负责监管旅行社的经营行为和导游、领队的服务行为,依法查处无证从事导游、领队服务等违法行为;统一受理旅游者旅游服务质量投诉,监督和提升旅游服务质量。
  (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旅游市场价格监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价格优惠政策,依法查处旅行社以低于旅游成本报价招徕旅游者以及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三)民族宗教部门:负责旅游景区(点)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督管理,指导活动场所依法开展活动,负责或协调查处在依法登记的宗教场所从事欺骗游客的各类违法行为。
  (四)公安部门:负责旅游治安、道路交通秩序的监管,依法查处旅游车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出入境旅游违法行为和假冒旅游网站,查处借旅游之名实施诈骗以及非法代理签证等违法行为;监管旅游景区等旅游接待设施的公共秩序,严厉打击强买强卖、欺行霸市、敲诈游客等不法行为,防范和打击旅游市场违法犯罪活动。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旅游业劳动保障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对旅游企业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和相关社会保险的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查处旅行社不与所聘导游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拒付、拖欠导游人员劳动报酬等违法行为。
  (六)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旅游景区(点)的开发建设、经营生产活动的环境监管工作,重点查处景区(点)内生产经营企业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
  (七)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旅游客运市场的监管,依法查处非法从事旅游客运或旅游客运包车的经营行为。
  (八)水务部门:负责指导水利风景区的申报和规划工作,对水利风景区保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九)林业部门:负责生态旅游景区内林业生态环境的监管,重点查处乱砍乱伐、乱捕野生保护动物、乱垦乱占生态林地等违法行为。
  (十)文广新部门:负责文物景区旅游市场环境的维护和整治;组织旅游景区景点、酒店等电子游艺厅、歌舞厅等文化演出场所、文艺演出团体的文化专项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演出行为;负责组织旅游市场综合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指导新闻媒体强化对旅游理性消费的引导宣传。
  (十一)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公共卫生安全和防疫处置工作,组织和指导旅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依法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十二)工商部门:负责旅游经营者注册登记,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旅游业务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虚假违法旅游服务广告;依法查处旅游市场中的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查处旅游市场中的垄断行为;负责旅游市场中的商品质量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负责监管旅游市场中的商标注册和保护,依法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法对旅游市场中的合同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处理,查处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配合出台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依法监管旅游业的网络销售行为,依法监督查处利用旅游进行的传销行为,直销行为。
  (十三)质监部门:负责对旅游区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重点查处生产假冒伪劣旅游商品的违法行为。
  (十四)体育部门:负责辖区内景区景点体育项目设施、设备的日常安全监察;依法查处非法从事体育项目或使用体育设施设备的经营行为。
  (十五)安全监管部门:指导、督促旅游安全生产工作,依法查处旅游生产安全事故。
  (十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域内包括景区周边和游客集散地的旅游食品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七)国税部门:加强对旅行社、宾馆饭店等旅游经营单位税收管理,依法查处旅游经营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开具税务发票和开具假发票的违法行为。
  (十八)海事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对辖区经营水上旅游项目的船舶开展登记、检验发证和船员考试、发证工作。
  (十九)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旅游行业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其他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各部门要积极参与旅游市场联合执法检查,完成旅游市场监管相关任务,及时向市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领导小组通报情况,并提交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和执法检查总结。各级旅游部门要联合公安、交通、工商、物价等部门,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对强迫消费、黑车、非法营运车辆、旅游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商业贿赂、不合理低价游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联合查处。
  二、建立健全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
  (一)建立属地监管工作机制。各级政府作为旅游市场监管主体,要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案件联合查办、投诉统一受理等综合监管机制,理顺部门间职责分工,建立由旅游部门牵头的执法和投诉受理协调机制,切实提高监管能力,共同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二)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旅游部门要加强对旅游企业的监管指导,督促各涉旅经营企业依照法律法规严格规范旅游经营服务行为,坚决抵制“不合理低价游”、强迫消费等违法行为,自觉抵制商业贿赂,保障旅游者安全,提高服务品质。督促各旅游市场主体积极践行旅游行业“游客为本、服务至诚”的核心价值观,在旅游服务工作中诚实守信、礼貌待客,共同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三)建立旅游市场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建立联合执法协调监管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间查处旅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沟通,相关部门在接到涉旅投诉时,根据各自职责处理或转办处理。对旅游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加强与公安司法机关配合,建立涉旅刑事案件通报机制;对需要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查处的旅游违法行为实施督办;旅游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旅游市场监督检查情况。
  (四)健全旅游综合执法机制。加大旅游市场监管跨部门综合执法力度,各级旅游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主体分类名录库和旅游市场主体异常对象名录库,将市场随机监管工作作为重要手段,检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坚持宽进严管相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行业资质和企业等级动态管理,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信用惩戒等措施,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引导相关市场主体自觉守法。
  三、强化旅游市场综合监管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旅游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和市旅游局局长任副组长,市旅游、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务、林业、文广新、卫生计生、质监、体育、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监管、国税、海事、公安消防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旅游局,负责日常工作,由市旅游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指定1名联络员,具体负责联络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召开会议,通报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情况,研究部署旅游综合监管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加强协同配合,着力提升旅游综合监管水平。
  (二)完善应急机制。严格落实市、县(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维护安全有序的旅游市场环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减旅游突发事件的危害,提高应急能力,确保有效地处理各类旅游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增强整体防范水平和抗险能力,促进旅游行业安全、有序、可持续发展。
  (三)加大宣传培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旅游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职业教育培训,督促其依法经营,自觉抵制违法行为。要积极借助新闻媒体、互联网和移动终端等信息传播平台,加强《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引导广大旅游者理性消费、文明出游。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2日

信息来源: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