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府办〔201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2016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保障办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3日
河源市2016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解决我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完成省政府下达2016年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根据《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62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粤府办〔2012〕12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省政府下达我市2016年住房保障目标任务为:新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2846套(户),其中新增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620套、城市棚户区改造住房2226户;基本建成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1239套(户);新增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120户(具体任务分解详见附件)。
二、时间安排
(一)新开工项目。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在4月底前印发本地区2016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明确建设项目地点、建设用地、建设规模、建设套数、建设资金来源、业主单位、时间要求及相关减免政策。直建项目要出台具体实施方案,企事业单位或工业园区配建项目需书面征求建设单位同意,并要明确统一管理的具体要求。进度安排如下:
5月底前完成项目征地、拆迁、环评、可研立项、资金筹措等前期工作;6月底前完成勘探设计工作;7月底前完成“三通一平”和图纸审查工作;8月底前完成施工及监理招投标工作;9月底前完成报建手续;10月底前全面开工建设。
(二)基本建成项目。
续建项目要恢复施工并加快工程进度。8月底前完成主体工程;10月底前完成装修工程,达到基本建成要求。
其中,市直新增基本建成保障性住房176套通过加快西环路安康花园B栋完成。
(三)租赁补贴发放。
7月底前完成调查核实工作;10月底前完成公示等工作;11月中旬前完成补贴发放。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市政府成立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彭建文同志任组长,副市长叶少军同志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审计局、市住房保障办、市代建局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保障办,由傅运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协调、监督、指导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立项、可研审批工作。监察部门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办事效率、办事程序、服务水平等进行效能监察、执法监察、廉政监察。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的筹集、工程进度款拨付及资金监管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供地计划编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相关手续等工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估工作。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规划选址,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办理,协调推进项目的建设,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和安全运行的审计监督。代建部门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和办理相关手续等工作。住房保障部门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的日常管理和分配工作。
各县区要相应成立工作机构,制订落实本地工作目标任务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实施项目名称、地点、总投资、建设套数、资金来源、实施主体及时间安排,并于4月10日前报市住房保障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将目标任务落实到具体项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全力推进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二)落实优惠政策,多渠道筹集资金。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公租房建设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并落实建设、购买、运营等环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等政策规定。公租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一律免收土地出让金。对于捐赠廉租住房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有关政策。按规定落实对低保家庭的水电气开户费减免政策。
市财政局要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保障办积极申请中央和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市、县区要严格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土地出让金的10%用于公租房建设,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提取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后全部用于公租房建设,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足额配套解决。建立房产资金融资平台,争取金融部门支持,切实解决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资金问题。
(三)创新建设模式,大力拓宽房源。
1.政府投资建设。通过政府直接投资建设、改建、配建、长期租赁等方式开发建设公租房,并按城市规划设计要求配建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租金收入和其他经营收入专项用于公租房建设。
2.社会投资建设。由政府有偿提供土地并给予优惠政策支持,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投资机构出资建设公租房。鼓励房地产开发等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以独资、集资或股份制的方式投资、建设和运营公租房,并给予享受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3.单位自筹建设。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企、事业单位可以利用自有存量建设用地或与拥有存量建设用地的单位合作建设公租房。此类公租房纳入当地政府统一监管,优先向本单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职工出租,剩余房源调剂安置其他保障对象租住。
4.开发项目配建。积极探索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时,配建一定比例的公租房。公租房配建比例一般不低于规划住宅建筑总面积的10%,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配建的公租房应与所在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配套和同步交付使用。
5.各类园区集中配建。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由当地政府统筹规划,按照集约用地、集中建设的原则,引导投资主体建设公租房,也可由政府直接配套建设。
6.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按照控制规模、优化布局、只租不售、权属不变的原则,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符合条件的地区可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经济发展预留用地建设公租房。建成后可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出租,也可由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团租后,再向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房等模式建设的公租房应当整体确权,不得分拆确权,不得分割转让。
(四)建立绿色通道,提高办事效率。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均纳入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重点项目前期审批的“绿色通道服务”。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可适当放宽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规划控制指标、布局、户型设计等方面的要求,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项目开工后,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的指导,确保项目的建设进度、质量、安全。
(五)加强检查督促,严格实行问责。保障性住房建设列入市委“三赛”考核和市政府“十件实事”范围,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建立联合检查制度和定期通报制度,对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定期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专项跟踪督办、下发督办通知书等方式进行督办,并定期通报。对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不能按时完成任务或造成重大不良后果和影响的,将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