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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5-12-29 00:00:00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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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府〔2015〕8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粤府〔2015〕7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坚持以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把稳增长调结构放到更加重要位置,突出创新驱动,通过保持经济增长夯实就业基础。着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努力创造就业岗位,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确保全市就业局势稳定。(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等负责)
  (二)建立经济发展与就业良性互动机制。开展经济新常态背景下就业状况趋势研究,建立评价模型。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建立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影响评价和公共投资、重大项目带动就业评估实施机制。重大项目立项、备案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创造岗位多、岗位质量好、与人力资源匹配度高的项目。加强对项目建成投产后带动就业情况的跟踪监测。(市发展改革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金融局、市商务局、市国税局等负责)
  (三)结合产业转型升级扩大就业。加快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企业开展自主创新,加大研发投入,设立研发机构、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和重点实验室,吸引一批高素质人才到河源就业。以转型升级为契机,开展产业招商、专题招商,加快引进一批带动能力强的装备制造龙头企业和“高、精、特、新”配套项目,以产业发展和项目建设带动就业。推动传统服务业改造升级,加快发展金融服务、现代物流、科技服务、文化创意、知识产权等生产性服务业,创新服务业发展模式和业态,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负责)
  (四)发挥小微企业吸纳就业主渠道作用。全面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压减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收费。加快建立健全信贷风险补偿机制、政策性融资担保机制和“过桥”融资机制等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和知识产权保护,完善专利审查快速通道,优先审查小微企业亟需获得授权的核心专利申请。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小微企业开展合作,促进科技成果向小微企业加快转移。鼓励小微企业积极带动就业,小微企业新招用劳动者可按规定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局、市金融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税局、人行河源市中心支行等负责)
  (五)健全就业统计监测体系防控失业风险。落实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将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对不裁员、少裁员、就业岗位稳定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员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一半给予稳岗补贴,有关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完善失业预警机制,建立应对失业风险的就业应急预案,对确实要裁员的,应制定人员安置方案,实施专项就业帮扶行动,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接续。完善就业统计调查方法,探索建立创业工作统计指标体系,加强就业形势分析研判。扩大定点企业用工监测范围,加快建立常规调查、抽样调查、定点监测等多元就业失业监测统计体系。建立就业创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局等负责)
    二、大力推进创业带动就业
  (六)营造更优市场准入环境。全面落实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和“先照后证”改革,推进实施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放宽住所登记,改革企业集团登记,加快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和企业注册全程电子化。深入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改革,加快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严格落实企业信息公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制度,建立健全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监督检查制度,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新模式。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进部门间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动响应机制。(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地税局、市法制局、市国税局等负责)
  (七)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制定行政审批保留事项目录,大力清理和压减行政审批事项。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并进行调整,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别。大力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加快推动中介服务机构与行政审批部门脱钩。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建设,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法制局、市行政服务中心等负责)
  (八)加大创业金融支持力度。落实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发展的财税政策。发挥市创业引导基金示范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县区设立创业引导基金,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初创企业的支持力度。加大企业上市前期培育力度,建立3级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通过主板、创业板、中小企业板上市,以及到“新三板”、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前海股权交易中心等场外资本市场挂牌融资。适时推动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成立中小型银行,积极推动各类银行类金融机构在河源设立中小型银行或分支机构,推动设立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等。通过做大做强银行机构,为河源辖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创新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模式,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研究。(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人行河源市中心支行、河源银监分局等负责)
  (九)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加大创业资金扶持力度,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不足的可用专项资金进行补充,全市每年新增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不少于1000万元。担保基金应储存在担保基金专户,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利息计入担保基金,不得挪作他用。凡在本市自主创业的各类人员(包括登记注册3年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在创业地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其中个人贷款额度为5万元、10万元、15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还款期分为半年、一年或到期一次还款。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性”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内,按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据实给予贴息;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贷款,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已享受政府贴息创业担保贷款的并仍在登记注册3年内的,可重新申请政府贴息创业担保贷款。同一创业者开办多个创业项目的可根据项目实施情况以项目为单位申请多个数量不等的政府贴息创业担保贷款。各相关部门和经办银行要简化申请程序、缩短办理时间,降低担保及反担保要求。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申请人基本条件、贷款用途、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通过,不符合条件的即时告知原因。承办银行要对申请人的经营场地、经营项目、经营能力、信用记录等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直接发放贷款,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反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贷款申请人。每笔贷款从申请到发放的时间原则上控制在10个工作日内(不含贷款申请人因个人原因延误的时间)。建立健全贷后管理、到期催收、逾期代偿追偿、呆坏账核销等工作机制,提高贷款发放、贴息及代偿效率。探索开展二次担保贷款工作。各地要通过竞争性方式引入积极性高、服务质量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经办银行。对5年内曾获得县级以上政府表彰的创业者或在市级以上创业创富大赛获得三等奖以上的项目,可根据实际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信用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创业贷款实行不超过20万元额度的政府贴息。创业者已进行商业贷款的,不影响政府贴息创业担保贷款。(人行河源市中心支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十)搭建创业创新服务平台。市建设一个综合性创新创业孵化(实训)基地。综合运用税收优惠和资金资助(奖补)、政府购买服务、融资平台发债等方式,大力扶持科技孵化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创业园区。总结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加快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建立创业导师志愿团队,鼓励高校、科研院所派遣科技特派员进驻创业创新服务平台。鼓励企业由传统的管控型组织转型为新型创业平台,让员工成为平台上的创业者,形成市场主导、风投参与、企业孵化的创业生态系统。加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扶持创业服务项目,实行公共创业服务补助。创业政策宣传、创业项目库建设、创业项目推介、展示交流、创业大赛、创业导师参加创业志愿服务交通伙食费补贴,及其他必需的创业服务和专项活动组织实施经费,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开展购买社会专业化创业服务,各地可通过政府采购形式,购买社会创业服务机构、社团组织、行业协会等为自主创业人员或初创企业提供的有关创业服务。服务项目可扩展到信息服务(项目开发、政策资讯等)、事务代理(工商、会计、税务等)、咨询指导(管理、法务、融资等)、创业孵化服务等。鼓励有条件的高校、教育培训机构、创业服务机构、群团组织等开发针对不同群体、不同行业、不同阶段的创业培训(实训)项目,经评审认定的项目纳入创业培训补贴范围。完善创业培训考核标准和考核机制,探索第三方评价等模式。优化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吸纳有实践经验的创业者、职业经理人和其他专业人员加入师资队伍。加强创业培训与创业项目推介、创业孵化等服务的衔接,提高创业成功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十一)大力扶持电子商务创业。加快建立规范、安全、诚信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大力开展电子商务创业人员培训,推进电子商务与其他产业深度融合,挖掘电子商务产业吸纳就业潜力。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健全电子商务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建立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和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人行河源市中心支行等负责)
  (十二)鼓励科研人员创业。事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单位同意离岗创业的,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保留基本待遇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业,其社会保险在原单位参加,职称评审时视同在岗人员,在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视同在职期间取得。将成果转化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与论文指标要求同等对待,技术转让成交额与纵向课题指标要求同等对待。担任事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辞去领导职务,不再保留相应职级待遇;离岗3年内,要求重新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先辞去在企业兼职(任职),转让本人股权,并在转让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凭证复印件报所在单位备案,有关单位对其经营活动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之后根据岗位空缺等情况,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和程序重新确定职务职级。探索事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利益分配管理制度改革。事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依法授权持有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单位可自主采用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所有,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允许和鼓励事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收益按一定比例奖励参与研发的科研团队和科技人员。明确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以及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技术转移机构等相关方的收入或股权收益奖励比例。对发明人、共同发明人等在科技成果完成和转移转化中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比例。按投入和贡献大小,参与研发的科研团队享有50%—95%的转移转化收益所得。(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负责)
  (十三)扶持农村劳动力创业。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大力培养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电商、家庭农场等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形成产销一条龙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体系。将农民创业与发展县域经济结合起来,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依托现有各类园区等存量资源,整合建立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农业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培训实训基地)。依托基层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创业指导和服务。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实施农村青年“领头雁”培养计划,鼓励大学生村官、高校毕业生引领农村劳动力创业。(市委农办、市农业局、市发展改革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市委、市委组织部等负责)
  三、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
  (十四)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首位。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完善工资待遇向基层倾斜机制。在县以下机关推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建立乡镇工作补贴制度。稳步推进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50%以上的见习单位,见习补贴由见习单位和政府共同承担,其中政府按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的60%承担见习补贴。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建立健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数据库,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等服务。技工院校取得高级工和技师(高级技师)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等负责)
  (十五)促进复员退役军人就业。落实扶持军转干部和复退军人就业创业政策。符合规定的复退军人自主创业项目可优先入驻政府投资的创业孵化基地,优先纳入创业引导基金扶持范围。鼓励建设主要面向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创业孵化基地。军转干部、复退军人申请营业执照可享受绿色通道等服务。落实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和国企按比例预留岗位择优招录退役士兵政策。(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资委等负责)
  (十六)加大就业援助工作力度。将退役士兵、刑释解教人员、戒毒康复人员、精神病康复人员、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规范认定程序,加强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完善灵活就业认定等相关政策规定。制定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办法,规范申报管理程序,由政府部门出资开发或购买的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市政与治安管理、公共设施管理与环境维护、社区服务等公益性岗位,应按照不低于40%的比例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大力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扶持政策。大力推进充分就业社区(村居)建设,重点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残联等负责)
  (十七)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以加快劳动力转移就业为重点,引导农村劳动力向珠三角和中心城镇以及产业园区集聚,鼓励产业园区企业吸纳本地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完善劳务合作输出地与输入地对接协调机制。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要明确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具体措施和安置途径。鼓励各地探索土地使用权入股、土地股份制合作等市场化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等负责)
  四、切实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和职业培训
   (十八)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设。依托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乡镇街道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推动服务网点向基层和高校延伸。将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一规范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建设,提高服务均等化、标准化和专业化水平。加快村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至2016年底,全市按照统一标准建设1421个村居平台,实现全覆盖。全面实现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联通,各项服务实现规范化和标准化,为村居民提供“一站式”服务,群众可“足不出村”享受优质便捷服务。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等机构的作用,多渠道为劳动者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建立人力资源市场综合执法制度和诚信档案制度,加大打击黑中介力度。完善市属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制度,市属企业招聘信息、招聘过程和招聘结果按要求在网上公开。完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才顺畅流动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加快落实以常住人口为主要对象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改革,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切实做好就业创业证与社会保障卡的有效衔接,加快实现“证卡合一”,对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人员免费发放社会保障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国资委、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等负责) 
  (十九)创新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模式。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根据就业创业服务实绩给予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用于基层能力建设和工作补助。制定政府购买社会就业创业服务项目清单,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向社会服务机构购买服务成果。鼓励探索通过就业创业服务券等方式为劳动者提供各类就业创业服务。进一步简化补贴申领程序。探索实施告知承诺制等“信任在前、惩戒在后”的补贴发放新机制。大力推行利用网上办事大厅等信息化渠道办理补贴申请、核发等业务的模式,简化证明材料,通过跨部门信息、数据共享等渠道校验申请人信息,严格执行7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工作的要求。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加快实现信息实时交互验证。推进实现就业服务和补贴申领发放全程信息化管理。构建以自助式服务网站为核心,融合自助机、客户端、微信等多种服务渠道、高效便捷的公共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平台。推进就业信息共享开放,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利用政府数据开展专业化就业创业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公安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等负责)
  (二十)全面提升就业质量。适应产业结构调整需求,优化高职院校、技工院校专业设置。大力推行订单式培训、定岗培训、定向培训等培训模式,开展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定期开展培训需求调查,发布培训需求目录,提高培训针对性。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和培训成本定期调整劳动力培训补贴项目和标准。支持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加强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扩大企业自主评价规模。推进职业资格管理改革,建立适应市场要求的职业技能鉴定和考评员制度,加快开发就业创业需求量大、产业转型升级急需的技能人才评价项目,全面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技能,推行职业资格证书与上岗资格证两证合一(一试双证)。完善并落实工资支付规定,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工资保证金和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保障劳动者按时足额领取工资报酬。建立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完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形成反映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推进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建设,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完善社会保险政策,落实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责任,推动企业全员足额参保。引导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鼓励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补充保险等制度。健全促进就业与失业保险、社会救助的联动机制,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实现就业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一半的失业保险金。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等负责)
  五、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
  (二十一)强化协调落实责任。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要及时研判就业形势,完善政策措施,加强政策评估,抓好统筹协调。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年度政绩考核,对落实不力的要进行责任追究,对在促进就业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予以奖励。
  (二十二)加大就业创业资金投入。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就业创业资金,规范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十三)加强政策措施宣传。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扩大政策措施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营造健康向上的就业创业氛围,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就业创业工作的良好局面。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制定完善配套政策,不断提升服务效能,健全督促检查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本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本市此前发布的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