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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5-12-11 00:00:00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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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府〔2015〕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3〕36号),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目标任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人、车、路、环境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执法,以遏制道路交通事故为目标,以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为主线,以解决群众出行难为重点,努力建立“县级政府(管委会)负总责,乡镇政府(街道办)主责主抓,乡镇(街道)交管办牵头,依托公安派出所和基层组织,整合执勤执法力量,有效管控农村道路”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增强群众的法制意识,加强源头管理,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形成严密的防控网络,确保农村道路交通和谐、有序、协调发展。
  二、建立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体系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四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各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组织分析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问题,部署工作。市政府成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交通安全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公路、监察、司法、工商、教育、农业、商务、财政、国税、地税、质监、综治、保险行业协会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各县区要相应成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小组。全市所有乡镇(街道)成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简称交管办),乡镇政府(街道办)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交通工作的乡镇政府(街道办)领导兼任主任;各村(居)分别设立交通安全劝导站、组建交通安全劝导队,由村(居)支书、主任或治保委员担任负责人。2016年6月30日前,各县区的村(居)交通安全劝导站设立不低于50%;年底前,村(居)交通安全劝导站和各镇交管办的设置工作必须100%完成任务。
  (二)加强队伍建设。各乡镇(街道)交管办要安排专门人员(交通安全员)负责交管办日常工作,各村(居)劝导站要安排不少于2名专职交通安全协管员,负责本辖区内的基础信息收集、道路隐患排查、督促上牌上照、巡查管控劝导、宣传教育提示等日常工作。交通安全协管员管理办法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制定。
  (三)推进公安派出所参与交通管理。在现有交警警力不能有效满足管控辖区道路交通安全需要时,公安派出所应当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要按照一所一室的标准设立交通警务室,民警经授权、上岗培训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后,参与本所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四)加强经费保障。按“一级事权、一级财政”原则,各级政府要设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专项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确保乡镇(街道)交管办、村(居)委会交通安全劝导站正常开展工作,农村交通协管员工资正常发放。
  (五)加强基础台账管理。乡镇(街道)交管办要建立协管员管理情况(分为底数、名册、培训、考核4个类别)、全镇人口、道路里程、管辖区域、机动车和驾驶人数量等信息、交通事故统计分析及通报、宣传教育活动情况、交通安全秩序整治情况等台账;村(居)交通安全劝导站要建立村情路况基础信息、机动车及驾驶人情况(以摩托车、面包车、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农业机械6类车辆及驾驶人为重点)、宣传教育工作情况、日常巡逻情况和违法行为劝导情况等台账。
  三、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监管
  (一)强化农村道路隐患排查治理。各乡镇(街道)交管办、各村(居)交通劝导站要主动配合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和公路管理等单位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并提出治理意见及时报告县(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由县(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隐患治理工作,整治率达到80%。
  (二)落实农村机动车和驾驶人户籍化管理制度。按照“一车一档、一人一档”的要求,以乡镇(街道)、村(居)为单位建立户籍化管理台账并定期更新。各乡镇(街道)交管办、村(居)交通劝导站要全面排查辖区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情况,各级交通运输、农机、公安交警等部门在办理农村机动车业务时,告知群众将登记住址、手机电话等变更信息及时上报并做好补录、更正工作。
  (三)强化车辆源头管理。各县区要依法制定出台农村机动车登记入户、农民办证优惠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车船税优惠政策,调动农村驾驶人办牌办证积极性。以行政村为单位,鼓励交通安全协管员协助做好辖区内客车、货车、农村面包车、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工程作业车、专业机械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登记入户、年检、过户等登记材料,联系报有关部门办理。进一步推动农村面包车核载提示牌粘贴工作,实现粘帖率100%的目标。
  (四)加大对摩托车销售环节管理工作力度。加强对经营摩托车(含助力车、超标电动车)销售企业(商店)管理、督查,依法组织开展机动车带牌销售,并同时购买机动车保险等业务。严厉查处经营者销售不合格摩托车(含助力车、超标电动车)的违法行为。
  (五)完善校车安全管理。切实加强农村中小学校车日常安全管理,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掌握本辖区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分布和学生(幼儿)数量、校车需求等情况,建立校车及其驾驶人管理档案,与本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签订校车及其驾驶人责任状。加强校车运行安全管理,各级公安交警管理部门要定期开展校车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整改或取缔;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加强对学生上下学乘车的管理,对配备的校车确定专人负责,建立校车照管人员跟车值班制度。
  四、推进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
  (一)明确农村道路养护责任。公路养护管理实行专业养护队伍养护,交通运输、公路管理部门根据道路性质,按国、省、县道管理权限分别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考核,各乡镇(街道)负责乡道及以下农村道路养护管理的组织实施,除上级的定额养护补助外,县(区)政府(管委会)应予经费补助,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技术指导、工作考核和工程监督,乡镇(街道)交管办负责组织落实和对村监督考核,村级负责日常养护,并按养护质量效果予以经费补助。
  (二)抓好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把农村道路安全列入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重点工作。各级交通运输、公路部门要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及《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加强对建设单位的指导和监督,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制度。新建、改(扩)建的农村道路应同步建设完善与道路等级匹配的交通标志、标线的安全防护设施。建立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设计审查关和竣工验收关,确保工程质量和道路通行条件。各乡镇(街道)交管办配合做好辖区内村村通公路养护管理、建设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通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五、严格农村道路通行秩序管理
  (一)突出整治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各地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农机部门要认真履行交通管理职责,根据车辆及农机出行、事故规律和农村圩日群众出行增多等特点,组成联合执法组,开展专项整治活动,重点加强对酒后驾驶、客运车辆超速超员超载及疲劳驾驶(三超一疲劳)、非法营运、无证驾驶、货运车违法载人、超限超载运输、无牌车辆、驾乘摩托车不戴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
  (二)积极发展农村公交客运。各县区要按照“建、管、养、运”一体化发展思路,重点做好农村客运线路发展规划和运力投放规划。交通、公安、公路等部门和乡镇(街道)交管办要对道路通行状况进行评估,对符合通行客车条件的农村线路及时投放运力,开通客运班车,切实解决农民群众出行难问题。
  (三)严格客运班线运行安全管理。依托省、市际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严格落实对7座以上营运客车乘载人数、驾驶时间和驾驶资格、车辆检验情况、车辆安全设施配备情况、车辆轮胎磨损状态等内容的检查。对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含)以下农村公路,不得批准客运班线,已开通客运班线的,要暂停客运车辆通行,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客运企业合理调整客运班线的发车时间。
  六、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一)完善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各县区要结合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制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落实交通安全宣传专项经费,组织公安、农机、司法、教育、宣传、新闻单位共同开展农村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在道路重点部位设置醒目的交通安全宣传提示牌,在危险路段设置固定警示提示标牌,在公路沿线墙体刷写交通安全标语。
  (二)加强安全宣传教育阵地建设。以“人、车、路、乡镇、村社、赶圩日”六个环节为重点,广泛开展宣传活动,不断提高群众交通安全意识、文明意识和法制意识。把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日常教育,在学校内开设交通安全课堂,设立交通安全宣传橱窗或板报;在电视台、电台、报纸等媒体,至少开设一个交通安全宣传专题栏目,每月定期刊播农村交通安全宣传节目;各村要利用广播室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设立墙体标语或宣传栏。
  七、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和考核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一岗双责”的要求,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基层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行量化考核。安全监管部门要将道路交通安全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和道路交通安全重点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市农村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县(区)工作推进和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对工作重视不够、组织不力、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县(区)进行通报批评。各县(区)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要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农村道路预防交通事故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责任不落实且出现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启动倒查问责机制,严格追究责任。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