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府〔2015〕78号
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5〕1003号],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源城区源南镇墩头村、双下村和埔前镇罗塘村、泥金村、高埔村共49.1351公顷集体土地予以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和面积
被征收土地位于源城区源南镇西环路以东、桂山大道以北,埔前镇罗塘、泥金、高埔村地段(详见附图)。被征收土地权属单位为源南镇墩头村到洞小组第三队,塘岭第一队、第二队,中心小组第四队、第五队经济合作社,双下村经济联合社及其属下第五队、第六队、第七队、第八队、第十二队、第十三队、第十四队、第十五队、第十六队经济合作社;埔前镇罗塘村下屋、地塘、中心、塘排、塘六经济合作社,埔前镇泥金村经济联合社及其属下坝心、上围、天湖、茶湖经济合作社,高埔村村民委员会、高埔村叶屋经济合作社。征收集体农用地42.6644公顷(耕地12.2258公顷、园地25.8344公顷、林地0.6564公顷,其他农用地3.9478公顷)、建设用地1.3557公顷、未利用地5.115公顷。
二、征地补偿标准和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
(一)上述涉及被征地村集体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含坟墓)和青苗补偿费的补偿标准按照《河源市市区统一征地补偿标准》、《河源市市区统一征地果树竹木补偿标准》、《河源市市区统一征地坟墓补偿标准》(详见附件)执行。
(二)本项目主要采取货币补偿安置、留用地安置、社会养老保险安置等途径安置被征地农民。
(三)其他事项。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由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发布补偿安置方案。
三、土地征收补偿登记
土地登记时间为2015年12月5日至2015年12月20日,复核时间为2015年12月21日至2015年12月26日,登记地点在墩头村委会、罗塘村委会、泥金村委会。被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将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本通告发布后,对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实行土地用途改变,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抢栽、抢种等情况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通告。
附件:1.河源市市区征地补偿标准
2.河源市市区征地果树竹木补偿标准
3.河源市市区征地坟墓补偿标准
4.河源市城区二○一四年第二十一批次城镇用地红线图(一)、(二)、(三)、(四)
附件 |
附件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