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府办〔2015〕44号
源城区人民政府,江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市政道路工程建设,提高工程建设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4〕64号)、《河源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河府〔2013〕34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市区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市政道路工程(以下简称市政道路工程)的建设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规划设计
(一)提高市政道路工程规划设计水平。强化方案比选、设计工艺优化、新材料应用等工作,注重对项目的前期调查、测绘工作,积极引入先进设计理念,提高设计质量和水平,最大限度减少施工阶段的设计变更、漏项,提高投资控制的有效性。
(二)加强对规划方案及投资概算的把关。原则上由住建部门牵头组织市政道路工程规划方案的研究、上报、审批工作。住建部门在组织市政道路工程规划方案的前期研究阶段要会同财政、城管、公安交警、土地储备、代建、公交等有关部门以及各专业管线单位共同讨论研究方案可行性、投资概算等内容。规划方案及所需投资经市政府研究(重大项目需上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确定后,由住建部门上报市政府批转项目业主单位组织实施。
(三)加强对设计方案及施工图的审查。初步设计完成后,应由项目建设单位书面征求住建、城管、公安交警、公交等部门和各专业管线单位意见,其中住建部门负责审查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已审批的规划方案,组织专家评审会,对初步设计成果进行审查;城管部门负责审查排水设施、路灯、绿化、道路指示牌、公交候车亭等设计方案;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审查交通组织方案以及交通标线、交通警示标志、交通信号灯、电子警察、视频监控等设施的设计方案;公交部门负责对公交站点的设计方案提出意见;各专业管线单位负责对各自管线设计方案提出意见。初步设计经相关部门审查并修改完善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在市政府同意投资额度的范围内负责牵头组织工程施工图设计工作。未经相关部门审查把关的设计方案不得进行下一阶段的施工图设计工作。项目建设单位要组织技术人员对施工图设计成果进行初步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切实履行审图责任,对施工图设计是否认真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结构安全性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查。对设计方案提出重大优化意见、大量节省工程投资的审图机构,可给予一定奖励;对明显不合理的设计方案未能提出修改意见而造成工程投资严重浪费的审图机构,要追究责任并进行相应处罚;对设计粗糙、漏项多和深度不够的设计项目要严格按照设计合同的有关条款对设计单位进行追责。
二、加强监督管理
(一)严格市政道路工程的规划管理。市政道路工程开工建设前,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规划放线,履行规划验线手续。严格执行工程的规划核实制度,地下管道(线)工程覆土前须委托测绘单位进行规划验线测绘。经住建部门核实,符合工程规划要求的,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管沟回填等工作。
(二)严格市政道路工程的施工管理。督促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建立层层负责的质量责任制,使日常质量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市政道路工程开工建设前,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和施工许可手续。规范原材料抽检、半成品检测以及压实度、弯沉、试件强度、面层厚度、路面抗滑性能等指标的抽检,确保抽检数量不低于规范要求。认真落实工程重要部位和隐蔽工程的质量预检和复检制度,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承担质量检测任务,委托单位对样品的合法性、真实性和代表性负责,检测机构应及时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市政道路工程建设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项目业主、管养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及时办理移交接管手续;未办理移交接管手续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管理。
(三)加强市政道路工程建设的协调。由项目建设单位牵头成立项目建设协调小组,项目业主单位以及财政、住建、城管、公安交警等职能部门派员参加。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变更签证管理严格按照《河源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河府〔2013〕34号)执行;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城管部门要在施工期间派员提前参与,对路树选型、绿化种植、路灯安装等进行监督、指导;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派员协调现有的交通信号灯、电子警察、视频监控等设备的保护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实施交通信号灯、电子警察、视频监控等设备的安装工作,并与智能交通系统对接。
三、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按照“充分利用、履行节约”的原则,市政道路工程建设范围内原有的路灯、绿化树木以及交通标志标牌、信号灯、电子警察、视频监控等设施尽量保留或迁移利用,确需拆除的要尽量回收利用。城管、公安交警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原有设施的拆除、回收,其中园林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现有路树的迁种工作;路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现有路灯的拆除、库存,并视库存实际情况分批对灯杆进行返厂整修、刷漆,重新应用到新照明点;市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现有交通指示牌的拆除、库存;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交通信号灯、电子警察、视频监控等设施的拆除及重建工作。市政道路工程建设的资金预算应安排原有设施拆除、回收所需经费。凡库存设施基本满足其他项目的建设需要的,由城管、公安交警部门提出意见,充分利用库存设施,财政部门不再安排资金购置新的设施。
四、规范专业管线的建设管理
(一)加强专业管线的统筹协调。道路项目建设单位要把各专业管线的建设作为市政道路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统筹协调,在道路工程初步设计阶段,要联合项目业主单位,组织设计、专业管线等单位就道路工程建设方案与各专业管线的现状建设情况、迁改要求、新建计划等进行充分沟通,由各专业管线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各自管线建设的规划设计图纸(含建设规模、管沟开挖、回填以及窨井设置要求、标准大样图、平面图等)提交项目建设单位,由道路设计单位进行综合设计;在道路工程施工初期,项目建设单位要牵头组织业主、设计、监理、施工、专业管线等单位召开管线专题协调会,就各专业管线的现状埋设情况、保护要求、迁改、新建计划以及道路工程建设进度等方面进行充分沟通协调,明确工作要求,形成会议纪要印发各相关部门落实。
(二)规范专业管线的迁改工作。为切实解决市政道路工程建设涉及专业管线迁改存在的推诿扯皮、多头开挖、管沟回填质量不高、井盖安装与路面不统一等实际问题,同时体现保护各专业管线单位的合法权益,今后市政道路工程建设涉及现有专业管线迁改的,由道路工程施工单位统一承担专业管线迁改的土建部分(包括管沟开挖、回填以及窨井砌筑、盖框安装等)的施工任务,建设费用纳入市政道路工程建设成本。各专业管线单位需派员现场指导、监督,提供现有管线的埋设情况,无偿提供管材、井盖、井框等专业设施,在规定时间内实施现有管道、线缆的割接迁改、管材安装等工作。各专业管线单位要积极配合,不得拖延影响道路工程建设进度。
(三)规范专业管线的新建工作。专业管线需与市政道路工程建设同步实施的新建工程,原则上由各专业管线单位负责建设。新建通信(含广播电视及交通、治安监控等)管线根据国家标准按照共建共享方式同沟建设。专业管线土建部分(含管沟开挖、回填以及窨井砌筑、盖框安装等)的施工进度、质量以及窨井的外部景观要求纳入市政道路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接受道路项目建设单位、监理的监督、指导。
(四)规范专业管线的监督管理。与道路建设同步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专业管线工程,应与道路工程建设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各专业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规划测绘,经住建部门核实、符合规划要求的,方可覆土回填。工程竣工后,各专业管线单位应向住建部门提交竣工测量资料,办理规划验收手续。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道路交付使用5年内,大修的市政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确需开挖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区的交通、公路工程具备市政道路功能的按本通知要求执行。市区其它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市政工程可参照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