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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公益广告发展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5-11-13 00:00:00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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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府〔2015〕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促进我市公益广告事业发展,发挥公益广告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规定,现就扶持我市公益广告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财政政策扶持力度
    (一)在公共预算中设立公益广告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公益广告制作、发布以及举办公益广告大赛、奖励,专项资金按文化事业建设费的10%予以安排。
  (二)凡隶属我市的公益广告制作方均可申报公益广告专项资金扶持。
  (三)每2年举办1次公益广告大赛,评选出10件优秀公益广告作品,并给予一定经费奖励。
  (四)城市中心电子视屏、楼宇电视、公共交通运载工具刊播公益广告数量和面积比例同时高于50%的,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五)支持户外广告牌位设置公益广告。在户外广告牌位设置及政府公开招投标采购过程中,除继续执行25%广告位无偿提供政府刊播公益广告的规定外,投标企业额外承诺广告位用于刊播公益广告的给予竞标加分。
  二、积极推进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
  (一)允许企业和媒体将投入公益广告创作的调研策划和创意设计等费用列入经营成本;对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公益广告制作公司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积极落实对制作公益广告的中小微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关税费免征政策。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制作公益广告公司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小广告公司,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扩大公益广告资金来源范围
  (一)探索成立公益广告创新发展基金。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和社会捐助,由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市工商局共同管理使用并向社会公示。
  (二)鼓励企业、个人、社会组织对公益广告策划、项目制作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同时积极支持社会力量以冠名、众筹形式参与制作、投放公益广告。
  (三)给予公益广告捐助者一定的社会荣誉,对协助捐赠的中介机构或中介人,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落实责任,加强管理
  各级财税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支持公益广告发展的各项政策,加强基金和专项资金的管理。接受的捐赠资金要专门用于发展公益广告。工商管理部门要履行广告监管和指导广告业发展的职能,负责公益广告工作的规划和有关管理,指导和动员户外媒介进行公益广告刊播活动。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要坚持市场化建设管理模式,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平台,促进户外广告健康有序地发展。宣传文化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有关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拓宽公益广告资金投入渠道,健全财务制度,不得挤占、挪用、私分,也不得以捐赠为由搞摊派、集资等活动。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要强化责任追究,严肃处理。
  上述意见从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