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府〔2015〕60号
源城区、紫金县人民政府,江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财税收入征管,建立区域财政保障能力,科学合理配置财力与事权,现就建立江东新区财政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粤东西北地区振兴发展的决定》(粤发〔2013〕9号)和《中共河源市委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河源江东新区建设和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河委发〔2014〕9号)为指导,理顺江东新区与源城区、紫金县财权与事权关系,规范财税收入征管,激励江东新区培植财源,提高经济社会管理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
1.促进发展的原则。协调兼顾各方利益,力争各方互惠共赢,形成促进发展的强大合力。建立支持江东新区发展的财政体制机制,将江东新区打造成为我市经济发展新的增长极。
2.统筹兼顾的原则。既要适当倾斜支持江东新区,又要兼顾源城区、紫金县的既得利益,也要考虑市级承担对全市各县区的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扶持责任,在市级财政收入可以承受的范围内,合理分配财力支持江东新区。
3.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按照江东新区的职能定位,明确江东新区发展的“责、权、利”,建立健全收益分配机制,合理配置资源。在过渡期内,对江东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基本运转、社会公共事务给予财力支持。
4.规范管理的原则。建立江东新区区一级财政管理体制,完善预算管理机制,规范财税收入征管,提高行政效率。
二、税收以及非税项目征收管理界定
(一)税收征收管理界定。
1.临江工业园范围内(具体范围根据市有关文件核定)产生的税收,由紫金县税务部门负责征管,收入全部缴入紫金县国库,地方留成部分全部归紫金县财政。
2.临江镇、古竹镇范围内(临江工业园除外),在2014年5月20日之前登记注册的企业所产生的税收,至2024年底,仍由紫金县税务部门负责征管,收入全部缴入紫金县国库,地方留成部分全部归紫金县财政;2025年1月1日起由江东新区负责征管,收入全部缴入江东新区国库,地方留成部分归江东新区财政。在2014年5月20日之后登记注册的企业所产生的税收,由江东新区税务部门负责征管,收入全部缴入江东新区国库,地方留成部分全部归江东新区财政。
3.胜利村、和平村、河紫路居委会范围内,在2014年5月20日之前登记注册的企业所产生的税收,至2024年底,仍由原征管税务部门负责征管,收入全部缴入源城区国库,地方留成部分再按市财政和源城区财政体制分成比例进行分成;2025年1月1日起由江东新区负责征管,收入全部缴入江东新区国库,地方留成部分归江东新区财政。在2014年5月20日之后登记注册的企业所产生的税收,由江东新区税务部门负责征管,收入全部缴入江东新区国库,地方留成部分全部归江东新区财政。
4.除上述特定范围内特定企业按相关界定征收外,其余所有税收,由江东新区税务部门负责征管,收入全部缴入江东新区国库,地方留成部分全部归江东新区财政。
(二)非税项目征收管理界定。
1.江东新区范围内的土地出让收益按照河委发〔2014〕9号文执行。临江工业园范围内的土地收益归紫金县;临江工业园范围外的土地,2014年3月底前已由原所在县区收储并已完善用地手续的,可由原所在县区按江东新区的相关规划要求进行供地,收益归原县区;2014年3月底前已由原所在县区收储但未完善用地手续,或已完成征地但在2014年3月底未收储或未完善用地手续的,由江东新区按收储成本另加适当收益进行回购并处置,处置收益归江东新区;江东新区成立后征收、收储的,收益全部归江东新区。
2.江东新区职能部门征收(或委托税务部门征收)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收入,全部缴入江东新区国库(或江东新区财政专户),地方留成部分全部归江东新区财政。由市直部门征管的江东新区有关非税收入,由市财政根据相应管理规定和事权支出责任核定补助。
3.税收带征的非税收入,随税收缴入相应国库。
三、建立市级财政补助机制
以2013年为基数年,核定收支基数,保障各方既得利益。2015—2017年,市财政根据核定的江东新区财供人员工资费用、运转经费和民生配套收支差额情况给予定额补助。
(一)补助项目。
1.财政供养人员工资费用和运转费用补助。2015—2017年,江东新区党委、管委会及其下设工作机构、直属机构和事业单位的财供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参照市直相对应级别单位公用经费标准予以核定,由江东新区财政预算安排,市财政对江东新区核定收支差额,缺额部分由市财政给予定额补助。
江东新区下属镇、街道办(包括党政机关、学校、卫生院等行政事业单位)的财供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由市财政统筹源城区、紫金县上划财力基数后予以缺口定额补助。街道办财供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标准参照源城区相应标准执行。逐年提高临江镇、古竹镇财供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标准,到2017年,临江镇、古竹镇财供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标准基本达到源城区水平,2015年、2016年每年提增额按源城区财供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标准与紫金县相应执行标准差额的30%核定。
江东新区村(居)委会干部工资费用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核定,由市财政统筹源城区、紫金县上划有关资金(包括省补助资金)后予以缺口定额补助。
2.民生项目专项补助。2015—2017年,中央和省、市出台的民生政策(不含建设项目)县区配套资金部分,由江东新区财政预算安排,市财政根据政策规定核定江东新区收支差额,对缺口部分予以定额补助。
3.基础设施建设项目。2015—2017年,江东新区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由江东新区负责筹资建设,项目资产、收益归江东新区。省、市政府部门为业主的项目,原则上由业主单位筹集项目资金。
(二)财政补助定额确定依据。
财政供养人员工资费用、运转费用以及民生项目专项补助两项费用减除源城区、紫金县划转财力基数后的缺额与江东新区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外的预算收入的差额,作为市财政核定江东新区定额补助的依据。
四、加强财政预算管理
(一)江东新区按照区一级财政体制核算,独立编制财政收支预、决算。江东新区财政预、决算并入市级财政预、决算,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
(二)源城区、紫金县按照市财政核定并报市政府批准的“两镇三村居”财力划转基数上划市财政(紫金县划转基数6428.82万元,源城区划转基数1409.98万元,自2015年起至2024年连续划转10年)。市财政将源城区、紫金县上解财力基数统筹安排用于江东新区基本财力保障经费。此外,源城区、紫金县财政必须按河财预〔2015〕85号文及市政府批复意见,及时将上级下拨给“两镇三村居”的各类资金(包括民生项目资金、各类专项资金)上划到市财政,以便及时划转江东新区财政。
(三)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粤东西北地区振兴发展的决定》(粤发〔2013〕9号)的相关规定,在江东新区范围内产生的省级税收收入增量返还部分,按前述“税收及非税项目征收管理界定”所定原则分别划转原所在县区或江东新区所有。
(四)源城区、紫金县上解的“两镇三村居”财力划转基数收入及其对应的支出和市财政对江东新区的定额补助,由市财政分别纳入年度财政收支预算。
(五)市财政独立下达各级财政对江东新区的转移支付补助,原则上每月8日前拨付当月对江东新区的财力性转移支付,每月15日前划转上月专项转移支付,每年12月底初步清算一次,次年3月底前全面核实结算。
(六)江东新区申报中央、省级资金,在省相关部门未建立江东新区的独立上报口径之前,归口市直相关部门上报。
(七)“两镇三村居”的债权债务,由市财政局、源城区政府、紫金县政府、江东新区管委会根据清产核资的情况共同核定;江东新区新发生的债权债务以及经核定并交接后的“两镇三村居”原有债权债务,按照“谁举借、谁偿还,谁受益、谁偿还”的原则进行管理。
(八)江东新区的税收征收经费参照市直税收征收经费的标准执行。
(九)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财政体制变化、税收分成比例调整或省对市区财政体制调整,则体制也作相应调整。如有预算单位上下划转,则按照预算管理情况确定划转补助基数。
五、工作要求
(一)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江东新区发展财政局和紫金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核定临江镇、古竹镇范围内(临江工业园除外),在2014年5月20日前登记注册的企业并发文明确;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江东新区发展财政局核定胜利村、和平村和河紫路居委会范围内,在2014年5月20日之前登记注册的企业并发文明确。
(二)江东新区要根据实际,对新区经济社会发展制定科学合理的中长期规划。要集中财力加大重点项目建设,培植财税源,逐步将江东新区打造成河源经济发展的新引擎。要制定逐步提高临江镇、古竹镇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津贴水平的总体方案,并将每年的提高财政供养人员津贴方案报送市财政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争取2017年底前将两镇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津贴水平提高到与源城区基本持平。
(三)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应根据本意见,相应调整江东新区范围内的税收征管方式,并指定一个分支机构统一管理江东新区范围内(不含临江工业园)的税收征管工作。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