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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9-14 00:00:00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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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府办〔2015〕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4日

河源市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施方案

    为促进我市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建立健全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5〕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积极探索有效的无害化处理方法,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努力实现“三个防止”和“三个保障”:即防止随意丢弃病死畜禽污染环境,防止病死畜禽流向餐桌引起食品安全事件,防止病死畜禽传播动物疫病;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保障社会公共卫生安全。
  三、工作重点
  (一)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责任。
  1.明确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畜牧兽医部门报告,以及采取其他动物防疫措施等法定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2.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级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负总责。县级政府负责本区域内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死亡畜禽的收集处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死亡畜禽的收集处理。在收集处理同时,要及时组织力量调查病死畜禽来源,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二)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
  1.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各地要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纳入本地发展规划,根据本地畜禽养殖、疫病发生和畜禽死亡等情况,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组织建设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按照“政府监管、企业运作、财政补助”的原则,加快建成专业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完善病死畜禽收集网点、暂存设施,统一收集处理病死畜禽。支持社会资本建设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实施企业化运作。
  2.完善企业无害化处理设施。专业养殖合作社、规模养殖场(小区)、屠宰厂应建设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或委托专业无害化处理场进行处理。鼓励专业养殖合作社、规模养殖场(小区)通过自建或联建等方式建设无害化处理场所。新建养殖场(小区)、屠宰厂或对现有规模养殖场(小区)进行标准化改造时,没有无害化处理设施且无法委托专业无害化处理场进行处理的,要先行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有独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的企业在确保生物安全和环境安全的前提下,可接受当地政府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委托,有偿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3.因地制宜选择无害化处理方式。开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需符合农业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清洁安全、不污染环境。各地要按照就近就地处理的原则,综合考量各种无害化处理方式利弊,优先采用化制、发酵等既能实现无害化处理又能实现资源化利用的工艺技术。对因一类动物疫病以及炭疽、结核病等重点动物疫病死亡的动物,必须使用专业设施进行焚烧处理,不得采用掩埋或发酵等方式。
  (三)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体系。
  1.加强监管队伍建设。要进一步调整充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人员队伍,切实加强基层监管部门及派驻乡镇(街道)机构的执法力量,优化监管执法人员结构,加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的投入,保障执法人员必要的经费。加强监管队伍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提升监管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建立一支高效的专业化、职业化监管队伍。
  2.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建立健全病死畜禽流动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互通、隐患互排、联合执法、综合执法的协调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强化部门间信息通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互相通报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有关情况,发现重大案件线索的,公安部门要提前介入。
  3.强化监管工作措施。加强对无害化处理场所的监督检查,病死畜禽的收集、暂存、装运、无害化处理等环节应建有台账和记录并至少保存2年。支持引导畜禽规模养殖场、屠宰厂、集中无害化处理场等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无害化处理过程进行录像、存档。建立健全监督举报机制,进一步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及时发现、广泛收集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线索。
  4.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强化联合执法,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加工销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不断增强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督促其履行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积极宣传违法典型案例查处情况,不断提高企业和养殖户守法意识,营造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责任分工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支持无害化收集处理项目建设;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无害化处理财政扶持政策,建立与养殖量、无害化处理率相挂钩的财政补助机制;环境保护部门要强化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要加强养殖、屠宰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对无害化处理进行技术指导;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厉打击销售病死畜禽及其制品、使用病死畜禽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等违法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要将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场建设纳入社会公益性土地范畴管理,安排收集处理建设用地;水务部门要加强对河道、湖泊、水库的监管,明确所辖区域内河道水域监管责任人及职责。
  五、工作要求
  (一)建立长效机制。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明确各环节的监管责任,加强区域和部门联防联动;要研究制定具体的配套政策措施,落实各项保障条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推动建立健全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加工、使用全链条的监管体系。严肃追究失职渎职工作人员的责任,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完善财政补助政策。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实行全覆盖,按照“谁交出(病死猪)、补贴谁,谁处理、补助谁”的原则,对养殖者和集中无害化处理者给予每头共80元的补贴。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制定。各地要按照市农业局、财政局《关于印发河源市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农〔2012〕164号)规定的比例,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配套补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三)推行保险联动机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全面推进养殖业保险工作。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落实保费补贴,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参保率,力争做到应保尽保。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鼓励保险机构与无害化处理单位合作,将保险查勘与病死畜禽定点收集、转运同步开展,简化理赔流程,加快形成畜禽保险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互结合、相互促进的工作局面,使畜禽养殖者抵御风险能力有所增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能力稳步提高。
  (四)落实相关扶持政策。整合畜牧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向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倾斜。根据农机购置补贴相关规定,将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优先予以保障。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单位,按照规定享受国家有关税收、用电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