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市直
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府〔2015〕45号
江东新区、市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河源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1日
河源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
临聘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临聘人员的管理,按照“依法依规、从严控制、规范管理”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临聘人员是指财政统发工资市直单位在编制外,使用市政府核定的市直单位临聘人员指标,依据《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建立短期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用工人员。临聘人员指标不纳入编制管理,核定的临聘人员指标作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临聘人员、市财政局核拨经费的依据。
第三条 按照“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要求,市直单位原则上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解决因增加工作任务需要增加人员的问题。建立“花钱买服务、养事不养人”的市场运作机制,做到临聘人员总量只减不增。
第四条 市直单位临聘人员的管理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合作。
市编办负责市直单位临聘人员指标的初核。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市直单位临聘人员指标核定的报批,监督人员聘用,指导用人单位使用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市直单位临聘人员经费标准的制定、经费落实和经费使用管理。
市直单位为临聘人员的管理主体,负责临聘人员的具体聘用、解聘、管理等,确保临聘人员在各自工作岗位上发挥作用并完成工作任务。
第五条 统一规范临聘人员经费核拨标准,根据聘用岗位的要求,可分为普通岗位、技术岗位(初)、技术岗位(中)、技术岗位(高)、特殊岗位五类岗位人员,每个岗位经费标准由市财政局核定。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认定的临聘人员指标人数和类别,按规定拨付临聘人员经费。用人单位每年12月15日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临聘人员情况统计表,经审核后,送市财政局备案。
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联合对市直单位临聘人员情况开展抽查,纠正用人单位变相“吃空饷”、超指标聘请人员以及其他违规现象。
第六条 市直单位临聘人员的指标申请、聘用必须根据程序办理。
(一)用人单位因工作实际需要临聘人员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征求市编办和市财政局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使用临聘人员指标。使用临聘人员4人以下的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批准,5人以上的须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二)用人单位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下达的使用临聘人员指标,按照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做好聘用工作。用人单位按聘用岗位要求规定相适应的学历、身体、年龄、性别等条件,可采用笔试、面试、考察等形式进行公开招聘。
(三)确定人选后,用人单位列出聘用人员的基本情况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下达聘用工作人员计划,并报送市编办和市财政局。
(四)市财政局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聘用工作人员计划,按照人数、类别安排经费。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临聘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并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一年一签,试用期2个月,聘用期满,合同自然终止。如工作需要继续聘用临聘人员,由用人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市编办、市财政局意见进行审核并批复用人单位,报市编办、市财政局备案。用人单位与临聘人员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用人单位与临聘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15天内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分别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编办和市财政局备案。
用人单位不再需要聘用临聘人员,或者聘用期满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市编办、市财政局意见不同意继续聘用临聘人员的,报市政府批准后注销临聘人员指标。
第八条 用人单位和临聘人员必须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必须加强临聘人员的管理,依法订立、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依法行使管理的权利和义务。临聘人员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执行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正确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用人单位按临聘人员的类别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调整以广东省工资指导线、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和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调整作为今后劳动报酬适时调整的依据,由市财政局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确定。
第十条 用人单位依法为临聘人员缴纳法律规定的有关费用,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局核拨。有关费用须由本人承担部分由用人单位直接从临聘人员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不按市政府核定的控制数额聘用工作人员或在控制数额内少聘用多申报经费,属违规行为,经检查核实,即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服务外包项目和人员不属于临聘人员范畴,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由市政府重新核定市直单位的临聘人员指标。用人单位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市政府批准招录的临聘人员超过统一核定控制数额指标的,采取“只出不进”方式进行处理,待实有临聘人员回归控制数额指标以内后,方可在控制数额指标内按程序招录临聘人员。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