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河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府办〔2015〕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河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9日
河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源市委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河源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河委发〔2014〕4号),设立河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划转的职责。
1.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著名商标的认定职责交给有关社会组织。
3.将广告业统计职责划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4.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划转的其他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1.取消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
2.取消商品展销会登记、经纪人备案、商品交易市场登记。
3.取消市内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转制为企业法人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媒体单位广告经营登记;在省全面禁止烟草广告的地方性法规正式实施后,在市内取消烟草广告审批。
4.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三)下放的职责。
1.市管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注册下放给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权下放到符合规定的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四)承接省工商局下放的职责。
1.省管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注册。
2.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
(五)加强的职责。
1.加强市场准入的统一管理,进一步放松市场准入管制,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大力推进便利营商工作,扶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壮大;开展商事制度改革,实行“三证合一”制度。
2.加强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统筹协调以及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强化工商后续监管和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建设法治化市场环境。
3.加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管。大力培育、扶持网络商品交易市场并促进其发展,着力营造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环境。
4.加强消费维权和社会监督体系建设。强化全市流通领域商品抽查检验的统筹管理,创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促进市场交易环境和消费维权政社共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及协助有关工作。
(二)负责市场主体登记的管理工作,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组织指导全市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在外国(地区)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组织实施全市统一标准规范的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三)组织指导对全市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及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四)承担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督管理,组织市场主体开展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工作,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管理和使用,组织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为社会公众提供市场主体信用查询和信用预警等服务。
(五)承担对流通领域市场行为的风险监测分析和市场交易风险防范,建立并实施重要商品及生产资料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风险监测预警和跟踪制度、风险管理防控联动机制。
(六)负责拟订便利营商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促进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支持企业经营模式和产业转型升级,服务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和转型升级,推动各类市场主体登记后持续健康发展;协助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委开展有关工作,统筹全市个体私营企业党建工作。
(七)负责依法规范和维护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工作,负责组织监督管理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行为;负责监督管理和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八)组织管理商标和特殊标志,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查处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商标印制和商标代理,组织实施商标品牌战略。
(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公益广告的规划和有关管理,组织广告业统计工作,查处广告违法行为。
(十)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依法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十一)根据授权,承担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组织查处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十二)依法组织查处违法直销、传销案件,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协调打击传销联合行动。
(十三)负责消费维权及社会监督体系建设工作。负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统筹管理和组织开展全市流通领域商品及有关服务抽查检验工作;指导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受理与处理工作,指导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网络体系建设,查处违反商品质量法规及商品消费和服务领域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交易环境和消费维权政社共治。
(十四)统筹协调指导全市市场监管体系建设,负责市场监管信息平台的管理和使用,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的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工作,负责与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协作工作,做好与司法的衔接工作。
(十五)指导全市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工商系统干部培训、素质教育相关工作,指导全市工商系统规范化建设和全市工商部门行政效能、政风行风建设,统筹全市工商系统信息化建设相关工作。
(十六)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督办、秘书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年度工作计划、全局性文件及政策制度、综合性调研、材料综合、新闻宣传、舆情监测及应对、政务信息、政务公开、信访保卫、登记和转办群众申诉举报事项、后勤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采购工作;负责全市工商执法装备的管理和规范相关工作,指导硬件设施规范化建设;负责办公自动化及电子化信息系统管理及维护;组织指导全市工商行政管理业务统计工作;组织实施行政效能和政府绩效管理等规范性建设工作;承担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外事工作;制定干部培训、素质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县级工商部门领导干部双重管理有关事项;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及相关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建、群团组织、思想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及计生工作。
(三)监察室。
负责本系统的纪检、监察和行风建设、廉政建设以及全市工商系统队伍的督查工作。
(四)政策法规科。
负责市场监管执法与司法的衔接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监督和听证工作,承担、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指导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工作;承担推进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职能转变、编制权责清单有关工作,组织推动事中事后监管标准、体系、制度及机制建设。
(五)企业注册科。
组织实施统一规范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规则、标准、制度;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组织指导全市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在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外国(地区)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承办市直各类企业、市辖较大规模自然人承办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工作;承办冠市名的市场主体的名称核准业务;承担全市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库、电子营业执照系统的建设、维护工作;承担全市各类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分析、公开工作。
(六)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协调科(网络交易监管科)。
统筹协调全市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工作;研究制订全市市场监管体系建设方案和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统一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和指导、督办、考核工作;负责市市场监管信息平台的管理使用、督办考核及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工作;承担对流通领域有关市场行为的风险监测分析,建立并实施重要商品及生产资料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风险监测预警和跟踪制度、风险管理防控联动机制。负责拟订网络商品交易和有关服务行为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网络商品交易信用体系建设,指导经营性网站实施网上亮照经营;规范网络市场经营主体商品质量管理行为;指导处理网络商品交易消费纠纷投诉举报和消费维权,定期发布网购消费警示,指导查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违法案件;建立和管理全市经营性网站主体数据库;协调建立跨县域、跨部门网络市场监管合作机制并组织实施。
(七)企业监管科(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科)。
拟订企业监督管理及信用分类管理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对各类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组织各类市场主体经营安全监管;指导查处违反工商登记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管理和使用;组织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组织开展企业信用分类信息征集整合与公示,指导及承担办理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和公示工作,提供市场主体信用查询和市场主体信用预警服务;完善信用约束机制,推进建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组织打击、约束失信行为。调查研究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管理情况,拟订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升级转型;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工作;指导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协助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开展有关工作,统筹全市个体私营企业党建工作。拟定便利营商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开展便利营商的综合性调研、研究提出便利营商的政策建议;组织对本系统实施便利营商政策措施的检查、评估;指导本系统有关便利营商的咨询、申诉、举报处理工作。
(八)市场规范管理科。
承担依法规范维护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工作,负责组织监督管理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行为;组织指导流通领域农资商品质量抽检和监管工作;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工作;承担组织指导动产抵押登记、经纪人、拍卖登记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和专项治理工作;指导查处市场经营违法行为。
(九)商标广告管理科。
组织商标和特殊标志管理工作;负责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管理和保护;监督管理商标印制和商标代理;依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指导查处商标违法行为;组织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指导商标专业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广告行政许可的实施;指导重大广告产业项目建设;指导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益广告的规划和有关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广告业统计工作;综合协调广告整治工作,指导广告监测及查处广告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十)消费者权益保护科。
承担消费维权和社会监督体系建设工作;负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统筹管理和组织开展全市流通领域商品及有关服务抽查检验工作;承办市政府12345投诉举报中心转来的业务;指导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受理与处理工作,指导查处违反商品质量法规及商品消费和服务领域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交易环境和消费维权政社共治。
四、人员编制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45名。其中处级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0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2名。
后勤服务人员数7名。
五、其他事项
(一)河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局为河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行政单位,正科级。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督办全市工商系统经济检查、执法办案工作;组织查处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案件和大案要案;拟订反不正当竞争的措施、办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违法直销、传销、违法合同等经济违法案件;按分工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案件;根据授权组织开展反垄断执法工作;组织网络商品交易检查执法工作;组织对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核定行政执法专项编制23名。其中,局长1名(副处级),副局长2名。
(二)河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源城分局为河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行政单位,正科级。负责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和行政执法工作;承办辖区范围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及信用分类监管;监督检查经营单位和经营者行为;依法组织各类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管理;受理辖区消费者投诉;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组织管理商标和特殊标志,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指导相关各类协会工作;承办源城区人民政府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核定行政编制25名,后勤服务人员数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核定工商行政管理所行政编制127名,后勤服务人员数18名。
源城分局内设7个股(室):办公室、人事监察股、法规股、登记注册股、企业监督管理股、经济检查股(打击传销办公室)、市场监管股。核定正副股长(主任)14名。
下设7个工商行政管理所,副科级。核定正副所长25名。
1.兴源工商行政管理所:负责东至大学城,以东环路为界;南至沿江路,以东埔小桥为界;西至文明路口以东埔小河为界,红星路口以河源大道为界;北至红星路南,以红星路为界;福星工业园,以越王大道为界(与东源县接壤处)范围内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2.长安工商行政管理所。负责东至中山大道、泰安居怡福花园路段、建设大道北边凯旋城路段、黄沙大道西边与东源为界;南至红星路北边,以红星路为界;西至新港路北边、黄子洞、新塘村、以东源新港镇交界;北至丰源村、高塘村,与东源仙塘镇交界范围内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3.新江工商行政管理所。负责东至东埔河,南至庄田管理区,西至新丰江大坝,北至西环路、万绿大道以南(包括河源大道西二路)范围内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4.公园工商行政管理所。负责东至滨江大道(即东堤路)至河紫大桥下,南至河紫路北边、街心花园榕树下、长塘路北边,西至湖滨路(包鳄鱼湖水面)和大桥路东边,北至新丰江河南岸西堤路和中堤路止范围内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5.卫星工商行政管理所。负责东至迎宾大道,紫金桥至龙王阁、长塘路南至上城环城东路,南至河源大道南、湛珠湖经济开发区,西至碧水居沿江路、九重门公园至石排头路,北至新过境公路桥,老过境公路桥以西范围内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6.源南工商行政管理所。负责河源市源城区源南镇范围内,东至风光村、榄坝村河边,南至河埔大道榄坝油站,西至桂山林场源城区与东源县接壤处,北至河源大道湛珠湖桥范围内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江东新区区域范围除外)。
7.埔前工商行政管理所。负责东至蓝田路、东江河边,南起埔前圩镇街、埔前镇205国道路段,西至高埔岗商业街、桂山老农场,北至泥金村范围内市场监督管理工作(高新区区域范围除外)。
(三)河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东新区分局为河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行政单位,正科级。负责江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承办新区范围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港澳台居民直接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及信用分类监管;监督检查经营单位和经营者行为;依法组织各类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管理;受理新区消费者投诉;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组织管理商标和特殊标志,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新区内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指导相关各类协会工作;承办江东新区管委会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核定行政编制17名,后勤服务人员数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核定工商行政管理所行政编制6名,后勤服务人员数1名。
江东新区分局内设3个股室:办公室、登记监管股、市场监管股。核定正副股长(主任)6名。
下设古竹工商行政管理所,副科级,负责古竹镇范围内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核定正副所长3名。
(四)河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区分局为河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行政单位,正科级。负责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承办新区范围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港澳台居民直接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及信用分类监管;受理在高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的申请受理、初步审查(核准在市局)及日常监管;监督检查经营单位和经营者行为;受理新区消费者投诉;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组织管理商标和特殊标志,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新区内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指导相关各类协会工作;承办市高新区管委会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核定行政编制15名,后勤服务人员数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
高新区分局内设3个股室:办公室、登记监管股、市场监管股。核定正副股长(主任)6名。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