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
河府办〔2015〕3号
源城区人民政府,江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在《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河府办〔2014〕13号)基础上,增加市区房地产项目规划配建停车库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项目,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此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