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进一步提高全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水平,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4〕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各县区政府要将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管理责任,加强督促指导,完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机制,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协同、专业为主、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合理布局,快速高效。推进乡镇(街道)专职消防队建设,建立覆盖城乡火灾防控体系和灭火救援快速响应机制,确保警情快速有效处置。
二、目标任务
(一)组建乡镇(街道)政府专职消防队。建成区面积超过2平方公里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超过2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乡镇(街道)、全国重点镇、省级重点镇和中心镇、历史文化名镇,要按《乡镇消防队标准》规定建立乡镇(街道)专职消防队,其他乡镇(街道)要建立乡镇志愿消防队。其中,2014年新确定的全国重点镇,即源城区埔前镇、东源县仙塘镇、和平县彭寨镇、龙川县老隆镇、紫金县蓝塘镇、紫金县古竹镇、连平县忠信镇必须于2015年底前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并投入执勤;省级中心镇必须于2016年底前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并投入执勤。
(二)配齐配全消防站执勤人员。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积极推动城市消防站建设,壮大政府专职消防力量。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要求,一、二级普通消防站按30人/队的标准配备执勤人员。现役消防队员不足的招收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补齐,达到执勤力量标准,确保“补齐旧账、不欠新账”。
(三)大力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队伍。进一步加大政府专职消防队员队伍建设力度,不断扩充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队伍规模,有计划招收消防文员补充到公安消防机构,消防文员的配备要与当地消防监督任务相适应。消防文员在公安消防监督员带领下,主要协助日常防火检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宣传培训和窗口受理业务等工作。各级政府必须严格落实每年度《河源市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要求,逐级推进专职消防队伍建设。
(四)大力发展联防、志愿消防队伍。未达到组建专职消防队标准的乡镇(街道)以及村(居)要结合实际和灭火救援需求,建设保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者消防执勤点,并定期开展消防演练,切实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三、规范管理
(一)规范机构登记。乡镇(街道)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及中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编办发〔2005〕15号)等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准入条件及有关要求,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优先解决县区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建设标准较高的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机构登记管理问题,理顺政府专职消防队机制体制,为队伍长效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规范管理体制。市、县区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理,乡镇(街道)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当地政府管理,负责政府专职消防员和消防文员的招收录用、执勤备战、训练考核、应急救援、消防监督和人事管理等工作。
(三)规范招收录用。政府专职消防员要符合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和国家《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规定的身体条件以及相应的文化水平。其中,从事协助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消防文员,应具有建筑学类、消防工程等相关专业学历,具体要求由市公安消防机构另行制订。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机构根据本地实际需要提出年度用人计划,报经同级政府审核批准后组织公开招录,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政府专职消防员应以政府购买服务、劳动合同用工为主,其中对于骨干队员,可以根据其身体状况和考核情况,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规范执勤使用。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以单独编队执勤为主,实行24小时执勤制度,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消防文员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应纳入公安消防战斗指挥调度体系,参照公安消防部队有关规定建立执勤、训练、工作、生活制度。政府专职消防员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消防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其定级、晋级、任职、续聘应取得相应的消防职业技能等级资格。
(五)严格落实奖惩。各级政府要对落实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职责和相关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考核,制定奖惩措施,确保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工作取得实效。对考核成绩突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表彰;对未按期完成任务、未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或情节严重的个人予以辞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领导,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建设目标任务,认真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制定促进和支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政策,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工作措施,推动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快速发展。
(二)落实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1〕330号)规定,制定出台专职队消防业务费和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保障标准。
(三)落实工资福利待遇。各地要充分考虑消防作为高危职业的特性,合理确定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工资待遇。要按规定将政府专职消防员纳入当地社会保险体系,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及缴纳住房公积金,并参照现役消防队员标准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因工受伤、致残或死亡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程序进行申报。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对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支持力度,研究制订政府专职消防员在积分入户、保障性住房安排、子女入学入园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各类技能培训,为其择岗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