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源城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标准的调整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4月15日起,调整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标准,具体如下:
序号 |
收费项目 |
计量 单位 |
基建投资额标准 |
调整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4%) |
1 |
1-6层建筑 |
元/平方米 |
1250元 |
50元 |
2 |
7-9层建筑 |
元/平方米 |
1600元 |
64元 |
3 |
10-19层建筑 |
元/平方米 |
1900元 |
76元 |
4 |
20层以上建筑 |
元/平方米 |
2200元 |
88元 |
5 |
工业厂房(含钢结构) |
元/平方米 |
800元 |
32元 |
6 |
临时建筑 |
元/平方米 |
500元 |
20元 |
二、在上级或本市有关文件中涉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的,可按照规定减免。
三、市区内拆迁安置户自建自用的商住、住宅建筑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市区内农民宅基地、村民保留点、农民生产生活用地内自建自住的商住、住宅建筑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市区内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建筑按标准的50%计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