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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全面推广使用粤IV车用汽油和国IV车用柴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2-02 00:00:00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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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全面推广使用粤IV车用汽油和国IV车用柴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日       

河源市全面推广使用粤IV车用汽油和

国IV车用柴油工作方案

 

    为促进全市节能减排工作,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我市环境质量,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粤IV车用汽油、国IV车用柴油的通知》(粤府函〔2013〕2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推广时间、范围及油品供应

(一)推广时间和范围。全市范围内的加油站,从2013年12月1日起全部销售粤IV车用汽油,从2014年1月1日起全部销售国IV车用柴油。全市加油站,必须在2013年11月30日前全部完成粤Ⅳ车用汽油的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标识统一采用“标号+汽油+(Ⅳ)”字样;在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国Ⅳ车用柴油的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标识统一采用“标号+柴油+(Ⅳ)”字样。

(二)油品供应。预计2014年全市车用成品油零售消费量约43万吨(其中汽油20.3万吨、柴油22.7万吨),月均消费3.58万吨(其中汽油1.69万吨、柴油1.89万吨)。供应量配置建议计划为中石化公司每月负责投放3.06万吨(其中汽油1.4万吨、柴油1.66万吨);中石油公司每月负责投放0.44万吨(其中汽油0.23万吨、柴油0.21万吨);中油碧辟公司每月负责投放0.08万吨(其中汽油0.06万吨、3柴油0.02万吨),请各企业做好油品调配。

  
二、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强化协作。

全面推广使用粤IV车用汽油、国IV车用柴油工作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环境保护局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将该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工负责、务求实效”的工作机制,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做到责任落实,措施到位。

  (二)落实资源,保障供应。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要加强与中石化、中石油等油品经营企业的协调,制订和完善粤IV车用汽油、国IV车用柴油供应方案,确保粤IV车用汽油、国IV车用柴油的稳定供应。有关油品经营企业要加强与上级公司或炼厂的沟通,加强与交通运输部门的衔接,保证油品运转畅通,合理优化库容,确保粤IV车用汽油、国IV车用柴油的有序供应。(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协办单位:中石化、中石油等油品经营企业。)

  (三)加强市场监管,规范经营行为

1.加大粤IV车用汽油、国IV车用柴油的经营和质量监管力度。各县区要加强车用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密切关注油品标准和质量状况,依法查处成品油经营违法行为。工商部门要加强油品经营行为和油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有针对性地对车用成品油经营单位实施分类监管,加大油品质量抽样检测力度;质监部门要加大计量执法力度,加强对税控燃油加油机的监督检查。在粤IV车用汽油、国IV车用柴油推广期,各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加油站、油库等单位的机动巡查,严厉查处各种违法经营行为,加大行政执法的威慑力度,以保证粤IV车用汽油、国IV车用柴油的推广成效。(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工商局;协办单位:市质监局、市环境保护局。)

  2.加强对企业经营证照的检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以推广粤IV车用汽油、国IV车用柴油工作为契机,加大对证照不全,无证无照经营,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卖、转让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书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整治力度,进一步规范我市成品油市场的经营秩序。(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协办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安全监管局。)

  3.强化对油品使用单位的监管。对城市公交、道路客货运企业和港口码头的运营车辆是否使用符合粤IV车用汽油、国IV车用柴油标准的情况实施检查,对使用不符合粤IV车用汽油、国IV车用柴油标准油品的运营车辆及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协办单位: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质监局。)

   (四)落实价格政策,严禁价格欺诈。

  严格执行粤IV车用汽油、国IV车用柴油的价格政策,并做好有关价格变动的解释工作;加强粤IV车用汽油、国IV车用柴油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加强对成品油经营单位税收和发票的监管,督促企业建立规范的记账凭证和来往账目。(牵头单位:市物价局;协办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五)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各县区要尽快发布推广通告,向社会公布供应时间和范围,车用燃油质量、计量和价格问题投诉举报电话等,做好有关价格变动的解释工作。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宣传渠道向各经营单位、使用单位和社会公众宣传推广使用粤IV车用汽油、国IV车用柴油意义,推广的时间、范围,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要求、油品质量标准以及监管要求等内容,提高各成品油经营单位、使用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并通过落实奖励举报制度,广泛发动群众积极投诉举报车用成品油的违法销售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舆论氛围,确保推广使用工作按时推进,取得实效。(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环境保护局;协办单位: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各新闻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