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广东省公路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公路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本行政区域各类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一)国道20米;(二)省道15米;(三)县道10米;(四)乡道5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其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30米。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对公路运行安全无严重影响的,可暂时维持原状,但不得重建、扩建。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
三、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由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工商、公安等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交通、公路部门做好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工作。国土资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公路两侧的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涉及公路建筑控制区时,应当征求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倾倒垃圾;
(二)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水;
(三)摆摊设点和占道经营;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对已经立项即将开工或者正在建设的公路,由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实施路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建设用地和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抢建、抢搭、抢种、抢挖。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印发的其他相关文件有相抵触的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