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进一步做好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24日
河源市进一步做好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的意见》(粤府办〔2013〕3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以打造“广东绿谷”,建设幸福河源为目标,以推进行政审批、财政管理、食品安全等信息公开为重点,更加深化公开内容,更加创新公开方法,更加夯实公开基础,更加完善公开制度,不断提高信息公开工作水平。
二、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
(一)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公开。
1.在建成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系统,实现与省网上办事大厅无缝对接的基础上,及时公开行政审批事项进驻、增加、调整、变更等信息。
2.尽快完成各有关单位行政审批业务系统、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与市网上办事大厅审批信息交换平台的无缝对接。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单位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及审批过程中违法违纪责任追究情况等信息。
3.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规范并公开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努力优化审批程序和流程再造。
(以上工作由市编办、市监察局牵头落实)
(二)推进财政预决算和“三公”经费信息公开。
1.建立专项资金公开目录,逐步将符合条件的专项资金纳入公开范围。
2.建立健全预决算信息披露制度、预算信息公开情况统计制度和预算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进一步规范市、县区财政向人大报批、报送项目的内容和程序,统一公开时间,规范公开格式。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做好预算决算公开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的统计汇总和公开工作,并督促本级政府部门及时公开本部门预决算信息和“三公”经费情况。“三公”经费公开内容原则上要包括“三公”经费总额和分项金额(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要细化为购置费和运行费),以及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及人数、车辆购置数量及保有量、公务接待有关情况等,并细化到项级支出科目,其中预决算变动大、不同年度之间波动大等情况和项目,要予以详细说明。2015年前,市、县两级政府必须全面公开“三公”经费预决算。
(以上工作由市财政局牵头落实)
3.建立健全审计结果公告和审计信息发布制度,依照审计法规的有关规定,逐步加大政府投资重点项目、社会公益事业、民生资金使用情况等审计结果的公开力度。(市审计局牵头落实)
(三)推进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
完善住房保障信息网站建设,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内容、格式、时间节点和渠道,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退出信息。及时公开住房保障相关信息。今年底前要制定有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的政策措施,并及时公开实施情况。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目标责任考核量化评分标准,将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列入住房保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牵头落实)
(四)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
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公开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问题,同步公布已经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处理进展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发布食品药品质量公告。加大对执法检查、案件处理等信息公开力度,逐步建立和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公开制度。做好食品药品领域重点整治专项行动专栏信息发布工作。(市食安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落实)
(五)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
1.加大大气环境监测站点、监测能力建设,按照国家空气质量标准,在年底前公开空气质量新标准信息。定期公开江河水断面监测报告及饮用水源监测报告。
2.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公告和审批后公告,公布报告书报批稿简本,并附审批部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在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办事流程、申报方式、办理时限、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审批前公示、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审批时间及文号等相关信息。
3.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布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并在每季度结束45日内公开被征收者名称、征收时段、应缴数额、实缴数额、征收机关及排污费减、免、缓情况等排污费征收信息。
4.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在自动监控数据生成后1个工作日内公开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废水、废气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情况,包括企业名称、监控点名称、监测日期、流量、流速、监测项目名称、折算浓度(日均值)、标准限值、最近一次有效性审核合格日期及合格情况。市环境保护部门还要公开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
5.已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级工作的各级环保部门要在评价结果确定或更新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企业名称、评价年度、评价等级及公布时间。
6.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在挂牌督办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工作日内公布督办事项、整治要求、完成时限、督办部门及整改完成情况,并在行政执法信息产生或更新20个工作日内公开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决定,包括当事人名称、违法事实、行政决定作出的依据、改正违法行为的期限、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行政决定下达日期、行政决定做出机关及执行情况;在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市环境保护局牵头落实)
(六)推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公开。
加大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信息、调查处理信息以及安全生产预警信息公开力度。在做好较大事故调查报告全面公开的基础上,推进一般事故调查报告公开工作,及时公开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挂牌督办、调查报告和处理结果等情况信息,并进一步提高一般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结果公开的比例。(市安全监管局牵头落实)
(七)推进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
进一步督促收费主体做好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工作。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价格违法违规案件中情节严重、屡禁不止的,及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市物价局牵头落实)
(八)推进土地房屋征收信息公开。
1.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征地程序,严格实行征地预公告,做好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及征地批准后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登记等工作。严格落实国土资源听证制度,建立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保安置联合听证制度。建立征地信息查询制度,条件成熟时建立征地信息查询平台,方便被征地群众获取有关征地信息。(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落实)
2.做好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补偿标准、补偿结果信息公开,重点做好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奖励政策和标准在征收范围内公开;征收房屋调查结果、初步评估结果、分户补偿情况等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开等工作。(市房屋征收办公室牵头落实)
(九)推进大中专学校信息公开。
1.完善招生信息公开服务平台建设,扩大招生信息公开范围,公开学校简介、招生计划、录取原则、收费标准、招生电话、联系人等招生信息。
2.推动各大中专学校在预算决算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以学校网站为主要载体,主动向社会公开预算单位基本情况说明(含各类收支增减变化说明)、收支预算总表、收入决算表、支出决算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等财务信息,并细化至项级科目。(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落实)
(十)推动医疗卫生机构、文化机构和国有企业信息公开。
1.结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院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和指导性目录。进一步加强监督考核,将院务公开纳入“医疗质量万里行”、“三好一满意”等活动和医院评审工作的考核指标。加快推进院务公开平台建设,探索建立良性反馈机制。(市卫生局牵头落实)
2.研究制定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等直接为公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公益类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标准和方式。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各地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设施、设备的规定。(市文广新局牵头落实)
3.在做好全面公开企业名称、企业概况、组织架构、领导班子、办公地点、联系方式等企业基本信息基础上,加大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心的社会公共服务信息的公开力度。(市国资委牵头落实)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牵头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省、市部署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二)加大投入,完善制度。各相关单位要重视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加大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加强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理顺人员及工作关系,为信息公开提供良好保障,确保信息公开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市政府门户网站将在12月底前增设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栏目,各牵头部门务必及时、准确地将公开的信息在各自领域公开。
(三)加强督查,确保落实。为确保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各项工作的落实,市政府将适时对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各牵头部门要对工作任务细化分解,制定具体落实时间与措施,扎实认真推进,并将落实情况于12月10日前以纸质(加盖公章)和电子文档(内网)两种形式报市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