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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2013—2017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0-22 00:00:00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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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2013-2017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22日         

河源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

(2013-2017年)

   

    为进一步加大我市棚户区改造力度,让更多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早日得到改善,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区改造规划(2010—2012年)〉的通知》(粤建保〔2010〕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全市棚户区基本情况

    据核,全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住户共有6228 户,其中城市棚户区住户6092户,建筑面积约39.6万平方米;国有工矿棚户区住户136户,建筑面积约0.95万平方米。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大部分是砖瓦平房、泥砖平房、砖木结构平房等简易住房,房屋设施不配套,生活环境差,安全隐患突出,直接威胁企业职工及家属的生命财产安全。居住在这些房屋的居民多数是转制和破产的国有企业下岗及退休职工,人均收入水平低,属于低收入家庭,无经济能力购买商品住房。但由于他们的住房面积普遍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不属于城镇住房保障的对象。同时,此类房屋大都分布在偏僻的郊区,点多面广,多数无法通过市场运作模式进行改造。因此,解决他们住房困难问题显得非常迫切。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作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坚持以人为本、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从2013年开始,结合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集中成片区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使棚户区群众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各类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量力而行、逐步推进,先改造成片棚户区,再改造其他棚户区。

2.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引导,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3.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按照小户型、齐功能、配套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坚持整治与改造相结合,合理界定改造范围。对规划保留的建筑,主要进行房屋维修加固、完善配套设施、环境综合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重视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以及不可移动文物。

    4.完善配套,同步建设。坚持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三、改造范围和适用对象

(一)改造范围。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是指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基础设施简陋、房屋建成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安全隐患突出的居住区域。城市棚户区为城市规划区内的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为城市规划区外的独立工矿棚户区。具体改造范围、规模和标准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保〔2010〕48号)执行。

(二)适用对象。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适应对象是城市居民和国有工矿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并且是现居住在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范围内且自愿参加政府组织统一改造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的住户。

(三)改造方式。

    1.就地拆建。在原址上进行拆后重建,新建的楼房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布局、统一标准的原则进行建设。

    2.异地重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另选合适地址进行新建,新建的楼房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布局、统一标准的原则进行建设。

    3.房屋改建。主要通过对原有旧房和功能不齐全的房屋加以改造,使房屋和配套设施更适合职工居住的需要。

(四)户型设计。

    1.就地拆建和异地重建基本户型面积可按照50平方米、60平方米、70平方米三种规格建设。

    2.具体户型设计标准,可根据当地居民平均居住水平,在征求职工意愿,满足居住需求,保证基本功能齐全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四、总体目标

    2013-2017年完成全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搬迁改造6228户,其中城市棚户区6092户、国有工矿棚户区136户。按照改造一户造价为15万元计算,预计全部改造完成需要建设资金9.34亿元以上。

   
五、年度改造任务

    (一)2013年新开工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搬迁改造927户,其中城市棚户区816户、国有工矿棚户区111户,预计需要改造资金1.40亿元。

    (二)2014年新开工城市棚户区搬迁改造2306户,预计需要改造资金3.45亿元以上。

(三)2015年完成城市棚户区搬迁改造1717户,预计需要改造资金2.57亿元以上。

(四)2016年完成城市棚户区搬迁改造922户,预计需要改造资金1.38亿元以上。

(五)2017年完成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搬迁改造356户,其中城市棚户区331户、国有工矿棚户区25户,预计需要改造资金0.54亿元以上。

   
六、政策措施

    (一)多渠筹措改造资金。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筹集采取市场化运作、政府资金奖励、企业和个人合理分担相结合的方式解决,具体筹措办法由各县区政府和国有工矿企业的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省财政根据各地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适当资金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进一步加大对欠发达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各县区政府和相关国有工矿企业要设立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在城市棚户区改造中配建廉租住房项目的,可以统筹使用中央、省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二)切实解决改造用地。各地应当根据棚户区改造规划和计划,制定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实行用地预审和报批绿色通道制度,加快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对于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涉及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比照安置住房用地实行预审和报批绿色通道制度。棚户区改造范围优先纳入“三旧”改造规划,适用“三旧”改造政策规定,主要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    

(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按低限减半征收。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买的普通商品房面积未超出拆迁面积的,免征契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房屋面积部分,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税费。棚户区改造中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可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的优费政策。

(四)支持棚户区居民购房。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对缴纳公积金的棚户区居民购买住房的,适当降低购房的首付比例,简化贷款手续,支持棚户区居民购房。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棚户区改造贷款担保机制,设立规范的置业担保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各类经济组织和民间资金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贷款担保,降低银行贷款风险,支持居民住房消费。

(五)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和有关市属国有工矿企业的棚户区改造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并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各县区政府和有关市属国有工矿企业是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地区、本企业的棚户区改造工作负责。对未能完成目标任务的,市政府将对相关县区、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各县区政府和有关市属国有工矿企业要细化工作目标、明确工作责任,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和分配公平,确保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实施。

(六)加强部门协作。市住房保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共同推进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市住保办要按照本规划要求,指导各地棚户区改造计划的组织实施,抓好对各地棚户区改造的监督检查;市发展改革局要对棚户区改造加强综合协调;市财政局要落实棚户区改造省级财政奖励资金;市国土资源局要督促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供应、土地出让收益征缴入库工作;市国资委要协调指导督促有关市属国有工矿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加快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审批进度。

(七)加强工程质量监管。棚户区改造工程要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工程监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制度,严格工程质量管理,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优化项目规划设计,贯彻落实节能环保要求,满足基本居住需要。项目竣工后,依法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依法做好拆迁安置工作。拆迁安置由各地政府或有关市属国有工矿企业负责组织实施,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房屋拆迁政策,坚持先安置后拆迁,通过货币补助与提供过渡性住房相结合的方式,解决被拆迁群众的过渡安置问题。

(八)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区政府和有关市属国有工矿企业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改造资金筹集和资金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于每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 5日前将本地区、本企业棚户区改造半年工作进展情况、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及土地供应开发情况等报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国资委、住保办。市住保办要会同有关部门每半年对各县区和有关市属国有工矿企业棚户区改造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给予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