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东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6日
河源市东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东江流域重要饮用水源水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指导全市东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与《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东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府办明电〔2013〕52号)配套使用。
第三条 总体环境质量指标:东江干流水质保持在国家地表水Ⅱ类标准,主要支流水质维持良好,主要饮用水源水质满足功能要求。市控断面水质达标率达100%,跨县河流交界断面水质达标率达100%。
第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定期向市东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辖区东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章 畜禽养殖整治
第五条 总体要求: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要求,以优化畜禽规模养殖布局、推行畜牧清洁生产、加快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建立农牧业循环模式为重点,综合运用经济、法律、科技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全面推进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治理,构建畜禽养殖业规范发展的长效机制。
第六条 畜禽养殖整治具体工作任务及完成时间节点:
(一)2013年12月前,各县区人民政府全面清理、整治辖区内东江、新丰江(正常水位线115m)干流沿岸两侧1000米范围内,东江、新丰江(万绿湖)一级支流500米范围内所有养猪场。
(二)2013年12月前,各县区限养区、适养区内现有年存栏500头以上的规模化养猪场要采取“干清粪、粪便生产有机肥或粪便沼气处理,污水进行厌氧—好氧—深度处理达标排放”的治理模式进行治理;年存栏500头以下养猪场、散养户要建设沼气池,污水进入氧化塘处理。
(三)2013年12月前,各县区人民政府全面清理、整治辖区内集中式水源保护区一、二级保护区内和农村饮用水小型集中式取水点周围半径200米区域内的所有畜禽养殖场、饲养场。
第七条 畜禽养殖整治具体工作措施:
(一)全面清理禁养区内所有养猪场。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全面排查摸清辖区内禁养区内所有养猪场,以政府的名义发出整治公告,限期搬迁、拆除。对期限内不进行搬迁、拆除的养猪场,要依法予以拆除。
(二)提高环保准入门槛。禁养区内严禁新建畜禽养殖场;限养区要控制新建畜禽养殖场,保持养殖总量基本稳定;适养区新建畜禽养殖场应距主要河流2公里以上。限养区、适养区内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所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根据养殖规模分别编制填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污染治理工程严格执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制度。各级政府对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所畜禽粪污渗漏、溢流、散落等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三)加快畜禽规模化养殖污染治理工程建设。东江流域所有规模养殖场都要根据生产规模、养殖品种和所处位置,建设相配套的治污设施。年存栏500头以上养猪场重点采用“厌氧—好氧—深度处理达标排放”、沼渣沼液综合利用相结合的治理方式;年存栏50至500头的养猪场重点推广沼气工程、多级氧化塘或集中存储沉淀处理污水、粪便及污水上山下田入塘的治理方式;年存栏 50头以下的养猪场要重点建设沼气池。
第八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畜禽养殖场所的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所纳入日常监管,逐步建立健全监督监测、信息发布制度,加强日常抽查检测,定期公布检测结果。要制定畜禽养殖业废弃物污染应急预案,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预警制度。
第三章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
第九条 总体要求:结合农村清洁工程专项活动,开展全面清理农村积存垃圾、改善农村卫生条件和人居环境行动,切实解决当前农村环境“脏、乱、差”问题,建立农村保洁队伍,健全生活垃圾管理体系,达到环境整洁、村容美观、生态良好、村风文明的目标。2013年底,全市各县区至少建成1座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或焚烧厂,实现一县一场,2014年起全部投入正常运营。到2016年底,全市各建制镇建成1座以上压缩式生活垃圾转运站;到2013年底,每个自然村至少建成1个以上生活垃圾收集点,有效收集农村垃圾。
第十条 生活垃圾转运站建设要求:
(一)处理规模要满足全镇生活垃圾转运量的需求;
(二)垃圾收集点至无害化处理场(厂)距离较近的(一般小于5 公里),可采用压缩式垃圾运输车沿途收运生活垃圾;
(三)密闭作业、密闭转运,按压缩式设计,预留必要的场地,以便升级改造;
(四)有降尘、通风等设施;
(五)所有设备要进行编号标识,登记入册,包括压缩设备、垃圾装载厢、转运车辆等;
(六)可移动式转运站要明确相对固定的作业地点;
(七)站内污水要统一收集,排入或运送至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
(八)有专人管理,配备清洁设施,做好消杀、清洁等工作,站内清洁整齐;
第十一条 生活垃圾收集点建设要求
(一)收集点位置要固定,具有挡雨功能,做到无暴露垃圾,定期清运垃圾,不得焚烧垃圾,保持环境整洁;
(二)收集点形式包括:垃圾桶(带盖)、垃圾厢(带盖)、垃圾池(带挡雨功能)、垃圾屋;
(三)垃圾桶要带盖密闭,应选用不易被盗的材料制作,放置数量及相关标准详见下表:
自然村住户数 |
放置垃圾桶数量 |
垃圾桶容积 |
清运频率 |
30 户以下 |
2 个 |
240 升/个 |
1-2 天 |
30-60 户 |
4 个 |
240 升/个 |
1-2 天 |
60 户以上 |
6 个 |
240 升/个 |
1-2 天 |
(四)垃圾厢要带盖密闭,配套运输车辆;
(五)垃圾池要有挡雨蓬,池内配有垃圾桶或手推车;
(六)开放式垃圾池必须改造完善;
(七)垃圾屋投放口高度要方便老人和小孩使用,屋内铁制品要防腐耐用,宜选用304 不锈钢等防腐材质制作;
(八)垃圾收集点要定期清洁,定期喷洒消毒和灭蚊蝇药物;
(九)各行政村要对各垃圾收集点和垃圾桶、手推车等器具进行编号标识,登记入册。
第十二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督促各乡镇、村建立专门垃圾清扫运输队伍,并落实责任,加强辖区垃圾管理,确保垃圾不入河流。
第十三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可参照《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规程》、《广东省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技术指引》等技术规范,指导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工作。
第四章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总体要求:各县区要科学规划,适当超前,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各项任务,重点在各中心镇、工业园以及东江沿岸、新丰江水库和枫树坝水库周边镇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确保辖区各断面水质达标。
第十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计划完成生活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任务。
(一)源城区:2013年底前,确保源城区污水处理厂正常稳定运行,当年新增配套管网2km,日平均处理水量达到设计能力的75%以上。
(二)东源县:2013年底前,东源县县城污水处理厂(一期)当年新增配套管网(含徐洞段)9.6km,日平均处理水量达到设计能力的75%以上;船塘镇当年新增配套管网2.62km,日处理0.5万吨污水处理厂建成运行;蓝口镇当年新增配套管网1.25km,日处理0.3万吨污水处理厂建成运行;半江镇当年新增配套管网1.0km,日处理0.025万吨生活污水处理厂建成运行;涧头镇当年新增配套管网2.5km,日处理0.05万吨污水处理厂建成运行;双江镇当年新增配套管网2.0km,日处理0.035万吨污水处理厂建成运行;新回龙镇当年新增配套管网1.2km,日处理0.035万吨污水处理厂建成运行;柳城镇当年新增配套管网1.25km,日处理0.3万吨污水处理厂建成运行。
(三)龙川县:2013年底前,龙川县城污水处理厂日平均处理水量达到设计能力的75%以上;龙川县宝通(鹤市)生活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长度要达到15.68km,日平均处理水量达到设计能力的30%以上。
(四)紫金县:2013年底前,紫金县城污水处理厂日平均处理水量达到设计能力的75%以上;古竹镇当年新增配套管网8.36km,日处理2万吨生活污水处理厂建成运行。
(五)和平县:2013年底前,和平县城污水处理厂日平均处理水量达到设计能力的75%以上;谭头岗(阳明镇)当年新增配套管网0.56km,日处理0.18万吨污水处理厂建成运行。
(六)连平县:2013年底前,连平县城污水处理厂日平均处理水量达到设计能力的75%以上;连平县忠信镇当年新增配套管网6.95km,日处理1万吨污水处理厂建成运行;三角镇当年新增配套管网6.95km,日处理1万吨污水处理厂建成运行。
2014年至2015年的建设任务,各县区要严格按照《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东江沿岸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河府办〔2013〕44号)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各县区应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出台的其它涉及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方面相关文件的规定。
第五章 东江流域沿岸餐饮场所整治
第十七条 总体要求:各县区要科学规划东江流域沿岸餐饮场所,合理布局,防止超环境容量过度发展,指导各餐饮场所的生活污水全部集中引入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尾水应妥善消化,禁止排入江河。
第十八条 各县区要以东江流域沿河、沿江、沿库的餐饮场所为整治重点,以点带面,全面规范管理其余餐饮场所。此项整治工作须于2013年年底前完成。
(一)要求餐饮场所配套建设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隔油池、三级化粪池等废水处理设施,管网覆盖范围内的餐饮场所生活污水必须全部纳入污水管网集中处理,严禁将污水直接排入江河。
(二)要求餐饮场所厨余及废弃食用油脂(潲水油)规范收集后,交给有资质单位进行规范处置,严禁违规倾倒或非法转移废弃油脂(潲水油)。
(三)要求餐饮场所配套建设垃圾收集处理设施,不得随意倾倒垃圾,必须统一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规范处置。
第十九条 各县区工商部门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要依法查处无工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餐饮场所。
第六章 桉树种植整治
第二十条 总体要求:各县区要积极引导,制定激励机制或优惠政策,推进林种树种结构调整,制定主要交通干线、东江干流及主要支流、重要水库等可视范围内纯桉树林改造规划,逐年分步进行,逐步改造成林种结构合理、森林景观较优美、生态功能较高、涵养水源较好的乡土阔叶林。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科学规划,积极推进我市生态景观林带和“一灭三改”森林碳汇工程建设,在规划生态景观林带、森林碳汇工程时主要选择在江河流域、水库周边、支干流集雨区等重要地段及省道、国道、高速公路等主干要道、城市周边等容易造成水土流失、生态破坏及空气急需净化的敏感地区,并把重点区域划归为生态公益林严格管护。
第二十二条 选育Ⅱ级及以上的优质红锥、黎蒴、木荷、阴香、枫树、樟树及竹林等利于水源涵养、空气净化的生长周期长的乡土阔叶树种上山造林;以高大乔木为建群树种,优化树种搭配并合理混交杜鹃、鸭脚木等灌木,形成生态功能等级较高的自然群落。
第二十三条 因种植桉树人工林造成水土流失或生态环境恶化的,按照“谁种植、谁修复”的原则,由桉树人工林种植者(投资商)负责予以修复。
第七章 矿产资源整治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中共河源市委、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矿产资源管理工作问责制的通知》(河委发〔2011〕1号)、《中共河源市委办公室、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严厉打击非法采矿集中行动方案>的通知》(河委办〔2012〕66号)、《中共河源市委办公室、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矿产资源监管常态化暗访工作的通知》(河委办〔2013〕25号)等文件要求,全面清理整顿辖区内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继续巩固前期整治成果,防止反弹,切实维护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作为东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主体,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责任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奖惩措施,督促各级各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按时完成各项整治任务。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对综合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以开展全民环境教育、增强全社会环境忧患意识、倡导保护环境的良好风尚为主要任务,通过户外广告标语、宣传栏、报纸、网络、电视、广播等形式做好宣传工作,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要加大资金投入,并积极争取中央、省等各种专项资金支持,通过“以奖代补”方式奖励任务完成较好的县区及重点示范工程;要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如积极引导企业和社会资金采用BOT、TOT等模式投资建设运营污水处理设施。
第二十八条 市东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督查组不定期对各县区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东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绩效评价及奖惩,对整治成绩突出的县区给予适当奖励,对工作不力、未能按时完成整治任务的县区给予通报批评。市监察部门负责对我市东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责任追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