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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高速公路沿线“治绿治采”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8-13 00:00:00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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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高速公路沿线“治绿治采”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13日         

 

 

河源市高速公路沿线“治绿治采”工作方案

 

    粤赣、河梅等高速公路是贯穿我市境内的交通大动脉,也是展示“万绿河源”形象的重要窗口。为切实抓好我市境内高速公路沿线生态修复和采矿整治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打造广东绿谷,建设美丽河源”的发展战略,突出抓好高速公路沿线1公里可视范围内生态复绿和矿山开采的整治工作(下称“治绿治采”),进一步擦亮“万绿河源”城市品牌。


二、工作目标

    通过综合整治,力争到2014年底前,有效修复高速公路沿线1公里可视范围内受破坏的森林生态,全面恢复可视范围内矿点裸露山体的生态和植被,彻底关闭高速公路沿线证照过期失效的矿山,彻底整治不按规定要求生产经营、治理复绿的矿山,将高速公路沿线建设成生态良好的绿色景观大道。


三、整治重点

(一)“治绿”重点。突出抓好高速公路沿线1公里可视范围内荒山、火烧迹地、采伐迹地以及桉树人工林、低效疏残林地、在建生态景观林带等生态修复。

(二)“治采”重点。重点整治高速公路可视范围内因矿山、石场、低效园地山坡地开发补充耕地破坏生态、复绿不到位的场(点)和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点,突出整治其他公路沿线可视范围内矿山在开发利用过程中破坏生态的行为。具体范围包括:

1.粤赣高速公路河源境内5个矿点:即东源县仙塘镇大肚坳高岭土矿、仙塘镇热水石场、灯塔镇下围路达石场、灯塔镇黄土岭新村石场、灯塔镇蛇埂石场。

2.河梅高速公路河源境内可视范围矿点:河梅高速公路南往北途经源城区、东源县、龙川县两旁可视范围第一重山采矿点及项目开发造成的裸露山体。

3.高速公路沿线可视范围地质灾害点。


四、整治时间

    2013年8月全面启动“治绿治采”专项行动,2013年11月—2014年1月做好造林备耕工作,2014年2月—5月做好植被复绿工作,2014年底前阶段性考核总结,2015年开展“治采治绿”回头看工作,查漏补缺、巩固提高工作成效。


五、整治措施

(一)强化“复绿增绿”。一是对持证且目前尚未复绿的采石、采矿场治理复绿工作,由地方政府组织项目开发者(企业主)落实复绿;对无证矿山的整治复绿,由当地政府负责;对在高速公路两旁开发园地山坡地造成山体裸露、植被破坏的项目现场,由当地政府责令开发商出资复绿,市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职能部门监管,限期复绿;对因自然原因引发地质灾害造成崩塌等整治复绿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市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监管。列入此次“治采”范围的所有采矿点(石场)、园地山坡地开发项目、地质灾害点的治理复绿工作,要求在2013年年底前做好复绿准备工作,2014年3月底前种植树苗,确保2014年底前植被覆盖裸露地表。二是对毁林建坟损毁林地的,由当地政府责令坟主复绿,民政、林业等相关部门加强监管。三是对荒山和火烧迹地,由林业部门结合实施森林碳汇工程,统一规划、集中力量,在2013年冬季全面完成整地打穴备耕工作,2014年春季全面种树,已更新造林的着重抓好抚育管理。四是对已经建设的生态景观林带,由林业部门抓紧进行抚育、施肥、补植,促进林木生长,尽快形成生态景观。五是对高速公路沿线速生桉更新改造,要建立逐步退出桉树人工林种植的机制,高速公路沿线1公里可视范围内桉树人工林采伐后,改种其它优良阔叶树种。桉树林改造工作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给予桉树林业主适当的经济补助。六是由林业部门积极争取省支持,将高速公路两旁可视范围内的林地逐步纳入生态公益林,实行封山育林。

(二)强化“严管严打”。一是加强矿山监管。完善和执行我市矿产资源规划,将矿产资源的合理积累、储备、消耗与生态环境保护统筹考虑,加强点状管理,强化规划管控。今后,凡我市境内的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铁路沿线及东江两岸可视范围不再设置采石场、矿山,对供应市内重大矿业企业设置的采矿权,也要从严审批;对目前持证的矿山、石场要求严格按照开采利用方案和地质环境恢复方案实行边开采、边复绿,其采矿许可证到期后视情况审批办理延期手续;对无证矿山要一律关停,彻底整治复绿,停止设置新采矿权。国土资源、林业、安全监管、环保、公安、供电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矿山巡查监管,并按照各自权限依法查处非法采矿案件;县区政府要监督矿山企业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实施作业,按照规定的时限和数额收取矿山企业恢复保证金,严格约束矿山企业完善后期采矿复绿责任,开展矿山环境和生态恢复治理工作。二是加强征占用林地管理。各县区要高度重视林地管理工作,加大监管力度,严控征占用林地行为。三是加强桉树人工林的采伐管理。严格执行采伐限额管理制度,依法规范采伐许可审批、公示和监管程序,实施森林资源消耗总量控制原则。高速公路沿线两旁300米内的树林不得采伐,对可视范围第一重山的树林采伐,林龄须达7年以上,且连片采伐面积不得超过300亩,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受理采伐申请后须经市林业局同意后再行审批。四是加强木材加工流通管理。根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8〕1号文和《关于加强木材生产计划管理控制木材加工数量的通知》(河府办〔2008〕9号)精神,工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全市木材加工企业申办审核登记,防止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快速无序扩建和资源过度消耗;对违反工商管理法规的,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和处罚。林业主管部门要在日常管理中加大对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检查力度和密度,对木材购销台账进行定期核查,及时核销木材运输证。同时强化木材检查站的监管职能,充分发挥流动木材检查站的作用,依法对运输木材车辆实行文明检查,规范执法,对非法收购经营木材的,发现一宗查处一宗。林业、工商、环保、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联合监督管理机制,依法严厉打击木材经营加工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是加强涉林违法犯罪打击。充分发挥森林公安、林业综合执法队伍职能,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对高速公路沿线两旁可视范围内发生的破坏林木资源、林地资源、纵火烧山等涉林违法犯罪,森林公安机关要第一时间介入侦破工作,限期破案,2013年底前各县区要集中处置一批涉林违法犯罪行为。

(三)强化“护林防火”。严格执行森林防火工作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认真落实 《河源市护林员和专业扑火队伍管理暂行办法》(河府〔2011〕135号)、《河源市野外火源管理办法》(河府〔2013〕3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职人员森林火灾事故责任追究的通知》(河纪发〔2013〕4号)精神,实行严格的森林火灾责任倒查机制,对违反相关规定引发森林火灾的,坚决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强化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大力发挥护林、扑火两支队伍的作用,把全市林地按属地管理原则,划分为若干区域,落实具体的管护责任人,实行网格化管理。把高速公路沿线可视范围内的林地作为重点地段,严防死守,重兵把守,一旦出现森林火灾和出现乱砍滥伐林木、乱挖滥占林地、无序清山造林种果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对辖区护林员及村委会、当地林业工作站负责人坚决予以问责。

(四)强化“封山抚育”。按照《中共河源市委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封山育林推进林业生态市建设的意见》(河委发〔2009〕15号),对全市规划的封育区加强管护,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森林植被修复,增加森林碳汇量。高速公路沿线两旁可视范围内的林地林木纳入封山育林范围,对中幼龄林木加大施肥抚育力度,使其尽快郁闭成林,提高生态功能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