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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普通高中学校学杂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7-31 00:00:00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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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我市普通高中学校的收费行为,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普通高中学校学杂费标准调整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收费标准。从2013年秋季开学起,我市普通高中学校的学杂费由现行城市学生每生每学期600—720元调整为800—950元,农村学生每生每学期580—700元调整为700—850元(调整后的学杂费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统一收费项目。按照省的统一规定,我市普通高中学校收费项目包括学杂费、住宿费、择校生费(收取择校生费后不再收取高中学杂费)、服务性收费项目、代收费项目,其中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校外活动费(郊游)、伙食费(含课间餐),代收费项目包括补办校园一卡通工本费、校服费、体检费、组织学生在校外军训(含学工学农)发生的食宿费。

三、明确审批权限。学杂费、服务性收费的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住宿费、择校生费的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执行;代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省、市有明确规定的,按省、市统一规定执行,省、市无明确规定的由县区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四、落实资助政策。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实行国家资助政策,具体资助对象及标准按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广东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财教〔2011〕67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加强监督管理。学校必须按规定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教育收费),实行亮证收费,并严格按国家《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规定实行收费公示,不得擅自立项收费或变相收费。学校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财政或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严格执行收费开支规定,专款专用。各地要利用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教育收费政策,采取积极措施,解决困难家庭学生上学难问题。各级物价、教育、财政、纠风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进一步加大教育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

 

附件:调整后的全市普通高中学校学杂费收费标准表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31日         

 

 


附 件

 

调整后的全市普通高中学校学杂费收费标准表

 

高中学校分类

收费

项目

收费标准(元/生·学期)

备   注

城市(含县城)

农村(含乡镇)

现行标准

调整后标准

现行标准

调整后标准

省一级

普通生

学杂费

720

950

700

850

1.学杂费含杂费、课本资料费和发放给学生不少于30元的练习本费。

2.学杂费开支范围:用于公务、业务、设备购置、修缮、课本资料及练习本等费用;不得用于教师工资、福利、基建及上缴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

市一级

普通生

学杂费

680

900

660

800

县一级

普通生

学杂费

640

850

620

750

普通级

普通生

学杂费

600

800

580

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