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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林业生态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7-25 00:00:00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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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林业生态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林业局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25日    

河源市林业生态建设工程承包商

预选库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源市林业生态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规范林业生态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的编制和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承包商预选库,是指对承包商的资质能力、人员力量、工程业绩、履约评价、社会信誉、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和办公场地等情况进行综合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公开招标,择优选出一批承包商,建立的林业生态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

第三条  按照公开、择优、自愿的原则,建立全市统一林业生态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各县区不再另行设立。林业生态建设工程招标人必须在入选承包商预选库并报名参加具体工程投标的承包商中通过公开摇珠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未入选承包商预选库者不得承接林业生态工程。

第四条 成立市林业生态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查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主任,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林业局、市法制局等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制订承包商预选库的资格审查条件及管理办法,受理施工企业的申请、组织资格审查、确定名录等监督管理工作。
  审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负责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入选承包商预选库的企业即获得下列项目承建候选资格:国家及省、市财政投资实施的投资额50万元以上林业生态建设工程项目,包括中央防护林工程、生态景观林带工程、省森林碳汇重点生态工程、森林抚育工程等林业生态建设工程项目。

 

第二章  申请与入选

 

第六条  承包商预选库采用批量公开招标方式,实行自愿申请、公开报名、资格审查、评审确定的入选程序。

第七条  申请入选承包商预选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范围内依法设立或设有分支机构的法人企业;

(二)具有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造林工程施工丙级以上施工资质;

(三)受理申请前有相应的工程业绩和良好信誉;

(四)在本市范围内有满足需要的固定办公场地、设备和相应的专职工程技术人员;

第八条  承包商申请加入预选库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企业资质证书;

(四)专职工程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

(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固定办公场所的证明文件;

(六)相应工程业绩证明;

(七)申请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承包商在申请加入预选库前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接受其加入预选库的申请:

(一)因拖欠工人工资而发生纠纷逾期未整改或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二)发生三级及以上重大工程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围标、串标或弄虚作假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转包、挂靠或违法分包工程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履约评价不合格的;

(六)阶段信用评价等级为红色或因不良行为记录受到红色警示的;

(七)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承包合同,被建设单位上报到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

(八)承接违法工程施工、监理业务受到行政处罚的;

(九)经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认定行贿或受贿的;

(十)有其他违规行为,经审查认为不宜列入预选库的。

第十条   入选程序:

(一)市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在市人民政府网站、河源日报、河源林业网等媒体上发布受理申请招标公告,公布申请条件、入选方法、录取名额及有关事项;

(二)申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审查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三)市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初审相关材料,并将初审合格入选承包商预选库名单报送市审查委员会;

(四)市审查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查确定初选承包商预选库名单,并将初选入库名单在上述媒体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若合格申请人多于最低录取名额的,通过随机公开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名单;若合格申请人少于最低录取名额的,所有合格申请人可确定为中标人名单。

(六)在市人民政府网站、河源日报、河源林业网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中标人名单入选承包商预选库,并在上述媒体公布。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加入预选库的承包商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

(二)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约履行工程合同,自觉接受建设单位的日常监管和履约评价;

(四)不得转包和分包工程,不以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五)与建设单位友好合作,为建设单位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

(二)不得收受非法利益;

(三)按规定对承包商的日常履约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对承包商的履约评价将作为预选库承包商录用、评判的依据。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两个月内,公正地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参与该工程建设的所有承包商的履约评价结果。承包商履约评价办法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预选库实行动态管理,两年更新一次。对履约评价不合格的承包商,经市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调查属实的,直接清出预选库,并将有关情况录入林业生态建设工程信用档案系统;对被建设单位反映有违约行为的承包商,由市审查委员会办公室约谈、训诫其相关负责人或责任人,勒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自整改期限之日起暂停其林业生态建设工程投标资格两个月。

第十五条  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投标资格六个月:

(一)两年内参加采用承包商预选库制度的林业生态建设工程摇珠次数少于两次的;

(二)因自身原因未能实施或拒绝实施中标工程的。

第十六条  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清出预选库:

(一)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提交的有关资料、数据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拒绝履行工程承包合同的;

(四)已不再具备入选预选库基本条件的。

承包商被清出预选库前已签订并履行工程承包合同的业务,可继续完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对被清出预选库的承包商,三年内将不接受其加入预选库的申请。

第十八条  对被暂停投标资格、清出预选库和补充录取的承包商名单应当及时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河源日报、河源林业网上公布。

第十九条  市监察机关对林业生态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