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公报 > 2013 > 2013年05期 >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5-10 00:00:00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人次:-
【字体大小: 默认】  分享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局反映。

2013年5月10日       

河源市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为适应农村发展和医改工作深入推进的新形势,切实加强我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和便利性,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2〕124号)精神,结合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乡村医生执业条件,实现村卫生站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将村卫生站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健全乡村医生补偿、养老保障机制,完善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提高乡村医生队伍服务能力,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包括在乡村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孕产妇、儿童系统管理、免疫规划接种和传染病防控工作,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部门委托填写统计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调城乡居民医保筹资等工作。

三、合理设置村卫生站和配置乡村医生
(一)合理规划、设置和建设村卫生站。
1.规划设置。每个行政村设置1个卫生站,已设卫生站的行政村不新设置诊所,人口超过3000人的行政村或偏远自然村(距卫生站超过3公里)可增设1个卫生站。乡镇卫生院所在地原则上不设村卫生站。未设置卫生站的行政村于2015年底前按设置规划完成设置。行政村现有卫生站数量超过设置规划的应于2014年底前完成调整或整合,乡村医生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可以转为个体诊所,在所在乡镇执业。根据城市化的进展情况,对已城市化的村卫生站可逐步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2.建设标准。村卫生站的房屋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应设立诊室、治疗室、防保室和药房,并根据需要设立观察室、值班室;村卫生站登记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和全科医疗科,提供中医服务的应将中医科登记为诊疗科目,其他诊疗科目原则上不得登记;基本医疗设备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标准进行配备。
(二)合理配置乡村医生。乡村医生可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村卫生站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办的诊所等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在村卫生站执业的乡村医生由县级卫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确定,原则上1000至3000服务人口应有1名乡村医生,服务人口较多或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每个村卫生站至少应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妇幼医疗工作需要配备女性医务人员。鼓励采取定向培养、委托培训、乡镇卫生院派人驻点多种方式引导具有资质的从业人员到村卫生站执业。由乡镇卫生院驻点的,必须有相对固定的服务场所和人员,并保证服务时间。

四、加强乡村医生和村卫生站管理
(一)加强乡村医生准入管理。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许可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在卫生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各县区卫生部门要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乡村医生的准入管理,严禁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非法行医。新进入村卫生站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
(二)规范村卫生站的名称和标识。由政府设置的村卫生站按照“乡镇名+行政村名+卫生站”的方式进行命名,其他性质的村卫生站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行政村有多个卫生站的,可在村卫生站前增加自然村名。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设置的村卫生站识别名称中应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个人名称。
(三)强化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责。各县区卫生部门要科学划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的职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加强绩效考核,切实提高对农村卫生事业的管理能力。建立健全符合村卫生站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对乡村医生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等进行监管,督促其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诊疗操作规程和用药规定,做到诊疗有登记、开药有处方、转诊有记录、疫情有报告、公共卫生服务有台账。严格一次性医疗用品的使用、处置与管理。加强村卫生站输液执业行为管理,对符合条件的村卫生站,经县级卫生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静脉输液,对违规者要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罚。
(四)推动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鼓励各地在不改变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村卫生站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积极推进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由县区卫生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站进行技术指导、业务和药品器械供应管理以及绩效考核。继续探索将乡村医生的业务收入、社会保障和村卫生站资产纳入乡镇卫生院进行统一管理。加强对村卫生站的规划管理,切实做到管理制度、收费标准及信息公开上墙,统一统计信息、原始台账资料登记簿、基本医疗诊疗登记与处方以及健康教育宣传栏。完善业务技术规范和乡村医生例会制度,加强服务质量管理,预防医疗差错和事故,确保医疗安全。各县区卫生、财政、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站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五)加大村卫生站信息化建设力度。各县区要将村卫生站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其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加强管理和绩效考核,提高乡村医生和村卫生站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省、市的工作部署和村卫生站的功能定位设计有关软件,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

五、实施相关制度
  (一)在村卫生站实施基本药物制度。2013年,各县区可选30%的乡镇村卫生站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2014年底前,全市所有村卫生站全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村卫生站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各项政策,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含省增补品种)并实行零差率销售。村卫生站使用省增补品种金额不得超过基本药物使用总金额的30%。村卫生站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应定期向所管辖的乡镇卫生院上报用药计划,乡镇卫生院负责按照基本药物政策实行统一网上采购、统一供应。村卫生站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后,对因取消药品销售加成而减少的合理收入,按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因取消药品销售加成的补偿办法执行。
(二)将村卫生站纳入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各县区在推进门诊统筹工作中,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站门诊服务纳入城乡居民医保报销范围,并将村卫生站收取的一般诊疗费纳入城乡居民医保支付范围,支付比例要与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基本持平,城乡居民医保支付70%。各县区要结合推进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充分发挥城乡居民医保对村卫生站医疗费用和服务行为的监管作用,同步开展城乡居民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利用支付政策引导乡村医生优化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同时要加强监管,加大对虚开单据和骗取、套取城乡居民医保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六、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
(一)多渠道补偿乡村医生。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各县区卫生部门要在核定村卫生站承担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服务人口数量能力的基础上,明确村卫生站在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中的责任,并将相应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及时、足额拨付给乡村医生。对乡村医生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个人和城乡居民医保资金支付,保证乡村医生的基本医疗服务收入。各县区要按照省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33号)要求,制订村卫生站一般诊疗费标准。要充分发挥村卫生站的作用,对有条件的卫生站可纳入医保定点站,开展的诊疗服务纳入补偿范围。为了保证乡村医生的基本收入,稳定乡村医生服务基层,在省财政对我市每个行政村每年1万元补助的基础上,市、县区财政每年对每个行政村卫生站分别给予补助500元、1000元。
(二)保障乡村医生养老和生活资金。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对符合新农保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养老金。对60岁及以上担任接生员、赤脚医生10年以上的乡村医生,采取一次性趸缴(不超过10年)的缴费方式提高其新农保待遇水平。趸费的分担由个人和村集体分别承担70%、30%。从2013年1月起,我市已离岗农村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的生活困难补助由省、市、县区、村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解决。具体生活补助标准和审核认定等工作按省规定政策执行。

七、落实乡村医生培训制度
  市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制订乡村医生培训规划,对乡村医生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度,并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城市支农等多种方式,选派乡村医生到乡镇卫生院、县区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对各县区卫生部门开展乡村医生培训工作给予积极指导和大力支持。各县区卫生部门年度乡村医生培训计划,保证乡村医生每年至少接受2次岗位技能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乡镇卫生院协助抓好培训计划落实。各级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要通过业务讲座、临床带教和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乡村医生的业务指导,并利用远程教育等方式加强对乡村医生的在岗培训。各县区卫生部门要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从中选派人员进行定向培养,及时补充到村卫生站。各县区要制订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站工作。鼓励乡村医生参加医学学历教育,促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把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抓紧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并抓好落实,确保扎实推进。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指导力度,形成工作合力。
(二)落实资金投入。各县区政府要将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以及村卫生站建设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切实为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将相关政策措施细化,制订具体实施方案,于2013年5月底前分别报送市医改办、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市医改办、卫生局、财政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区贯彻落实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有关政策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督促各县区制订和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努力提高我市乡村医生队伍的服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