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河源市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河源市地震应急预案》(河府办〔2008〕109号)同时废止。
2013年5月7日
河源市地震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2.3 市地震局
3 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3.2 分级响应
4 运行机制
4.1 信息速报
4.2 响应启动
4. 3 紧急处置
4.4 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4.5 应急人员的安全
4.6 群众的安全与防护
4.7 次生灾害防御
4.8 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
4.9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0 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4.11 信息发布
4.12 应急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人力保障
5.2 医疗保障
5.3 通信保障
5.4 交通保障
5.5 电力保障
5.6 物资保障
5.7 治安保障
5.8 经费保障
5.9 基础设施保障
5.10 社会动员保障
5.11 避难场所保障
5.12 涉外事务
6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6.1 有感地震应急
6.2 平息地震谣言
6.3 特殊时期戒备
6.4 应对毗邻震灾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7.2 责任与奖惩
7.3 预案解释部门
7.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确保高效、有序应对地震灾害事件,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和《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广东省地震应急预案》、《河源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震区当地人民政府立即按照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开展前期处置工作,处置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事件。
市人民政府是处置本市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各县区人民政府是处置本县区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市、县区政府做好前期处置和协助处置工作。
各县区、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地震应急依靠人民群众并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依靠和发挥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和公安民警等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和突击队作用,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技术手段。
2 组织体系
2.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地震灾害,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救援与救灾工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人员
总指挥:市长
副总指挥:分管副市长、河源军分区司令员
成员:市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应急办、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地震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国资委、市统计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旅游局、市城管局、市粮食局、市公路局、市气象局、河源供电局、河源军分区、市公安消防局、武警河源市支队、人行河源市中心支行、市红十字会、电信河源分公司、移动河源分公司、联通河源分公司、广东粤电新丰江发电有限公司、人保财险河源市分公司、市直机关武装部、新丰江中心地震台等单位负责同志。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1)分析、判断地震趋势和确定应急工作方案;
(2)部署和组织各地、各有关单位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支援;
(3)协调河源军分区和武警河源市支队等迅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4)视需要请求国家、省政府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5)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2.2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地震局,负责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地震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成员为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络员。
办公室主要职责
(1)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
(2)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
(3)贯彻国家、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督促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
(4)掌握震情发展及分析会商情况;
(5)在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的指导下,研究制定新闻工作方案,指导抗震救灾宣传,组织新闻发布会;
(6)起草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7)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3 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分级标准具体见下表: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
地震灾
害等级 分级标准 初判标准
人员死亡
(含失踪) 直接经济损失 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
地震的震级
特别重大
地震灾害 300人以上 直接经济损失占广东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 7.0级以上
重 大
地震灾害 50—299人 造成严重
经济损失 6.0—7.0级
较 大
地震灾害 10—49人 造成较重
经济损失 5.0—6.0级
一般
地震灾害 10人以下 造成一定
经济损失 4.0—5.0级
轻微
地震 0人 3.5—4.0级
有感
地震 0人 3.5级以下
3.2 分级响应
我市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参照省地震应急预案执行。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在国务院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省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市、县区政府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在省人民政府和中国地震局组织、协调下,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市、县区政府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省防震抗震救灾联席会议支持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求援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市人民政府领导和支持下,灾区所在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如果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或者地震灾害发生在特殊地区,应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向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 运行机制
4.1 信息速报
(1)市地震局的震情速报
我市发生M≥3.5级地震,市地震局根据省地震监测中心在震后5分钟内完成的地震速报初步测定参数和震后15分钟内完成的地震速报精确测定参数,迅速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地震参数。
(2)地震系统的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影响范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等。
地震发生后,县区地震部门迅速启动地震灾情速报网,收集地震灾情并汇总上报市地震局,特殊情况可直接上报省地震局。市地震局尽快了解震区地震影响和大致破坏情况,在震后1小时内(夜晚延长至2小时)将初步情况书面报省地震局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市地震局要与震区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了解和掌握灾情发展动态,向省地震局报告动态信息。
(3)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速报
震区各级人民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上级地震工作部门;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
市民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管、交通、水务、建设、教育、卫生、国土资源、电力等有关部门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市地震局和市民政局。
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市外事侨务局要迅速核实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市地震局和市民政局。同时由市人民政府统一上报省有关部门。
(4)信息发布
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适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
4.2 响应启动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1)I级响应
在国务院领导下,省人民政府组织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省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省地震应急工作。市人民政府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开展我市的地震应急工作。
(2)Ⅱ级响应
在中国地震局协调下,省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省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省地震应急工作。市人民政府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开展我市的地震应急工作。
(3)Ⅲ级响应
在省防震抗震救灾工作联席会议协调下,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市人民政府根据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省人民政府并通报省地震局和省民政厅,同时通报我市驻军领导机关;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地震应急工作。
市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地震应急工作。市地震局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震情和灾情,建议市指挥部开始运作。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召开市指挥部全体会议,通报震情和灾情,根据灾害程度和灾区的需求,决策和处理下列事项:
①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
②组成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直接组织开展对灾区的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
③协调河源军分区和市武警支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④派遣医疗卫生救护队伍赴灾区开展伤员救护工作。
⑤部署饮用水和食品的供给、伤员运送、物资调运、灾区内外交通保障。
⑥请求派遣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赴灾区救援。协调、安排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等灾害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赴灾区开展工作。
⑦视地震灾区的需求,请求省政府协调省内非灾区对灾区的紧急支援。
(4)Ⅳ级响应
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灾区所在县区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县区人民政府根据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市地震局和市民政局;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市地震局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提出地震趋势估计;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应急结束后,向市人民政府汇报地震应急工作。
4.3 紧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地震部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现场紧急处置主要内容是: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成果、救援行动进展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城市桥梁、城市照明等生命线设施;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4.4 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河源军分区、武警河源市支队组织指挥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市公安局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
市卫生局组织医疗队伍和卫生防疫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卫生工作。
市城管局和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力量对灾区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公共客货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上述基础设施功能。
市民政局做好灾民的安置工作。
市地震局协调组织防震减灾志愿者开展灾区搜救工作等。
各级各类救援队伍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救援队伍到达灾区后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报告队伍有关情况,了解灾情与救援行动进展情况;按照现场指挥部划定的责任区,部署救援任务;必要时向现场指挥部请求大型机械等条件支援;在救援行动进程中报告救援行动进展、新发现的情况、需要请示的问题;与现场指挥部协调转移、撤离的安排。
4.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地震部门负责监视余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以及对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进行危险评估;公安消防部门组织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泄漏或爆炸的危害性,采取处置措施,扑灭火灾;环保部门负责监测放射性污染;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监测滑坡、崩塌、泥石流等次生灾害。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4.6 群众的安全防护
震区各级民政部门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震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具体制定群众疏散撤离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4.7 次生灾害防御
市公安消防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
市水务部门负责对灾区水利工程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视、控制。
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对灾区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市环境保护部门加强灾区环境的监测、控制。
市安全监管部门督导和协调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进行紧急处置。
其他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次生灾害防御工作。
4.8 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
市地震局向震区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地震现场流动测震和前兆台站,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对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提出判定意见。
4.9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震区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市人民政府动员本市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民政部门视情况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的活动。
4.10 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地震部门组织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
地震部门会同其它有关单位,在各级人民政府的支持下,共同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4.11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工作原则,具体按我市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工作规定执行。
4.12 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
5 保障措施
5.1 人力保障
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如下表:
应急队伍资源及组织方案
先期处置队伍 第一支援梯队 第二支援梯队
人员抢
救队伍 社区志愿者队伍 市地震救援队伍
省地震救援队伍
当地驻军部队伍 国家和邻省地震救援队伍
工程抢
险队伍 当地抢险队伍 行业专业抢险队伍 邻省抢险队伍
次生灾害
救援队伍 市公安消防救援队伍 行业特种救援队伍 邻省特种救援队伍
医疗救
护队伍 当地
急救医疗队伍 附近军队医疗队伍
省急救医疗队伍 其它后备医疗队伍
地震现场
应急队伍 市地震局现
场应急队伍 省地震局现
场应急队伍 邻省或中国地震
局现场应急队伍
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市地震局和市建设局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省地震局和省建设厅
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邻省地震局和建设厅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5.2 医疗保障
市卫生局组织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预警,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药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其他有关单位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
5.3 通信保障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建立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收集汇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各有关通信营运企业做好灾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的准备。
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单位尽快恢复本单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5.4 交通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河源海事局等有关单位,负责组织力量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港口、桥梁及其它有关设施;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受灾群众的疏散。
5.5 电力保障
河源供电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5.6 物资保障
市发展改革局组织粮食供应,保障灾区粮食供求平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市民政局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5.7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武警河源市支队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武警部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5.8 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由市财政承担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
市民政局负责市应急救济款的发放。
5.9 基础设施保障
市城管局、市水务局等部门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货交通、城市桥梁、城市照明以及其他市政设施、水利工程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功能。
5.10 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应对突发地震事件社会动员机制。
5.11 避难场所保障
市、县区要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利用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公共场所、社区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5.12 涉外事务
凡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事宜,由市外事侨务局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人员在华期间,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接待,并依法进行管理。
6 其他地震事件处理
6.1 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重伤和死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
当城市和大型水库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市地震局收集震情与社情,提出震情趋势判断,适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督导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
当乡镇地区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市人民政府督导有关区人民政府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并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地震局。
6.2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当我市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市人民政府督导传言发生地区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传言,并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时通报省地震局。省地震局视情况派出专家分析传言起因,作好宣传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工作。
6.3 特殊时期戒备
在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市地震局进行应急戒备,组织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等工作,确定统一的宣传口径,并将应急戒备情况适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
6.4 应对毗邻震灾
毗邻地区发生地震造成我市境内社会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面临毗邻地区大量人民群众进入我市境内避难的情况,市人民政府在省人民政府部署和组织下开展有关应急工作。
7 附 则
7.1 名词术语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桥梁、照明、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责任与奖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在地震应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