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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3-04-07 00:00:00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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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有效推进我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建立完善治理工作长效机制,切实防止因车辆超限超载造成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公路交通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广东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第178号令)、《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577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交执〔2010〕1200号)等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以下简称“治超”)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行“政府负责、部门协作、区域联动、责任倒查”的工作机制,按照“立足源头、依法严管、标本兼治、长效治理”的要求,加强路面执法和源头治理,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和技术等手段,建立和完善治超长效机制,推动治超工作取得突破性成效,为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提供保障。

二、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协调交通运输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物价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法制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公路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各县区政府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
    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治超工作会议,听取各地区各部门开展治超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分析治超工作形势,协调解决治超工作中的难点问题,部署下一步治超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治超办)主要负责协调指导全市治超工作开展,制订治超各项工作制度和纪律,指挥调度市级治超执法队伍开展整治行动,对各县区开展治超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年度评价。
    各县区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治超工作的责任主体,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各县区要把治超工作列入政府年度工作重点,强化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建立相应的治超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治超执法工作落到实处。

三、明确治超职责
(一)交通运输部门。
1.组织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路面执法,依托省政府批准的固定治超站和流动治超路段,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车辆超限运输行为,并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强制、行政处罚。
2.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和信誉档案,登记、抄告超限超载运输企业和车辆等信息,结合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进行源头监管;对使用非法改装车辆的道路运输经营者进行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在年度审验时仍不改正的,不予年审;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驾驶员,责令其停止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企业货运车辆总数10%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
3.将路面执法中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情况通报有关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查处工作。
4.派驻运管人员加强货运站、码头、货物集散地等源头装载行为的监管和检查,防止车辆超限超载运输。
5.负责治超检测站点及治超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二)公安部门。
1.加强车辆登记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对未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技术参数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拼装、改装车辆,以及达到国家规定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不得进行注册登记或发放车辆号牌;对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及时办理注销登记,不得让其上路行驶。
2.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限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将其引入治超检测点,同时维护治超检测站点、流动巡查路段的交通及治安秩序;对查获的报废车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查获的非法改装车辆,依法强制恢复原状。
3.实行违法超载驾驶员扣分记分制度。车货总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一次记1分;货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一次记3分,超过30%的,一次记6分;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12分的,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4.依法查处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接到报警后及时出警,赶赴现场进行处理。对故意停车拒检、上路停驶堵塞交通的超限超载车辆依法予以暂扣;对拒绝检查强行冲关,聚众闹事,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等恶性暴力抗法行为,以及破坏治超站设施等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对集体冲卡的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拦截检查,坚决打击阻碍治超执法的违法行为。针对暴力抗法的特点,拟定应对方案,组建应急处突队伍,必要时组织巡警、特警、刑警等警种投入到治超执法一线。对拒检、冲卡、阻挠治超工作和殴打治超工作人员的行为,接报警后无故不出警或者出警不及时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出警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三)公路管理部门。
1.依法审批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运输单位和个人申请的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2.按照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现象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修复措施。
3.定期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进行检测和评定,保证其技术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对经检测发现不符合车辆通行安全要求的,应当进行维修,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4.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需要调整的,应当及时变更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志;需要绕行的,应当标明绕行路线。
(四)财政部门。
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落实治超经费,保障治超工作顺利开展。
(五)国土资源部门。
1.负责对本部门依法许可、注册登记的企业、厂矿等货物源头单位进行实地排查摸底,建立重点监控名单,汇总后报市治超办。
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部门依法许可、注册登记的企业、厂矿场等进行源头治超监管,督促其履行下列义务:
(1)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2)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3)对装载货物车辆驾驶员出示的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登记。
(4)建立健全货运源头治超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并按规定向运管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5)接受货运源头治超执法人员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3.加强对本部门依法许可的货物源头装载管理,督促货物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
(2)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
(3)为超限超载的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4.对非法占地的装载货物源头以及不严格履行义务,违规操作的企业、厂矿场等源头单位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报市治超办。
(六)水务部门。
1.负责对本部门依法许可、注册登记的企业、砂场等源头单位进行排查摸底,建立重点监控名单,汇总后报市治超办。
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部门依法许可、注册登记的企业、砂场等进行源头治超监管,督促其履行下列义务:
(1)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2)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3)对装载货物车辆驾驶员出示的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登记。
(4)建立健全货运源头治超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并按规定向运管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5)接受货运源头治超执法人员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3.加强对本部门依法许可的货物源头装载管理,督促货物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
(2)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
(3)为超限超载的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4.对不严格履行义务,违规操作的企业、砂场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报市治超办。
(七)工商部门。
1.对车辆生产企业生产和改装车辆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
2.依法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
3.依法查处无证照经营的装载货物源头、车辆改装、汽车维修场所。
4.对注册登记的货源单位建立信誉分类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八)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1.根据国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等管理制度,依法规范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的监督管理,治理整顿“大吨小标”现象,查处违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2.加强对有较大物资吞吐需求的大型工业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大源头治理力度。对企业的货物配载、称重设备等情况采用驻场检查、定期抽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企业自有和租赁的运输车辆不超限超载出厂。
(九)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1.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
2.向社会公布取得承压类汽车罐车充装资格许可单位名单,查处罐车充装违规行为。
3.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十)物价部门。
指导和监督治超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制定停车保管等收费标准。
(十一)安全监管部门。
1.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综合监管,督促落实充装源头管理主体责任,严禁超载、混装。
2.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导致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十二)法制部门。
为治超工作提供法律咨询,监督治超工作依法进行,并依法办理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十三)监察部门。
对相关部门在治超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业作风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行业不正之风及违纪违规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强化治超源头管理
    县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运源头治超工作,并要加强超限超载源头环节的全过程监管。各有关部门应履行各自在货运源头治超工作中的职责,通过与本部门许可的货运源头单位签订责任书,建立并公示本部门的货运源头治超工作责任制度,切实加强对源头单位的监督管理。可以探索由镇级政府在矿产资源开采相对集中的地区和运输线路交汇点,结合资源税费征收工作,设置称重站点监管车辆装载,防止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出场上路。

五、加大路面执法力度
    要组建路面执法队伍。各级各部门要从交通运输和公安等部门抽调执法人员和设备,组建治超路面执法队伍。治超路面执法队伍中,交警人员与交通运输部门执法人员的比例一般为1∶3。
要建立健全路面治超监控网络。按照“高速公路入口阻截劝返、普通公路站点执法监管、农村公路限宽限高保护”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治超监控网络。按照“标准化、规范化”的要求,加强治超检测站建设,加快推进治超信息系统联网管理,实现治超工作联防联治。
    要扩大流动治超范围。加强执法力量配置,以治超检测站点为依托,加大流动巡查力度,大力打击超限超载车辆避站绕行、短途驳载等违法行为。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对违章车辆进行拦截检查。
    要突出治理重点。以打击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为重点对象,对此类车辆从严从重进行整治。对于货运车辆跨区行驶较为集中的地区,要采取区域联动治理,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联合治超专项行动。要加大对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和油气等危险化学品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的查处力度,对此类车辆虽然原则上不实施卸载措施,但是要实行现场告诫、登记,并将违章情况通报车籍地有关部门处理,车籍交通运输、公安、安监部门要加强对这类车辆的管理,控制其超限超载运输。
    要加强高速公路入口处称重检测。对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进行阻截劝返,严格控制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行驶。在高速公路入口检测认定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超限超载车辆或不听劝返的超限超载车辆,要立即通知交通运输、公安部门查处。

六、抓好桥梁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公路业主单位或管养单位做好桥梁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定期对桥梁进行技术检测与鉴定。注重在用拱桥以及桥梁水下基础的检查检测,及时排查桥梁的安全隐患,分类采取治理和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在用桥梁安全运行。
要加强对特大桥梁和危桥的管理,严禁超过限定标准的车辆通过桥梁。全市桥梁必须依据其技术状况和设计标准,在明显位置设置相应的限载通行标志。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桥梁,要会同公安部门制定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及时增设或者更新桥梁通行限制标志。技术状况为四类的桥梁,由业主单位或管养单位派专人值守,值守人员发现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超限超载车辆,应通知交通运输、公安部门查处;技术状况为五类的桥梁,必须封闭交通或采取强制性限宽限高通行等措施进行整治。

七、健全保障机制
    各地要加大治超经费投入,落实治超执法人员和装备设施,保障治超工作有效开展。
    各地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超限超载运输的危害性、违法性和国家对治超的有关政策规定,增强广大群众对超限超载危害性的认识和对治超工作的认同,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防止诱发和激化社会矛盾。
    各地要坚持治超执法“五不准”和“十条禁令”,严禁目测认定超限超载,防止以收费代卸载、只罚款不卸载和对同一车辆的同一超限超载行为进行重复罚款等现象发生。执法人员在拦截车辆检查和处罚时,要做到依法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坚决杜绝公路“三乱”行为,并主动接受社会、群众和舆论的监督,提高治超执法的透明度。在治超工作中,凡有徇私舞弊、借机谋取私利和因执法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地要加强对治超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治超执法行为进行检查、指导和考评,并落实专人负责收集和报送治超信息工作。要建立治超工作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确保社会稳定和治超工作顺利进行。

    市政府将对治超工作进行严格的督查和年度评价,对治超工作组织得力、成效明显的地区和单位,给予表扬奖励;对治超工作开展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特别是对发生超限超载车辆导致桥梁垮塌、道路严重损毁和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的,严厉倒查过错责任。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