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责任制目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18日
河源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责任制
目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强化基金征缴,努力实现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全面规范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目标管理对象为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社保局。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责任制目标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目标管理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为市府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
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目标管理办)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由分管副秘书长兼任主任,办公室成员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组成,具体负责目标管理日常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社保局不参与市直有关单位的目标管理。
第四条 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扩面征缴目标任务,由市目标管理办制定当年具体目标管理评分规则,经市目标管理小组审定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印发实施。
第五条 因不可预测因素造成当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变动较大的,经市目标管理办审查确认并报市目标管理小组同意后,对管理指标进行相应调整。
第六条 目标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全面衡量,突出重点,综合评议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内容
第七条 目标管理内容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包括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下同)、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政策执行情况、主要目标完成情况、基础管理工作情况等。
第八条 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目标管理实行百分制,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档次,80-90分(含80分)为良好档次,70-80分(含7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按照市政府下达的目标管理任务,切实抓好社会保险政策执行、扩面征缴和各项经办管理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并按年度进行工作实施。对照目标管理内容要求,认真抓好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社会保险政策的拟订,督促社保经办机构按照政策规定做好社会保险待遇发放、个人账户管理、社会化管理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稽核、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负责对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不申报、申报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依法查处等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和运行及监督检查,负责筹措资金确保社会保险待遇发放,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按规定上缴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和工伤储备金。落实县区社会保险收支缺口分担机制。
第十二条 市地税局负责社会保险费的扩面征缴工作。各级地税部门按照政策规定,依法征收,依法加强对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的检查管理;认真执行基金收入预算和基金收入征缴计划,加大社保费清欠力度,确保社保费应征尽征;每月征缴的社保费按规定及时转入市财政社会保险基金专户,每月5日前将上月全市征缴数据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社保局(市地税局实现社保费征收实时到账管理系统运行后,按照实时到账系统运作);按规定及时上缴省级养老保险调剂金。
第十三条 市社保局负责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及时为用人单位和参保者建立社会保险档案、个人权益记录,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和财务管理。协助地税部门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工作,加大对企业参保的稽核力度,并加强对县区社保经办机构业务、财务工作指导和管理。具体负责市直和各县区各项考核目标完成情况的收集、整理、审核、汇总等工作,同时建立相应管理台账,按季度将市、县区任务完成情况报市目标管理办。负责按月(季)向省社保局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会计数据、统计数据。按季(季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和上级社保经办机构报告预算执行情况,与预算进行比较,分析、检查预算执行的进度情况。
第十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社保局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每年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目标管理。定点医疗机构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行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取消其定点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和市地税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各县区开展社会保险市级统筹管理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按规定时间向市人民政府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和地税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加强沟通,科学编制预算并组织实施:
(一)市、县区社保局具体负责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其中基金收入预算草案会同地税部门共同编制。
(二)基金预算草案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审批后的基金预算分别报省财政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目标管理在市目标管理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市目标管理办组织实施。
(一)市目标管理办按照年初下达的目标任务数,按季度(或半年)通报市直和各县区社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每年对各责任单位目标管理内容全年完成情况进行管理,并于年终结束后1个月内形成目标管理报告,经市目标管理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
(二)目标管理对象单位于每年年终对各自承担的全年目标管理内容完成情况进行自评,自评报告在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报市目标管理办。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责任制目标管理结果纳入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责任单位年度考核内容。县区人民政府目标责任管理与各县区党政班子的年度考核挂钩。
第十九条 市政府每年对完成扩面征缴任务并在目标管理中取得优秀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责任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对目标管理不合格的县区和市直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市政府每年对完成扩面征缴任务并在目标管理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责任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工作经费奖励,用于社保扩面工作等经费。
第二十条 建立社会保险基金扩面征缴工作奖励机制。省级养老保险调剂金的30%用于奖励完成社会保险扩面征缴任务的市直和县区,按照市直和每个县区社会保险实际征收额超出预算计划部分与全市增收部分的比例进行奖励,未完成扩面征缴任务或在目标管理中不合格的,不予奖励。省级养老保险调剂金的70%按照省级养老保险调剂金分配办法进行分配。
第二十一条 对存在违反社会保险政策,违规办理退休行政审批、违规办理趸缴社会保险费、擅自扩大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增加待遇项目和提高支付标准等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擅自降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或社会保险待遇未按时足额发放,或未及时拨付等情况的,实行社会保险工作目标管理一票否决。
第二十三条 根据河府〔2010〕106号、河府办〔2010〕134号文件关于落实基金缺口分担机制的要求,对照市社保局提供的《河源市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缺口分担机制情况表》,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审核确认,报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按照市级统筹方案落实各县区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缺口。
第二十四条 加大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力度。市社保局根据当年全市社保基金决算数据,统计市直、各县区社会保险基金年度实际完成数与目标任务数的差额提供给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并报市政府审批后,市财政局按照差额的90%直接从县区转移支付资金中扣除,分别转入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