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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水利(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和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2-22 00:00:00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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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水利(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和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6日         

 

河源市水利(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和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粤发〔2011〕9号)和《中共河源市委、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河委发〔2011〕13号)等文件精神,加大对民生水利的投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区从本级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上缴省级统筹除外),专项用于本级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第三条  市、县区从本级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专项用于本级防洪排涝和水源工程建设。

  第四条  市、县区从本级征收的水资源费、河砂资源开采出让收入、水土保持费中提取8%的资金,作为本级水务部门征收管理和项目管理的经费。对负责带征堤围防护费和水利建设基金的部门,给予适当的协征管理经费。

  第五条  市、县区本级征收的水资源费、堤围防护费、河砂资源开采出让收入、水利建设基金、水土保持费,扣除征收管理和项目管理经费后,全额用于本级水利建设项目的前期费用、应急抢险工程、防洪保安工程、防洪排涝与排污工程建设,原则上不超列编。

  第六条  市、县区从本级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其计提办法参照省财政厅、水利厅《转发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农〔2011〕276号文)规定,在每年4月、7月、10月的10日及年度结算清理结束之前分季计提,并在4月、7月、10月的15日及年度结算清理结束之前将每季应缴省级统筹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上解上级国库。

  第七条  建立市、县区上述资金收支季报制度。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将本级上述资金的收取、计提、省级统筹、季末结转及使用情况,于季度终了后25日内分别报送上级财政、水务部门并通报本级水务部门(季报格式另行通知)。

  第八条  市、县区财政、水务部门要加强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对上述资金的筹集、安排、使用以及项目的建设、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