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对象
个人
申请条件
军官、文职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以随军:
1、副营职(含,下同)或副科级(含专业技术十一级、体育七级,下同)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2、服现役或在军队服役满15年(含,下同)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3、在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解放军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的部队,以及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或服务的正连职或一级科员(含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八级)以上,并在上述部队名船艇上工作满3年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4、在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解放军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的部队,以及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或服务的副连职或二级科员(含专业技术十三级、体育九级),并服现役或在军队服务满10年以上(其中在上述部队或船艇上工作满3年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5、高等学校毕业,并在导弹、卫星、核武器试验训练基地从事试验、测控工作满5年以上,或在战略导弹部队从事装配检验工作满5年以上的专业技术军官、专业技术文职干部;
6、在海军、国防科工委的舰、船、艇(只子执行海上任务的)上服役,并在舰、船、艇上工作满3年以上的副连职(含专业技术十三级)以上的军官;
7、空勤(包括飞行、领航、通信、射击、空中机务,下同)军官,或在核潜艇上服役的军官;
8、现役五、六级士官。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所需材料
1、 《入户申请审批表》
2、 申请书
3、 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现役军人身份证明
4、 随军家属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5、 随迁小孩需出具出生证
6、 计划生育证明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备齐材料,到拟入户辖区派出所申请; 2、派出所审查材料,作出受理意见。对资料齐全、手续完善的,当场受理;对资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善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当场给予说明和解释; 3、申请经派出所受理、审批后提交上级户政部门审批; 4、上级户政部门审核、审批后签发《准迁证》; 5、申请人凭《准迁证》和户口簿、身份证到原籍所属辖区派出所办理《迁移证》,注销原籍户口(属于本省市内迁移无需本项手续); 6、申请人持《准迁证》和《迁移证》到辖区派出所打印户口簿。
办理时限
二十个工作日
办理窗口
窗口名称:各公安机关派出所及上级审核审批户政部门
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分至12:00,下午14:30至17:30
收费依据及标准
准迁证:首次免费,换发、补领4元/证
监督电话
0762-3333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