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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2019-12-18 14:28:54 来源:公安局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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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等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我市对《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实施方案》(河府办〔2018〕1号)内容进行了修改。为了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现将修订后的《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建议可以在2019年12月2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hygahz@163.com。


河源市公安局

2019年12月18日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

在城镇落户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24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19年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任务》的通知(发改规划[2019]0617号)的要求,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等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理念创新为先导,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破除建制镇和城乡区域间户籍迁移壁垒,加快完善财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为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持久强劲动力,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奠定坚实基础。到2020年全市努力实现2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年均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35%以上,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较2013年进一步缩小。 

   二、进一步拓宽落户通道

  (一)全面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各县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及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和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全面实行农村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高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个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或迁入就(创)业地。(市公安局牵头)

  (二)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县城落户限制。除源城区外,在江东新区、各县县城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下同)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市公安局牵头)

  (三)全面放开源城区落户限制。在源城区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等为依据,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普通劳动者落户问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市公安局牵头)

  (四)调整迁移落户政策。全市均不得采取投资纳税等方式设置落户限制。不再采取积分落户方式。要进一步放宽外来人口落户条件,简化入户申请材料,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市公安局牵头)

  (五)进一步放宽在我市企业务工人员落户条件人。在我市企业务工人员,其本人自愿落户的,可由企业为其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落户形式为其所在企业的集体户。(市公安局牵头)

   三、制定实施配套政策  

  (六)实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建立财政性资金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奖补制度。根据不同时期农业转移人口数量规模、不同县(区)和城乡之间农业人口流动变化、各县(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差异等,并充分考虑各县(区)向持有居住证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支出需求,对市、县级财政转移支付规模、结构进行动态调整。市级财政根据其吸纳非户籍转移人口进城落户人数等因素适当给予奖励。实施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较多城镇倾斜的政策。市、县级财政在安排城区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保障性住房等相关专项资金时,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城区给予适当支持。鼓励各县(区)实施相应配套政策。(市财政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等单位参与)

  (七)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按照以人定地、人地和谐的原则,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按照中心城区、新区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要求,实施差别化进城落户人口城镇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编制和修订时,充分考虑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和流向,科学测算和合理安排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合理安排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各县(区)要按照方便进城落户人口生产生活的要求,统筹考虑各类各业建设用地供应,优先保障住房特别是落户人口的保障房,以及教育、医疗、养老、就业等民生设施建设用地。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规范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有效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保障进城落户人口用地需求。(市自然资源局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局、公安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单位参与)

  (八)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如期完成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积极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退出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探索形成农户对“三权”的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支持和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但现阶段要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市农业局,市委农办,市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权利。住房保障逐步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通过市场提供房源、政府发放租赁补贴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承租市场住房。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覆盖范围,鼓励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落实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等政策,对接全国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支持缴存异地使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参与)

  (十)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城落户农民可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完善并落实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妥善处理医保关系转移中的有关权益,加强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确保基本医保参保人能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连续参保。(市医疗保障局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单位参与)

  (十一)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等政策。加快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推动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享有养老保险待遇。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各地要确保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受教育与城镇居民同城同待遇。根据要求,加快完善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加快实现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与省级户籍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对接,为进城落户居民子女转学升学提供便利。(市教育局牵头,市公安局等单位参与)

  (十三)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切实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扩大公共服务范围并提高服务标准,缩小居住证持有人与户籍人口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要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和省、市的有关要求,加快制定实施具体管理办法。(市公安局牵头,市财政局等单位参与)

   四、强化工作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建立由常务副市长任召集人,市公安局牵头负责的协调机制,视情召开会议研究推进有关工作。各县(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市牵头单位要根据国家和省、市的决策部署,抓紧制定完善配套政策,加强对各县区相关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各项配套政策应于2019年前出台实施,贯彻落实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报告市政府。(各县区政府、市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健全落户统计体系。根据全国统一的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统计指标,健全落户统计体系,严格落实数据统计工作,做到能够准确快捷反映各城区两个指标变动状况要求,列入本地区统计公报。(市统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等单位参与)

  (十六)加强督查评估。将各县(区)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和市级有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纳入市政府督查工作范围,每年由市公安局、发展改革局牵头组织开展1次专项督查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其中,2018年进行中期督查评估,2020年进行总结评估。市有关单位要采取自我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动态调整完善,强化实施效果。(市公安局、发展改革局牵头,市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强化审计监督。将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和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纳入市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范围,将审计结果整改情况作为有关单位考核、任免、奖励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市审计局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