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对象
个人
申请条件
婴儿出生后,由父母或监护人为婴儿申报出生登记。父母双方系现役军人,家中没有其他人登记地方户口的,在登记出生时,可予以单独立户。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所需材料
1、 《入户申请审批表》
2、 申请书
3、 父母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父母双方系现役军人的,凭父母双方的军人身份证件)
4、 父母《结婚证》
5、 出生医学证明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备齐材料,到拟入户辖区派出所申请; 2、派出所审查材料,作出受理意见。对资料齐全、手续完善的,当场受理,出具受理回执;对资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善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当场给予说明和解释; 3、申请经派出所受理、审批后提交上级户政部门审批; 4、上级户政部门审核、审批申请人到辖区派出所打印户口本。
办理时限
二十个工作日
办理窗口
窗口名称:各公安机关派出所及上级审核审批户政部门
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分至12:00,下午14:30至17:30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监督电话
0762-3333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