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靠亲属类
(一)投靠子女
1.办理条件
成年子女户口在本市,其父母可以申请户口迁移至子女户内。
2.需审核材料
①投靠人、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②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3.其他情形
公婆、岳父母可以投靠儿媳妇、女婿。
(二)投靠配偶
1.办理条件
夫妻一方户口在本市,其配偶可以申请户口迁移至配偶户内。
2.需审核材料
①投靠人、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②结婚证。
3.其他情形
夫妻一方出国(境)定居、服兵役、失踪、死亡等户口注销的,可以投靠公婆、岳父母。需提交夫妻一方出国(境)定居、服兵役、失踪、死亡等已注销户口的证明。
(三)投靠父母
1.办理条件
父母一方户口在本市,未成年子女(属在校学生的,可以放宽至全日制本科以下在校学生)可以申请户口迁移至父母户内。
2.需审核材料
①投靠人、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或以上必须提供)。
②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3.其他情形
由乡村迁往城镇,或者城镇之间迁移的,成年子女可以申请户口迁移至父母户内,如子女在拟迁入地自有房产的,须迁入自有房产所在地址,不能投靠迁入。
(四)投靠祖父母与外祖父母
1.办理条件
被投靠人户口在本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投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申请户口迁移至户内。
①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
②父母双方为现役军人的未成年人。
③父母双方已出国(境)定居并注销国内户口,或者父母一方为境外人员,另一方已出国(境)定居并注销国内户口的未成年人。
2.需审核材料
①投靠人、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或以上必须提供)。
②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③父母注销户口的凭证。
④父母双方的军官证。
⑤父母双方境外证件。
(五)投靠孙子女与外孙子女
1.办理条件
被投靠人户口在本市,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可以投靠成年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申请户口迁移至户内。
2.需审核材料
①投靠人、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②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二、人才引进
(一)办理条件
1.广东省人才优粤卡、河源市“英才卡”持卡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可在我市办理落户。
2.具有全日制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具有初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符合任一条件,本人可以申请入户,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属在校学生的,可以放宽至全日制本科以下在校学生)及父母可以随迁。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规定引进的其他人才。
4.本市乡村振兴引进人才,可根据本人意愿,申请将户口迁至服务地区所在乡镇的乡村振兴人才集体户口。
5.到农村基层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可在实际居住地或工作地落户。
(二)需审核材料
1.申请人及随迁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或以上必须提供)。
2.申请人及随迁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3.广东省人才优粤卡、河源市“英才卡”、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技能证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相关文件(六选一)。
4.乡村振兴人才的认定材料。
5.地级以上市人社部门出具的支教、支农、支医或扶贫证明。
6.入户地址证明材料。
(一)办理条件
国家机关录用、调动公务员;本地企业、事业单位招收、聘用管理人员、工人及其他人员,符合本市户口准入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户口迁移。
(二)需审核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随迁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或以上必须提供)。
3.相关部门出具的录用、调动或接收证明。
(一)办理条件
公民考取具有国家规定招生资格、可办理新生户口迁移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自愿迁移户口的,可办理户口迁移。
入学时将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的学生,在毕业、退学、转学、辍学时,应办理户口迁移。
(二)需审核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入学、毕业、转学、退学、辍学相关材料。
五、随军家属
(一)办理条件
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家属,可申请将户口迁移至军人服役地所在地。
(二)需审核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3.军人所在部队出具的家属随军批准文件。
(三)其他情形
1.有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
2.无自有房产的,提交部队意见或证明。
六、收养小孩迁入
(一)办理条件
公民按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收养手续后,可申请将被收养小孩的户口迁入收养人家庭户。
(二)需审核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收养登记证》。
4.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或以上必须提供)。
七、稳定居住就业
(一)办理条件
1.在本市(含农村地区)自有合法产权住所的,已办理房产证、不动产权证、银行按揭购房凭证的,本人申请入户,其配偶、子女及父母可以随迁。
2.在本市城镇地区无自有合法产权的,在城镇社区稳定居住(含租赁)或就业、创业满6个月,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属在校学生的,可以放宽至全日制本科以下在校学生)、父母可以申请迁入居住地常住户口。
3.东源县、和平县作为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试点,在东源县、和平县居住满6个月,有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可以申请常住户口登记,登记不受城乡地域、就业条件、婚姻家庭限制。
4.在本市入乡创业就业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凭入乡创业兴业人员、回村任职人员认定材料,申请将户口迁至服务地区所在乡镇的乡村振兴人才集体户口。
(二)需审核材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或以上必须提供)。
2.申请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
3.直系亲属随迁的,提供随迁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4.有效期内的居住证、登记满6个月的粤居码、参保证明、就业创业证明、营业执照(五选一,自有合法产权住所的无需提供)。
5.入乡创业兴业人员、回村任职人员认定材料。
6.入户地址证明材料。
八、政策性安置迁入
(一)办理条件
1.未注销户口的现役人员转业安置。
2.政府征地拆迁安置人员。
3.重复(虚假)户口注销后,申请迁入真实户口。
4.其他政策性安置需要落户人员。
(二)需审核材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或以上必须提供)。
2.申请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
3.直系亲属随迁的,提供随迁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4.转业安置材料。
5.政府部门拆迁安置文件。
6.重复(虚假)户口注销证明,真实户口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入户地址材料。
九、相关材料说明
(一)亲属关系证明
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原户籍登记资料、公证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亲子关系医学鉴定证明,原户口簿能直接明确证明关系的可做亲属关系证明使用。
(二)入户地址证明材料
属自有房产的需提供房产证(不动产权证),或房屋产权查询证明。
属单位房产的需提供单位产权证件并同意迁户的证明。
属个人租赁住宅房屋的需提供租赁合同及租住房屋产权资料,并由产权人持身份证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书或提供产权人同意入户公证书。
迁入政府产权租赁房屋(保障房、经适房、直管房等)的需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
入集体户的需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地址页。
在亲友家居住并向亲友搭户的需提供被搭户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房屋产权证明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书或提供被搭户人同意入户公证书;在亲友家居住且亲友户口不在该地址的,亲友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房屋产权证明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书或同意入户公证书,申请人可以立为该址家庭户户主。
各县(区)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社区地址设置公共集体户,稳定居住(含租赁)或稳定就业人员因房屋所有人或单位不同意挂靠的,可以将户口迁移至公共集体户。
试点地区,在农村地区居住的,属于原村集体村民的,根据原户口簿或者原始户籍档案材料,可以直接落户在原户籍地址;不属于原村集体村民的,落户在公共集体户。
(三)公共集体户的设立
在本市内没有合法产权住所的申请人,符合迁移条件但没有落户地址的,可以落户在公共集体户。各县区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社区地址或者派出所地址设立公共集体户,其中社区集体户的设置需征得社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