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有关科室、直属各分局: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和省市场监管局的工作部署,统筹推进年度各项重点监管工作,根据省市场监管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要求和市局总体工作安排,市局制定了《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理念
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决定部署,是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内容,是广东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近期重点工作任务之一,被列入2021年广东省营商环境评价指标;是市委2021年重点改革工作之一、列入市《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督查内容,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作为基本监管手段,贯穿于全年的监管工作中,并按照计划的时间节点抓好落实,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着力提升监管公平性、公正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
二、规范“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过程
所有双随机抽查均应通过广东省“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工作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统一实施,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对外公示抽查结果。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省级平台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信息,全程通过省级平台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规范检查文书档案管理,确保双随机抽查的规范化、专业化,实现全过程留痕;各级信息化部门应做好技术支撑工作。
三、科学制定本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
市局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见附件)包括了省局要求市、县级、直属各分局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发起的和市局各业务科室制定的2021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市局相关业务科室在确保完成省局、市局安排抽查工作计划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我市实际,合理制定本区域抽查工作计划,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并注重省局、市局抽查计划的协调性,兼顾业务条线横向协同。对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检查时间相近的,应整合任务,合并安排,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优化监管效能。同时,鼓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探索细化本领域、行业联合随机抽查工作方案和实施指引,市局将对先进的经验做法进行推广应用。
四、科学规范组织实施抽查检查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市局相关业务科室要依托“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按照抽查工作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匹配执法检查人员,在要求完成任务时限内开展检查,在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抽查系统,对非市场主体的抽查检查结果要在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示,确保检查结果录入率和公示率“双100%”;对省局、市局下达的计划及任务,要及时发起和领取,匹配人员,按时限要求完成任务。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的衔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加强督促考核,及时上报情况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市局相关业务科室要按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各业务科室对本业务年度抽查工作计划落实情况要进行全程指导、及时督促。市局将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对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检查,适时进行通报,并开展督导,对未按时开展或未按时完成年度抽查计划的进行约谈。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各分局于4月10日前将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包括电子版)报市局信用监管科备案。在制定和实施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中遇到问题请联系对口业务科室。同时,请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市局相关业务科室于2021年11月10日前将2021年双随机抽查工作落实情况报送市局信用监管科。(联系人:陈辉煌、张小霞,联系电话:0762-3279908,电子版发送至hygsqgk@163.com)。
附件: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3月29日
附件
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类型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范围 | 抽取日期 | 牵头科室 |
1 | 全市企业不定向抽查 | 不定向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两大抽查类别检查 | 按2%的比例市市场监管局抽取市内登记注册的企业 | 2021年7月 | 信用科 |
2 | 全市电子商务经营者定向抽查 | 定向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2021年11月15日之前 | 网监科 |
3 | 对在用计量器具进行监督抽查性检定 | 定向 | 对在用计量器具进行监督抽查性检定 | 对加油机、医疗计量器具等进行抽查检定 | 2021年12月前 | 计量科 |
4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过度包装)专项计量监督抽查 | 定向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过度包装)专项计量监督抽查 | 对流通领域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进行抽检 | 2021年11月前 | 计量科 |
5 | 用能产品能效标识、用水产品水效标识专项计量监督抽查 | 定向 | 用能产品能效标识、用水产品水效标识专项计量监督检查 | 对使用能效水效标识的产品,如空调、洗衣机、电冰箱、热水器、马桶等产品的标识进行检查 | 2021年11月前 | 计量科 |
6 | 计量器具产品质量专项计量监督检查 | 定向 | 计量器具产品型式批准专项计量监督检查 | 对是否办理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是否按照批准的型式组织生产进行检查 | 2021年11月前 | 计量科 |
7 | 电梯维保单位监督抽查 | 定向 | 对电梯维保单位开展监督抽查 | 全市电梯维保单位(含在我市开展业务的外市电梯维保单位) | 2021年5月至10月 | 机电科 |
8 | 全市商标印制单位抽查 | 定向 | 商标印制行为是否符合《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规定 | 依法登记从事商标印制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 2021年5月1日-6月30日 | 知识产权科 |
9 | 餐饮服务单位定向抽查 | 定向 | 食品经营主体资格、食品安全制度落实情况、餐饮操作规范落实情况等 | 养老机构、建筑工地、大型企业等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 | 2021年11月10日之前 | 餐饮科 |
10 | 学校食堂定向抽查 | 定向 | 食品经营主体资格、食品安全制度落实情况、餐饮操作规范落实情况等 | 学校(含幼儿园)食堂 | 2021年11月10日之前 | 餐饮科 |
11 | 工业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检查 | 定向 | 抽查获证企业生产情况,是否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 | 工业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 2021年底前 | 质量科 |
12 | 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抽查 | 定向 | 生产主体资格、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贮存及交付控制、产品标准执行情况、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事项 | 全市肉制品、糕点、蛋白固体饮料等重点品种食品生产企业 | 2021年4月—11月 | 食品生产科 |
13 | 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抽查 | 定向 |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 全市奶瓶、奶嘴、婴幼儿塑料餐饮具等重点食品相关产品 | 2021年4月—11月 | 食品生产科 |
14 | 市属广告发布登记单位抽查 | 定向 | 《广告发布登记通知书》 | 广告发布登记单位 | 2021年10月底前 | 广告科 |
15 | 直销监管工作抽查 | 定向 | 是否有违规直销、传销、虚假宣传等行为 | 直销企业及关联主体 | 2021年11月底前 | 价监竞争科 |
16 | 价格监管工作抽查 | 定向 | 是否有变相加价行为,相关优惠政策是否落实到位 | 转供电主体 | 2021年11月底前 | 价监竞争科 |
17 | 全市食品(食用农产品、特殊食品)销 售单位抽查 | 定向 | 食品(食用农产品、特殊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食品(食用农产品、特殊食品)销售单位 | 2021年11月6日之前 | 食品流通科 |
18 | 药品质量管理体系抽查 | 定向 | 零售药店GSP符合性检查 | 每个县区抽查2-3家零售药店 | 2021年全年 | 药化科 |
19 | 全市蒸压釜使用单位监督抽查 | 定向 | 按照《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规则》的检查项目进行。 | 蒸压釜使用单位 | 2021年7至9月份 | 锅炉科 |
20 | 检验检测机构抽查 | 定向 |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全市获省市场监管局颁发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 | 2021年11月15日之前 | 认证科 |
21 | 认证活动监督抽查 | 定向 | 认证机构、认证活动双随机监督检查(按市场监管总局、省局委托、指定任务执行) | 市场监管总局、省局指定的认证机构、获证组织 | 2021年11月底前 | 认证科 |
22 | 企业抽查 | 定向或不定向 | 各地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的抽查事项开展 | 按不低于3%的比例各地对辖区内的企业自行开展抽查(市局抽取并组织实施检查的企业数量计入各地2020年度3%的企业年度抽查总量) | 2021年11月15日之前 | 信用科 |
23 | 部门联合抽查 | 定向 | 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其他工作计划、任务在实际工作中能实现部门联合抽查的,也可进行动态调整) | 各地开展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 | 2021年11月15日之前 | 市局相关科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