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城区人民政府,江东新区管委会、市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做好市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26日
进一步做好市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市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让住房保障政策惠及更多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根据《河源市直城镇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河源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市区现有保障房房源情况和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的实际需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依法依规、济困助弱、自愿申请和适度保障原则,在既定政策基础上,优先解决市直军转干部、环卫工人和市区城镇低保对象、城镇优抚对象、城镇残疾人士中的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让住房保障政策惠及最需要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
二、保障对象
(一)保障对象范围。
在既定政策基础上,继续扩大解决以下人员住房困难问题:
1.市直军转干部住房困难家庭,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登记在册的市直军转干部中的住房困难家庭。
2.市直环卫工人住房困难家庭,即市城管局登记在册的具有3年以上用工合同并累计在市直缴纳1年以上社会养老保险的环卫工人中的住房困难家庭。
3.市区城镇低保对象住房困难家庭,即经源城区、江东新区民政部门核定并正在领取低保金的城镇低保对象中的住房困难家庭。
4.市区城镇优抚对象住房困难家庭,即源城区、江东新区民政部门登记在册并正在领取定期抚恤金或定期补助金的重点优抚对象中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
5.市区城镇残疾人士住房困难家庭,即源城区、江东新区残联登记在网在册的城镇残疾人士中的住房困难家庭。
(二)保障对象准入条件。
1.户籍条件:申请人具有河源市区城镇居民户籍(市直环卫工人除外)。
2.住房条件: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河源市区无住房或者现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
3.收入条件:家庭成员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11062元以下;
4.家庭成员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三、保障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通过以公租房和廉租房方式解决其住房困难问题。公租房和廉租房只租不售,当房源不足时,实行分期分批轮候解决。保障房租期一般为3-5年,租赁期间实行一年一审,保障对象不符合保障条件时,按相关规定实行退出机制。1个家庭只能申请1次(套)保障房。
(一)公租房保障:符合条件的非城镇低保家庭。租金标准为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5元;物业管理费标准为有电梯的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8元,无电梯的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元。
(二)廉租房保障:符合条件的城镇低保家庭。租金标准为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元;物业管理费标准为有电梯的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4元,无电梯的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2元。
四、分配原则
根据申请人家庭的人口结构及保障房房源等情况,按单身户或夫妻户分配1房1厅,3人以上户及2人不方便居住户分配2房1厅,5人以上及3人以上不方便居住户分配2+1房户型的原则分配。不方便居住是指年满18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还需与同样年龄范围的异性家庭成员(非夫妻关系)同居一室才能解决居住问题的家庭。
五、工作分工
(一)市住房保障办负责本次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申请核准、房源筹集和分配等工作。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市直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审核、后续服务管理等具体工作。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市直军转干部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房需求调查,以及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军转干部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房相关表格的发放、收集、调查、核实、汇总等工作。市直军转干部住房困难名单对象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提供。
(三)市城管局负责对市直环卫工人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房需求调查,以及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市直环卫工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房相关表格的发放、收集、调查、核实、汇总等工作。即市直环卫工人住房困难家庭名单由城管局负责提供。
(四)源城区政府、江东新区管委会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市区城镇低保对象住房困难家庭名单由源城区、江东新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提供,市区城镇优抚对象住房困难家庭名单由源城区、江东新区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市区城镇残疾人士住房困难家庭名单由源城区、江东新区残联负责提供。
(五)市、区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社保、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价格、房管、移民等相关部门和街道(镇)、居委会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住房保障工作,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申请事项
(一)申请家庭成员确定。
保障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每个家庭确定1名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原则上1本户口簿为1个家庭单位(不同在1本户口簿的家庭成员要提供由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直系亲属证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市区的,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二)申请应提供材料
1.如实填写好的《河源市直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由市住保办印制,下称《申请审批表》)。《申请审批表》可到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或各相关管辖单位申领。
2.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入情况证明、住房状况证明(详见附件)。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房,家庭成员需提供河源市区范围内的有效城镇居住证、与用工单位签订的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鉴证的3年以上劳动合同、在市直缴交1年以上社会养老保险的有效证明。
3.其它证明:有其它证明材料的可一同附上,如下岗证、残疾人证、军烈属证明、重大疾病证明等。
(三)申请程序
1.提交申请。申请人根据自身家庭状况及需求,结合保障性住房房源情况,本着以需申请、自愿申请的原则,携填写好并经相关部门盖章确认的《申请审批表》及带齐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相关单位提交申请,具体如下:市直军转干部住房困难家庭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军转办提交申请,市直环卫工人住房困难家庭到市城管局环卫科提交申请,城镇低保对象住房困难家庭到源城区、江东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申请,城镇优抚对象住房困难家庭到源城区、江东新区民政部门提交申请,城镇残疾人士住房困难家庭到源城区、江东新区残联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申请。
2.初审。有关单位对收到的《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一是核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完整;二是就申请家庭是否属优先解决对象范围进行核实;三是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个人信息、收入情况、房产状况等进行核实。对提供的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原因退回相关材料;对材料完整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材料汇总后与公示文稿一起移送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进行复审。
3.复审和核准。由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汇同相关部门对申请人的住房保障资格进行复审并公示。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实不违规的,由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报请市住房保障办核准。
4.办理承租保障房相关手续。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住房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管、残联等各相关部门要多形式多渠道宣传住房保障政策,使城镇住房困难人群全面了解住房保障相关规定,更加理解和支持住房保障工作。市住房保障办牵头组织市区有关部门于2015年9月底前完成业务培训、需求调查、相关表格发放等工作。
(二)加强协调。市住房保障办要切实负起组织、指导、协调的责任。要派出业务骨干到相关单位进行业务指导,提供相关的政策、业务咨询。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真正把好事办好,把实事办实。
(三)严格把关。有关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所辖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房申请工作,严格审核,务必做到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对在工作过程中马虎应付或弄虚作假等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附件:申请市直城镇住房保障应提交材料目录
附件 |
河源市直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 |
申请市直城镇住房保障应提交材料目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