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区政府决定对埔前镇大塘村属下的集体土地12.2651公顷实施征收,作为我区城镇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用途
本项目征地于2018年12月17日已通过广东省人民政府审批,批准文号为粤府土审(01)〔2018〕224号,批准土地用途为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地类、面积
本项目征收埔前镇大塘村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共12.2651公顷(其中园地10.0793公顷、其他农用地2.1853公顷、未利用地0.0005公顷)。
三、补偿标准和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
(一)被征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含坟墓)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河源市市区征地补偿指导标准(2017年修订调整)》《河源市市区征地果树、竹木类补偿指导标准(2017年修订调整)》《河源市市区征地坟墓补偿指导标准(2017年修订调整)》执行。
(二)本项目主要采取货币补偿安置、社会养老保险安置、留用地安置等途径安置被征地农民。
(三)涉及上述征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由我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发布补偿安置方案。
四、土地征收补偿登记
本项目土地登记时间为即日起至2019年3月17日,登记地点为国土部门设在埔前镇大塘村村委会的登记点。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本公告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调查结果为准。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征收土地公告行为不服的,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征收批复文件不服的,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告
源城区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