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01)〔2018〕224号文批准,同意我市征收位于埔前镇大塘村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12.2651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拟订了《河源市城区2017年度第十二批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现将该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征收土地范围、地类、面积:
本项目征地位于源城区,权属单位为埔前镇大塘村经济联合社,合计面积12.2651公顷,其中园地10.0793公顷、其他农用地2.1853公顷、未利用地0.0005公顷。
二、 补偿标准和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
(一) 本项目征地补偿标准为:按照《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市区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河府〔2017〕61号)的补偿标准执行。
(二) 本项目主要采取货币补偿安置、社会养老保险安置、留用地安置等途径安置被征地农民。
三、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9年4月2日前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市国土资源局源城分局用地股。
四、 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河源市国土资源局
2019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