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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年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5-01-10 14:25:18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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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营造“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工作氛围,倒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现公布2024季度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一、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广东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真实记录电梯维护保养情况,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后未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案

2024912日,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河源市局)委托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对和平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一台电梯进行监督抽查,发现该电梯曳引轮槽、钢丝绳磨损严重,经核实,该电梯由广东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责维保。913日,河源市局联合县局对该电梯的使用和维保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2024年半年保、季度保中发现该电梯曳引轮磨损生锈后电话通知物业负责人,但未报告市场监管部门,并且未在半年保、季度保记录中体现,维保记录中显示该项目正常。

当事人未真实记录维护保养情况,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后未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河源市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二、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连平县某石油气站未落实气瓶充装前、后检查和未按照规定在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充装标签案

2024929日,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河源市局)依法对连平县某石油气站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充装平台停有危险品运输车,充装人员正在搬运已充装好的气瓶。经检查,已充装好的气瓶贴有封口标签,但没有充装产品合格标签,并且已经充装好的气瓶均没有充装前、后检查记录。

当事人未落实气瓶充装前、后检查和未按照规定在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充装标签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规定,河源市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三、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广东某电梯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维保电梯案

2024826日,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源城区局)依法对广东某电梯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824日对在用电梯进行维保时未采取围蔽、警示等安全防护措施,现场维保作业人员少于2人,并且电梯维保记录未经使用管理人签名确认。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源城区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