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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河市监处告字〔2023〕1号)
发布日期:2023-06-30 09:45:58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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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利达养殖(河源)有限公司等25家企业市场主体。

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指的违法行为。2023523日,本局通过河源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当事人公告送达《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公告》(河市监听告字〔2023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因采用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处罚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织向本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特此公告。

联系人:陈文江、钟锐  联系电话:0762-3279710


附件:《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市监处罚〔2023〕11-14、16、18-37号)

   

                      



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630



         附件:2023年吊销企业名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