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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年第一季度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04-10 16:41:55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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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守护安全是市场监管部门的重要政治责任,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营造“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工作氛围,倒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现公布第一季度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一、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电梯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要求维保电梯案

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河源检测院在一小区对某电梯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负责维保的电梯进行检验,发现其中一台电梯存在安全回路短接的情况。根据相关线索,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河源市局)于2023121日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该公司维保人员对该电梯进行维保时,擅自短接安全回路,导致该电梯存在4个安全装置失效(下极限开关失效、限速器绳张紧装置电气失效、底坑停业装置失效、缓冲器电气安全装置失效)的严重安全隐患问题。当事人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要求维保电梯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河源市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启示建议】

电梯维保过程中进行线路短接,会使电梯的相关部件丧失保护功能,极易出现电梯反向运行、冲顶、蹲底等事故的发生,是造成维保人员现场伤亡事故的主要原因,同时维保后未对短接线路进行恢复,也是对乘客生命安全极端不负责任的表现。因此作为电梯维保单位一定要加强对维保人员的安全教育,严禁员工采用短接安全回路的方式进行电梯维保,保障维保人员和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二、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公司河源分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电梯案

20231127日,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源城区局)依法对某公司河源分公司进行检查,在该公司内部食堂发现一台处于运行状态的杂物电梯,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的检验合格证明。经查明,当事人安装电梯后未及时进行检验即使用。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源城区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启示建议】

电梯属于相对密闭的场所,一旦出现故障,容易对乘梯人员造成伤害,严重时可能会危及生命,因此,电梯安装后一定要先进行检验,并到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紫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紫金县某陶瓷店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行为案

2023112日,紫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紫金县局)依法对紫金县某陶瓷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使用的特种设备(叉车)未经检验,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该叉车,要求经有资质的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0231212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员工廖某正在使用该叉车进行作业,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该员工无《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N1)项目,且该叉车未经检验合格,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叉车进行查封,并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购进叉车后未及时委托相关机构对叉车进行检验,也未组织员工参加培训取得作业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紫金县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启示建议】

叉车属于特种设备,企业在购进叉车后必须进行检验,确保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并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由于违法违规使用叉车,极易发生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因此叉车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因此,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一定要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依法依规使用叉车,避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