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出稽 守护南粤”行动的通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部署要求,我局组织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一批违法违规经营电动自行车及配件行为,现公布上半年“铁拳”行动(电动自行车)典型案例一批。
一、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连平县城某车行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4月18日,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连平县局)对连平县城某车行开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车行经营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测量时,发现某型号的座包长度均为500mm,超过国家强制标准规定的350mm。经查明,该车行共购进2辆上述型号电动自行车后,为迎合部分消费者需求,提高销量,自行对鞍座进行改装,导致实车长度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连平县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二、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连平县城某摩托车店销售未取得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4月19日,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连平县局)对连平县城某摩托车店开展检查,发现2辆某型号电动自行车实车与合格证上的产品简型图不一致(加装车辆靠背及车篮),另有2辆车配备了铅酸电池,与产品合格证不一致(产品合格证备注蓄电池类型为锂电)。连平县局经向车辆生产厂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协查确认,上述车辆出厂时与认证状态一致,未加装车篮及靠背,未接驳铅酸电池连接口、未配备铅酸电池及电池连接线。经查明,当事人为迎合部分消费者需求,提高销量,进货后改装电池线,导致改变了认证项目,需重新取得CCC认证,当事人销售未取得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销售加装靠背和车篮的行为属于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连平县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三、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河源市源城区某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5月9日,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河源市局)对河源市源城区某车行进行检查,发现2台某型号电动自行车没有鞍座,放电池的位置有铅酸电池电路接口,经核对产品合格证,该型号电动自行车应配备锂电池,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考虑到无证据表明涉案车辆是当事人主观改装,且当事人提供了涉案车辆的来源票据,能够积极配合执法部门开展案件调查处理,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河源市局对当事人进行从轻处罚。
四、紫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紫金县义容镇某摩托维修中心经营未经强制性认证产品和经营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2024年5月24日,紫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紫金县局)依法对紫金县义容镇某摩托维修中心进行检查,发现该维修中心存在以下问题:1、在经营场所发现2个摩托车乘员头盔,未标注“CCC”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也未见“CCC”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2、在经营场所发现某品牌电动自行车6辆,上述电动自行车上摆放作为配套经营销售的充电器型号与车辆产品合格证载明的充电器型号不一致。经查明,摩托车乘员头盔是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界定的车辆及安全附件(产品种类:摩托车乘员头盔、代码:1105),必须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后,方可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当事人销售无“CCC”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摩托车乘员头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配套充电器型号与产品合格证载明的充电器型号不一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紫金县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