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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3年药品安全巩固提升(化妆品)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3-11-24 17:17:19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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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我局持续组织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违法违规行为,取得成效。现公布药品安全巩固提升(化妆品)典型案例7

一、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和平县某彩饰品店经营未经注册或备案的化妆品案

2023720日,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和平县局)依法对和平县某彩饰品店进行检查,在该店货架发现标示“贝德瑞抚平毛孔淡化鱼尾纹淡化细纹多功能眼霜”“美颜宝特级美容珍珠膏”“美颜宝特级美容祛斑膏”三种化妆品,当事人无法提供产品的购进票据,经查询,上述化妆品未经注册或备案。经查,“贝德瑞抚平毛孔淡化鱼尾纹淡化细纹多功能眼霜”和“美颜宝特级美容珍珠膏”为普通化妆品,“美颜宝特级美容祛斑膏”声称具有祛斑功效,为特殊化妆品。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和平县局对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和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二、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连平县隆街镇某美容坊经营未经注册的化妆品案

2023713日,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连平县局)依法对连平县隆街镇某美容坊进行检查,在该店货架发现标示“万能隔离霜”(外包装标示生产企业:法国娇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标示批准文号:特殊妆准字(2002)第0713号)的化妆品,经查询,上述化妆品未经注册,经协查,未查到该化妆品外包装标示的厂名“法国娇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连平县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启示建议】

未经注册或备案的化妆品,不是由正规厂家生产,这些化妆品可能由劣质化工原料生产,这些原料本身含有大量有毒有害杂质,不法分子为了让这些化妆品更有效果,还会非法添加激素、铅等有毒有害物质,消费者长期使用这些化妆品,轻则过敏起疹,重则中毒造成身体损害。因此,经营者在采购化妆品时一定要选择正规渠道,对于不常见的品牌及小众品牌的化妆品要及时查询是不是正规厂家生产,消费者在购买化妆品时也要选择口碑好的化妆品店购买化妆品,并通过“化妆品监管”手机APP进行查询,对于查不到相关信息的化妆品坚决不能购买使用并及时向当地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三、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连平县上坪镇某美容美发店经营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31026日,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连平县局)依法对连平县上坪镇某美容美发店进行检查,在该店发现“蓝朵纷彩染发膏”等化妆品已超过使用期限。经查明,上述化妆品是当事人2020-2021年期间购进,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化妆品的使用记录和销售台账。当事人经营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连平县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四、东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东源县某颜美容店经营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3217日,东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东源县局)联合东源县卫健局开展医疗美容专项检查,在东源县某颜美容店发现“清颜净痘修护套组”等化妆品已超过使用期限,当事人能够提供进货证明及供应商资质证明材料。当事人经营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东源县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五、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和平县某美肤中心经营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3810日,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和平县局)依法对和平县某美肤中心进行检查,在该店货架发现“银耳保湿修护面膜”等化妆品已超过使用期限。经查明,当事人能够说明产品的来源渠道,但无法提供使用记录和销售台账。当事人经营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和平县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启示建议】

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会因发生成份氧化、油水分离等情况,使用时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甚至会产生红肿过敏等情况。因此化妆品经营者要加强管理,及时清理过期化妆品,对于近效期化妆品也应当尽到告知义务,自觉维护化妆品消费市场秩序,消费者在购进化妆品时也要注意查看化妆品的使用期限,避免购进过期化妆品,同时及时清理家中过期的化妆品,避免因使用过期化妆品产生安全风险隐患。

六、龙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龙川县某美业经营使用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20231019日,龙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龙川县局)依法对龙川县某美业进行检查,在货架发现“甲油胶”等化妆品无中文标签标识。经查明,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使用的上述无中文标签标识化妆品用于向顾客提供美甲服务。当事人未履行索证索票制度、经营使用无中文标签标识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龙川县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七、紫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紫金县紫城镇某商店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2023810日,紫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紫金县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紫金县紫城镇某商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DARLIE牙膏”等化妆品无中文标签标识。经查明,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法说明上述化妆品的来源。当事人未履行索证索票制度、经营使用无中文标签标识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紫金县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启示建议】

化妆品虽然不是通过口服或者注射的方式进入人体内产生作用,但它通过与人的皮肤相接触的方式产生效果,不当使用也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伤害。因此,国家规定在国内销售及使用的化妆品,应当有完整的简体中文标签信息,方便消费者和美容美发机构从业人员理解并按标签标示的方法使用化妆品。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在购进化妆品时要认真检查化妆品的标签信息,对于没有完整简体中文标签的化妆品坚决不予进货,消费者在购买化妆品或者接受美容美发服务时发现化妆品没有简体中文标签时也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