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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第二批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2-10-25 09:16:08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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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有关加强药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违法违规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现公布第二批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一、紫金县某药店发布违法药品广告案

【案件简介】

2022年4月29日,紫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紫金县局)接到《广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投诉人称其于2021年10月28日通过紫金县某药店在京东大药房开设的旗舰店购买了一盒白云山风油精,商家在药品网页上的适用症状宣传感染,实际药品说明书上的功能主治与感染无任何关系,投诉举报商家广告宣传与药品说明书不符,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消费。

2022年5月7日,紫金县局对该药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5月8日在京东平台网站上“某某大药房旗舰店”上架的“白云山 风油精”药品,于2021年10月5日发布宣传广告,在“商品介绍”一栏,展示的内容有“品牌:白云山 商品名称:白云山 风油精3ml*瓶 商品编号:72214974063店铺:某大药房旗舰店 商品毛重:20.00g商品产地:中国大陆 货号:103269类别:中药,其他 适用类型:其它,使用方法:其他 适用症状:感染,皮肤疼痛,皮肤……”。该宣传广告内容与说明书中的“功能主治:清凉,止痛,驱风,止痒。用于蚊虫叮咬及伤风感冒引起的头痛,头晕,晕车不适。”不一致。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药品广告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的规定,已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紫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20修订)》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紫金县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启示建议】

近年来,部分药品经营企业为了提升销量,通过网店等平台销售药品,在药品销售网页夸大药品的功能主治,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达到吸引消费者购买的目的。但由于药品是特殊商品,消费者购买药品的目的是预防、治疗疾病,当消费者根据自身症状及药品宣传内容购买了药品,实际上该药品并不具备相应的功能主治时,很容易对消费者的病情造成影响,因此,药品经营者在宣传药品功效时一定要严格按照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宣传,不得夸大宣传欺骗消费者,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购药需谨慎,多核对说明书,根据实际需要购药,保障用药安全。

二、和平县某药店销售药品时未明码标价案

【案件简介】

202276日,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和平县局)对辖区某药店进行检查,在该店货架发现陈列有“磷酸奥司他韦胶囊”药品,该药品在货架及明显位置未有任何标价信息。经查明,该药品来源渠道合法,该店在经营过程中未对该药品进行标价。该店未按规定对经营的药品进行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和平县局对该药店进行了处罚。

【启示建议】

药店经营者在销售药品时,应当依法公开标示价格等信息,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由于不同品牌的药品具有同一通用名称,应当采用标用厂家名称或者商品名称等方式加以区别。当药品价格发生变动时,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药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消费者在购买药品时也应当认真核对药品的生产厂家、品名及价格信息,对价格信息存在疑虑时及时向经营者咨询了解,避免自身权益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