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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发布关于做好森林特别防护期森林防灭火工作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1-09-03 15:30:53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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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严防森林火灾发生,根据《国家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河源市森林防火工作问责制》(河委办发〔2015〕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职人员森林火灾事故责任追究的通知》(河纪发〔2013〕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9月为“森林防火宣传月”,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森林特别防护期”。
        二、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须将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不少于30米的范围划定为森林防火区。森林防火区全年禁止野外用火,在森林防火区野外严格禁止下列7种行为:(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在森林防火区,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勘察、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以上行为之一的,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此外,在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高火险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禁止野外用火的命令期间,拒不执行命令野外用火的,按照《治安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拘留。肇事者属未成年人、智障者、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追究其监护人的责任。
        三、护林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巡山护林及防火宣传工作,及时处置火情。发生森林火灾,各级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要做到快速反应、科学扑救、积极消灭。
        四、发现火情,广大人民群众要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当地公安机关尤其是森林公安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侦破山火案件,严厉打击山火肇事者;所在乡镇党委、政府及村委会要及时组织扑救。
        五、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职人员森林火灾事故责任追究的通知》(河纪发〔2013〕4号)规定:凡我市公职人员(含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干部职工和村居委干部及护林员)在我市辖区范围参与扫墓,野外用火活动引发森林火灾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并追究该公职人员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责任;中小学生引发森林火灾的追究该学生所在学校校长责任。
        六、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