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粤府办〔2015〕55号)和《广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办法》(粤安〔2020〕6号)等规定,现对我市1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实行挂牌督办,期限6个月。请严格落实管控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序号 | 隐患名称 | 所在地理位置 | 隐患简要描述 | 判定依据 | 责任单位 | 监管单位 |
1 | 和平县灵星矿业有限公司浰源镇金山堂萤石矿重大生产安全隐患 | 河源市和平县浰源镇金山堂 | 1.1#回风斜井+420m标高以下巷道位于矿体的上盘,处于矿体的岩移范围内,且留设矿柱的情况不明,对回风道今后的稳定性有影响,可能会影响到矿山至少2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的形成,为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重要设备设施时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 2.未按要求配备矿用便携式气体报警仪,矿山配备的便携式气体报警仪不能测定氮氧化物浓度,为未配齐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 3.+220~+260m回风天井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人行梯子架设不规范,未搭设安全平台;上部中段采空区在中段巷道进行了封闭,设置了封堵墙导致+260m中段无第二安全出口,为安全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要求,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 4.柴油发电机功率为200kw,与设计柴油发电机功率350kw不一致,不能满足+260m中段3台MD85-45×6型110KW水泵及其他水泵要求,为一级负荷没有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或单一电源不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 5.+260m盲斜井绞车未设置闸瓦磨损保护,提升系统信号装置与控制回路未设置闭锁,为提升系统的队坠器、阻车器等安全保护装置或信号闭锁措施失效,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 |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一〔2017〕98号) | 和平县灵星矿业有限公司 | 和平县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