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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应急管理局 河源市财政局关于全面实行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29 16:50:43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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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监管局)、财政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要论述,进一步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减少资金拨付中间环节,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有力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现就我市全面实行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级社会化发放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站位,充分认识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工作重要性

        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做好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即由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帐户)工作,充分认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是规范灾情救灾资金使用管理的重要举措,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4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实施意见〉的通知》(粤民发〔2014〕94号)文件要求,结合机构改革后救灾工作的新特点,加强部门之间沟通协调,强化落实责任,细化各项工作措施,不断推进我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工作落实。

        二、完善程序,推进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

        各地根据《广东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实施意见》要求,按照“应急管理部门核定对象、标准,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的规程,原则上将所有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通过涉农补贴资金“一卡通”直接由县级发放给救助对象,不得再通过现金以及由乡(镇)代领代发等方式拨付。包括:应急期生活救助资金、因灾倒塌或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冬春生活救助资金、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等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灾害应急期生活救助资金可由县政府确定采取其他方式发放:1.发生造成银行停业、市场停市、交通通讯中断的严重灾害,难于实行社会化发放或实行社会化发放会影响应急救助时效的;2.灾害正在发生期间的应急情况下,需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救助的;3.其他应立即实施应急救助的情形。

        三、落实责任,加强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使用监管

        救助专项资金是受灾群众的“救命钱”,是“高压线”,县(区)应急管理、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单位三定职责,共同把住使用关口,防止救助专项资金被挤占挪用、截留私分,对仍未实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的,要立即予以整改。

市级有关单位将适时组织开展各县(区)落实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工作进行暗访及抽查,对在监管检查过程中发现违背政策规定,挤占、截留、挪用救助专项资金的,发现一起査处一起;对执行政策不力、问题严重的,视情况追究领导和承办人的责任;对虚报冒领自然灾害救助专项资金的,根据相关法规政策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处理。


河源市应急管理局               河源市财政局

2020年7月28日


(联系人:河源市应急管理局李冬,电话:3186926)